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辉东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83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辉东,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建瓯市,住建瓯市。2015年12月11日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建阳区环境保护局罚款45000元,后于2016年3月18日被建阳区书坊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瓯检刑诉(202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辉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章文娟、检察官助理魏梅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郭辉东饮酒后驾驶闽HB××**号小型轿车,从建瓯市水西往东门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民警带被告人郭辉东到建瓯市××医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被告人郭辉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被告人郭辉东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辉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辉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慧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培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