原告刘永珍诉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翠屏民初字第2333号 原告:刘永珍,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史成,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跃,该公司职工。 原告刘永珍诉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南公路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珍的委托代理人贾超颖,被告川南公路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永珍诉称:我及家庭成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在宜宾市翠屏区金鹰街77号粉房小区5幢楼居住、生活至今。1995年被告经营管理的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工程开工建设,1999年12月建成通车。该桥主体紧临我居住的房屋,这样的公路设施,明显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法律规定。对此,被告理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但事实上被告却置原告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照常营业。自该桥通车以来,其形成的噪声已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我及其家庭成员在这样高噪声的环境中生活,其身体健康权和安宁生活受到了严重侵害,因噪声污染引发的性情烦躁、神经衰弱、常其失眠、听力下降等症状。为了减轻噪声危害,原告只能终年紧闭窗户,但这仍不能减轻噪声的侵害,原告在日常生活中,收看电视会受到噪声干扰,谈话会受到噪声而中断,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除受到噪声侵害外,还受到夜间行驶车辆发出灯光的侵害和公路粉尘的侵害,以及时刻处在高速行驶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影响的巨大安全隐患中。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我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宁生活的权益,威胁着我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要求给予合理解决,但问题始终久拖未果。2003年3月起居住在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5号11幢、27幢、15幢、16幢、及26幢的其他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案件经审理后,受害人已经获得被告噪声侵权应采取措施消除侵害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鉴于这一客观事实并结合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我支付噪声侵害精神抚慰金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川南公路开发公司辩称: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程,其巨大的社会作用在于推动地方经济建设,作为国道的内宜高速公路从立项到施工等均履行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是合法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符合导航是的规划、环境保护的标准,没有违反环境保护“三同原则》。分房小区5、6栋楼的修建时间与内宜高速公路建设时间上谁先谁后有待查证。造成部分粉房小区的住户受到噪声的影响的根本原因是其住所未能得到整体搬迁,而整体搬迁的义务和责任均在宜宾市政府,因此,宜宾市政府应当是主要的责任人。我司已经为降低噪音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我司已经证明采取了全部目前所能采取的降噪措施,仍无法完全使噪音降到法定标准以下,且只有搬迁才能彻底解决问题,我司应依法获得减轻赔偿责任的判决。。综上,请求法庭参照岷江二桥噪声诉讼已有过的生效判决,并考虑被告为减少噪声污染采取的必要措施和积极态度,且被告并非主要责任人的前提下,减少被告的赔偿数额,并驳回住所噪声未超标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旧州路粉房小区(5、6幢)房屋系倒迁房。以上房屋在内宜公路岷江二桥建成通车前就已存在。原告经倒迁分配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旧州路5幢2单元1层2号住房居住至今,并于2003年7月2日、2003年9月1日分别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川南公路开发公司所修建的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工程于1995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该桥全长938米,并从粉房小区(5、6幢)房屋一侧穿过,粉房小区(5、6幢)房屋与该桥成丁字型,其中5幢近端距该桥160米,6幢近端距该桥190米,被告修建的隔音屏障最高端与该两幢房屋4楼大致齐平。1999年12月,内宜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粉房小区附近的原制材厂11幢和27幢宿舍楼的住户向有关部门提出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被告对此采取了四项治理措施:一是2000年在噪声污染段的桥上修建了隔音屏障;二是2002年将桥面由混凝土刚性路面改为沥青柔性路面;三是设置限速标志,即时速为80公里;四是设置禁鸣喇叭标志。虽然被告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噪音污染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从2003年起至2010年,不断有居住在大桥附近的住户,向人民法院提起因噪音污染造成身体健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诉讼人均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在此期间,被告又不断的采取防止噪音污染的措施,但噪音污染的情况仍未完全消除。从2010年起,又不断有居住在原宜宾市制材厂生活区的住户,向本院提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诉房屋噪声污染情况进行鉴定,同时被告川南公路开发公司于2012年也委托该中心对涉诉房屋噪声污染情况进行鉴定。该中心站接受委托后,选取了噪声敏感监测点进行监测,连续监测两天,昼间两次、夜间一次(检测结果见附件)。 根据该中心站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监测情况(表3-1、表5-1),原告居住的粉房小区5幢楼昼间噪声部分超标,夜间均超标。原告居住的房屋属于该报告夜间噪声超标范围。 