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卜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5民保令6号 申请人:卜某,女,1977年1月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某,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 申请人卜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卜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申请人经常对其实施殴打、威胁。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6日,被申请人了李某对其殴打后其两次报警。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其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卜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卜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被申请人张怡松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员 陈小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