僠州市蒙特莉皮具加工有限公司、唐彬彬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22民初7169号
原告:惠州市蒙特莉皮具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沙路沙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5061829Q。
法定代表人:GuerrieriMarioJose。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府、许跃凯,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彬彬,男,土家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凤,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市蒙特莉皮具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彬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入职时间:2009年3月18日入职原告担任污水处理员。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均确认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双方确认原告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考勤情况:被告工作期间需要考勤。
五、工资发放情况:原告陈述被告2021年4月、5月十由于旷工,没有提供劳动,依法不提供工资。
被告陈述2021年4月、5月每天都在保安室打卡,在保安室坐,美提供劳动是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安排工作,没有发放工资。
双方均确认被告离职前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183.66元。
六、原告调整被告工作岗位情况:
原告主张:因被告在职期间偷排污水被环保部门调查,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书面作出《雇员升职/调职/薪资调整提名表》,决定调整被告到生产部上班,被告也签名确认了,但其并未到生产部上班,而是从2021年3月17日至3月28日请假。被告假期届满后一直在保安室待着,因为公司老板在境外,环保事件还没处理完,可能还需要被告配合环保事件,所以就没有及时解雇被告。
被告主张:2021年3月14日、15日因污水偷排事件被环保部门查处之后,2021年3月17日,原告处行政经理苏小姐将原告叫到办公室口头通知放假至2021年5月17日。
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
原告主张:2021年5月17日原告出具一份《关于辞退唐彬彬的通告》:因被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自2021年5月17日起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本院陈述:一、被告偷拍污水,触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处,导致原告被要求整改及罚款,给原告生产经营造成无法估量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被告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而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二、因被告偷排污水,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期间,被告调岗至生产车间员工岗位,被告长期旷工,没有到生产车间报到,也没有在生产车间提供任何劳动。被告严重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而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答辩意见:2021年3月14日、15日因污水偷排事件被环保部门查处之后,2021年3月17日,原告处行政经理苏小姐将原告叫到办公室口头通知放假至2021年5月17日。因为原告没有书面的放假通知,所以被告每天都在保安室坚持打卡,打卡完后坐在保安室等。
八、被告工作年限:12年零2个月。
九、被告工作环境:室内开放式空间,配有风扇设备。
十、被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告原告陈述发放给被告的在岗津贴、“外宿电话清洁餐补夜班其他补贴”已包含在高温津贴里面。
十一、仲裁请求:1、请依法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106440元(从2009年3月计至2021年5月,即4435元/月×12个月×2倍=106440元);2、请依法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高温补贴费6、7、8、9、10月份1500元(即150元/月×10=1500元);3、请依法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4月份工资4435元、2021年5月份工资2352元;以上合计114727元,后变更为124541元。
十二、仲裁结果:由原告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20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75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4591.5元,共计105341.5元。
十三、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6月至10月高温补贴75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而合同赔偿金104591.5元;2、由被告按比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裁判理由与结果
被告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对于仲裁裁决书所查明的事实及裁决项均无异议。关于高温补贴,原告向本院陈述在向被告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高温补贴,且被告在原告工作多年来也没有提出有关工资待遇中另行支付高温补贴,应当视为双方对此达成合意,被告要求原告另行支付高温津贴不符合事实。双方均确认,在被告工作场所有风扇作为降温,但原告对此未提交新证据证明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正常达不到33度以下,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应支付被告高温津贴75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对此提交因在原告工作期间因排放污水被处行政拘留并因此导致原告受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罚款131790.15元的证据,但根据此证据显示,被告在工作期间排放污水是受到其领导指示,并非由其自行处置。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过失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并未得到被告方的签名确认。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证明被告违反公司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不予采信,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591.5元(4183.66元/月×12.5×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惠州市蒙特莉皮具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彬彬于2009年3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一次性支付2020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75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4591.5元,共计10534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海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