另查明,原制材厂15幢、16幢、26幢楼的部分住户于2010年过向本院院起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经本院(2010)翠屏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每户获得了7000元精神抚慰金。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民事判决书,川环监监字(2011)第028号环境监测报告,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照片、关于自贡至宜宾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自贡至宜宾公路初设报告的批复、粉房小区5、6幢倒迁房工程卷宗复印件4页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速公路附近一定范围内,由于运行的车辆高速运动和夜间的灯光必然会产生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噪声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原告居住的房屋位于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区域附近,原告认为过往该桥的车辆产生的噪声和夜间的灯光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已使其身体健康和生活活动受到了影响,因此向本院起诉,要求该桥的所有权人被告赔偿其因身体受到噪声灯光的侵害而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被告作为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虽然采取了修建声屏障、改建路面和设置限速、禁鸣喇叭标志等降噪措施,但仍未控制噪声污染,根据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原告居住的房屋内的噪声夜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夜间通过该桥的灯光已影响原告正常的生活,因此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该规定及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岷江二桥的建成通车对促进我国和我省、我市的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都有积极地作用,且被告一直在积极采取降噪措施以及不整体搬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噪声对住户影响的情况。比照本院(2010)翠屏民初字第67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本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原告刘永珍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000元。 如果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纪 跃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学梅 附件: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1)第028号监测报告中,监测情况为: 表3-2 26栋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3月14日3月15日3月15日3月16日26栋一单元楼层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663.67064.35564.57062.75563.863.3464.859.762.658.462.762.6259.954.860.956.060.859.9二单元662.662.863.562.562.562.3三单元659.160.062.362.459.561.4 表3-3 16栋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3月14日3月15日3月15日3月16日16栋二单元楼层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462.57059.15563.67058.25562.463.6361.958.460.956.761.861.0158.457.060.257.057.761.3一单元右456.757.556.454.457.858.3一单元左454.154.455.454.854.656.0 表3-4 15栋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3月14日3月15日3月15日3月16日15栋一单元楼层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昼标准566.57058.95564.97059.75565.564.5460.357.962.258.360.262.1261.455.359.355.961.459.4二单元左560.955.260.055.159.559.5二单元右556.752.956.853.356.357.5 表4-1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3月14日昼3月15日夜3月15日昼3月16日夜测定值车流量测定值车流量测定值车流量测定值车流量桥边20厘米76.4110474.687675.6132072.460676.1125476.51332 表5-1 敏感点环境噪声与评价标准对照表单位dB(A) 点位噪声超标准26栋一单元楼层3月15日3月16日6+9.3+7.74+4.7+3.42-0.2+1.0二单元6+7.8+7.5三单元6+5.0+7.416栋一单元4+4.1+3.23+3.4+1.71+2.0+2.0二单元右4+2.5-0.4二单元左4-0.6-0.215栋一单元5+3.3+4.74+2.9+3.32+0.3+0.9二单元左5+0.2+0.1二单元右5-2.1-2.7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2年9月5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1)第034号监测报告中,监测情况为: 表3-2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制材厂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夜间昼间夜间11栋11栋2单元7楼68.768.864.468.168.564.011栋2单元5楼67.567.263.567.167.862.711栋3单元7楼64.264.260.065.265.461.92栋2栋1单元3楼67.667.664.667.366.762.92栋1单元1楼64.463.457.363.965.060.92栋2单元3楼65.565.162.766.364.260.32栋2单元1楼65.365.558.664.163.658.324栋24栋6楼71.070.457.771.371.453.724栋4楼61.061.457.263.962.960.324栋2楼60.461.157.460.760.056.525栋25栋1单元6楼67.967.863.568.867.965.325栋2单元6楼66.967.162.368.567.064.5标准70557055 