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根聚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21203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永乐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74302339U。
法定代表人韩淑珍。
委托代理人张传枝,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宇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根聚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布澜路182号3号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713228。
法定代表人余文斌。
委托代理人李浩,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宇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设计家具产品项目,设计金额为32万元(人民币,下同),设计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告支付首期设计款16万元,而后被告却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的设计时间开展设计,向原告报告设计进度并交付设计成果。现被告已经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时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损失。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18年3月28日协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拒不退还原告支付的设计款16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项目合同书》于2018年3月28日解除;2、被告退还设计款项16万元;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28日起计算至退还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4日为4292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早已将相关产品效果图提交给原告,但因原告有新合伙人加入,导致被告按原告要求修改完毕设计图后,原告故意拖延,拒绝进行确认,致使被告无法继续后续工作,原告违约在先,且原告因生产经营的场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被政府部门查封,无法经营。在被告已为履行合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且产品大致已经完工的情况下,原告意图毁约,要求退款,被告予以拒绝。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双方签署的《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2、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余款16万元;3、原告赔偿被告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9日为17280元);4、由原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以其起诉状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项目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家具产品设计、空间展示设计及软装设计,设计时间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90个工作日),其中产品设计包括84件家具产品设计,每件单价4000元,合计价款为32万元,空间展示设计及软装设计的价款分别为9万元(赠送)、6万元(赠送),即合同总价款为32万元,于合同签署后2天内付50%项目款16万元,相关产品效果图交与甲方确认后,甲方应于两天内向乙方支付50%进度款16万元,乙方收到进度款后继续开始制作施工详细图纸,完成全套设计方案,并交付所有合同约定的图纸(CAD文件电子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0日向被告支付16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设计,遂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上列反诉请求。
另查,被告于2018年12月21日另行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本院告知其已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并不予处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名委托代理人表示不清楚被告已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并表示不再代理该案件。
被告主张其已完成产品设计,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法定代表人余文斌与原告公司管理人员黄某华、邵某方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6月17日,余文斌向邵某方发送一份名为联森美家产品的PDF文件(共10页),附言“看一下大方向”;2017年6月19日,余文斌再次发送“邵总早!项目设计上你和黄总尽快沟通大方向的问题,就此方案上还有哪些问题,尽快提出!以便更好去解决和项目实施!”,邵某方回复“好”;2018年3月28日,黄某华向余文斌发送“余总,你那边怎么样?我一直在等你回复呢”,余文斌回复“主要是针对这种单方面终止合同也不知道怎么去算,我现在也是在找一个这种平均点……我们的价格做的特别特别低……再一个就是前期的这些准备工作人员的这些统筹工作包括前期方案什么的……关键是没法去衡量这个工作……这样吧,我这两天给你拿出一个结果,财务回来以后统计一下……这种怎么退钱,关键这个没个标准,又是单方原因”;2018年4月6日,黄某华发送“老兄,你要尽快给个解决方案哦”,余文斌回复“你转告邵总,这笔钱没有办法去计算实际产费用,前后两月我们实际产生的人工费用和实际费用一定会高于这笔费用,本来我们也是抱着给朋友半帮半送的形式来合作的,因为我们已经低于市场价格来做这个项目……在市场不可抗拒的风险之外让我们去承担风险之外的事情我觉得单这一项就不合理了”;2、联森美家产品设计方案构思小册子,被告主张已按约定完成了产品设计且交付原告;3、设计费用清单,被告自行制作了涉案项目设计费用明细,包括市场调研费用16000元、方案提成16000元、产品深化48000元、团队人员3个月的工资158400元,合计238400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认可,对设计方案小册子及费用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聊天正好反映被告并未实际履行设计义务,其向原告发送的PDF文件只是7张设计图片,是一小部分的设计产品,原告根本没有收到被告所提交的设计方案小册子,该小册子上的设计图很多图片是重复的,与微信发送的PDF文件的设计图完全不一样,怀疑该证据是为应诉所制作,且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并多次提到会给予处理方案。
庭审中,原告陈述在2017年6月17日收到被告发送的PDF文件后曾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方式提出过修改意见,并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则主张没有收到原告提出的任何意见,原告是由于自身经营出现问题才要求解除合同,又称其提交的设计方案小册子的图片是在2017年6月17日的文件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和修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系被告未在约定时间报告及交付设计成果,被告则抗辩其已完成所有产品设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仅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份PDF文件询问原告设计方向,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设计内容继续进行任何反馈、沟通,被告亦声称没有收到原告关于设计方向的回复,而又主张其已经完成所有产品设计并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及行业惯例,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结合双方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系原告单方向被告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主张,被告认为其完成了前期统筹工作支出相应费用,而双方就该费用数额无法协商一致,且聊天记录中被告从未提出已完成设计的陈述,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由于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请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18年3月28日解除,缺乏依据,而被告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涉案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沟通、配合才能完成工作成果,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并且当庭亦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本院对被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由于涉案合同解除,原告存在过错,且被告为履行合同支出了必要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还首期款16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依据,本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按合同总价款320000元的10%(即32000元)赔偿被告损失后,剩余128000元(160000元-32000元)应由被告退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项目合同书》;
二、被告深圳市根聚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28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联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根聚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5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96元,被告承担1397元;反诉受理费1922.8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