表4-1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昼车流量第一天夜车流量第二天昼车流量第二天夜车流量K272+500左78.5141076.669678.4143475.465477.8127278.91491K272+500右77.4112874.454678.3143776.069976.9111377.3132676.597976.7888 表5-1 敏感点环境噪声与评价标准对照表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超标准值夜间超标准值昼间超标准值夜间超标准值11栋制材厂11栋2单元7楼达标9.4达标9.011栋2单元5楼8.57.711栋3单元7楼5.06.92栋制材厂2栋1单元3楼9.67.92栋1单元1楼2.35.92栋2单元3楼7.75.32栋2单元1楼3.63.324栋制材厂24栋6楼1.00.42.21.31.4达标24栋4楼2.25.324栋2楼2.41.525栋制材厂25栋1单元6楼8.510.325栋2单元6楼7.39.5标准70557055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中,监测情况为: 表3-2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制材厂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夜间昼间夜间制材厂9栋9栋4单元7楼72.572.067.471.572.169.39栋4单元3楼68.966.262.565.666.162.5标准70557055表4-1 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昼第一天夜第二天昼第二天夜Leq车流量Leq车流量Leq车流量Leq车流量K272+500左78.5141076.669678.4143475.465477.8127278.91491表5-1 敏感点环境噪声与评价标准对照表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夜间昼间夜间9栋制材厂9栋4单元7楼2.52.012.41.52.114.39栋4单元3楼达标7.5达标7.5标准70557055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川环监监字(2012)第034号监测报告中(川南公路开发公司委托),监测情况为: 表3-1道路边界35米以内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夜夜间昼夜夜间4层旅馆1单元68.768.167.268.768.766.33单元66.666.564.266.067.866.911栋制材厂11栋1单元7楼68.768.864.468.168.564.011栋1单元3楼67.567.263.567.167.862.711栋3单元7楼64.264.260.065.265.161.92栋制材厂2栋1单元3楼67.667.664.667.366.762.92栋1单元1楼64.463.457.363.965.060.92栋2单元3楼65.565.162.766.364.260.32栋2单元1楼65.865.558.664.167.658.3粉房小区5栋5栋1单元7楼71.270.968.971.771.366.95栋1单元5楼64.465.263.864.565.761.55栋2单元7楼61.962.459.861.560.759.5粉房小区6栋6栋1单元7楼69.267.766.268.667.764.86栋1单元5楼62.661.355.062.762.653.66栋2单元7楼64.164.763.863.164.265.1制材厂3栋3栋1单元5楼66.667.065.067.967.658.83栋3单元5楼62.761.559.360.060.459.3制材厂4栋4栋1单元5楼69.468.257.467.967.256.44栋1单元3楼64.263.961.764.264.169.3制材厂9栋9栋4单元7楼72.572.067.471.572.162.59栋4单元3楼68.966.262.565.666.149.6K272+800 制材厂一层瓦房53.955.149.555.456.549.623栋6楼60.461.554.961.161.158.912栋3楼59.459.253.957.858.053.213栋3楼61.160.455.160.760.357.324栋6楼71.070.457.771.371.453.724栋4楼61.961.457.263.962.960.324栋2楼60.461.157.460.760.056.525栋1单元6楼67.967.863.568.867.965.425栋2单元6楼66.967.162.368.167.064.5K272+190叶家3楼66.267.064.166.865.964.6标准限值70557055 表3-2道路边界35米以外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夜夜间昼夜夜间5层楼房62.062.258.760.563.358.5制材厂 6栋主楼1单元564.262.757.762.564.258.96栋主楼1单元359.960.454.959.763.656.86栋主楼3单元560.562.654.760.365.255.56栋附楼5楼58.359.057.060.363.853.66栋附楼3楼60.261.158.561.960.957.210栋2单元7楼58.557.652.156.856.852.01栋3楼24号57.958.257.056.058.257.721栋1单元4楼64.663.559.962.963.561.121栋2单元5楼右62.162.055.760.059.759.021栋2单元5楼左60.959.257.059.159.754.0K272+150刘家3楼63.362.059.061.461.059.1标准限值60506050 表4-1道路交通噪声及车流量监测结果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昼间测试值车流量(辆)/h第一天夜间测试值车流量(辆)/h第二天昼间测试值车流量(辆)/h第一天夜间测试值车流量(辆)/hK272+35076.8112473.666275.390173.269476.392672.9736K272+50078.5141076.669678.4143475.465477.8127278.91491K272+57077.4112874.454678.3143776.069976.9111377.31326K272+20075.999474.679978.1104471.886776.597976.7888 表5-1道路边界35以内敏感点与评价标准对照表单位Db(A) 点位第一天第二天昼间超标值夜间超标值昼间超标值夜间超标值4层旅馆1单元达标12.2达标11.33单元9.211.911栋制材厂11栋2单元7楼9.49.011栋2单元5楼8.57.711栋3单元7楼5.06.9制材厂2栋2栋1单元3楼9.37.92栋1单元1楼2.35.92栋2单元3楼7.75.32栋2单元1楼3.63.3粉房小区5栋5栋1单元7楼1.20.913.91.71.311.95栋1单元5楼达标8.8达标6.55栋2单元7楼4.84.5粉房小区6栋6栋1单元7楼11.29.86栋1单元5楼达标达标6栋2单元7楼8.86.23栋制材厂3栋1单元5楼10.010.13栋3单元5楼4.33.84栋制材厂4栋1单元5楼2.44.34栋1单元3楼6.71.49栋制材厂9栋4单元7楼2.52.012.41.52.114.39栋4单元3楼达标7.5达标7.5K272+800一层瓦房达标制材厂23栋6楼达标3.912栋3楼达标13栋3楼达标2.324栋6楼1.00.42.21.31.4达标24栋4楼达标2.2达标5.324栋3楼2.41.525栋1单元6楼8.510.425栋2单元6楼7.39.5标准限值70557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