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923民初602号 原告肖某,务工。 被告关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关民族,务农,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肖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金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关民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在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三个月后(2001年12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云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儿子关某乙出生,现年12岁。婚后夫妻感情日渐恶化,被告关某甲脾气暴躁,不理家事,经常在外打麻将,回到家就无故打骂原告肖某。原告肖某为了儿子关某乙能健康成长,对此长期忍气吞声,没有对外声张,连娘家人都不知道。直到2014年农历大年春节原告肖某被迫到其大姐家中过年,随后原告肖某于2015年、2016年的大年回娘家过年,且在这三年里长期住在娘家,直到现在。2015年7月5日原告肖某因病住院,原告肖某的父亲到被告关某甲家与关某甲的父亲商量开刀手术之事,遭到被告关某甲殴打,且有医院病历作证。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有关严禁家暴的规定,应及时办理离婚手续,以确保原告肖某的人身安全。现原告肖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与被告关某甲离婚;2、儿子关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关某甲独自负担;原告肖某对儿子享有探望权;3、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配;4、诉讼费由被告关某甲承担。 原告肖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肖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原、被告双方及其子关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儿子关某乙的身份信息和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2份,拟证明原告肖某与被告关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 证据四、原告肖某于2015年7月份在云梦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各1份,拟证明原告肖某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和上呼吸道感染。 证据五、原告肖某的父亲肖金权出院记录1份,拟证明2015年被告关某甲打伤原告肖某的父亲肖金权的事实。 被告关某甲辩称,我不意离婚,原告肖某所说有些与事实不符。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依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年××月生育儿子关某乙。被告关某甲××××年××月患精神分裂症,其主要原因是2006年原告肖某的弟弟肖勇结婚时,原告肖某自作主张,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8000多元全部送给娘家,又在被告关某甲的姑母关木香、伯母宋菊梅两处借了几千元送给其弟肖勇结婚用。在原告肖某之弟肖勇结婚这一天,被告关某甲还在武汉打工,没有参加妻弟肖勇的婚礼。2007年被告关某甲辛苦挣来的工钱又还了上述债务,为此被告关某甲痛苦难言,于××××年××月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从2008年至2015年被告关某甲到孝感住院3次,都是被告关某甲的父亲关民族花的钱。原告肖某的娘家人对此冷眼相对,不但不拿钱帮被告关某甲治病,还于2012年起了离婚的心思,原告肖某领走了祖上留下的田地款50000元左右,并将陪嫁的电视机等财物拿走。 2015年7月份,被告关某甲在孝感××院治疗3个月以后,病情有些好转,便请了陈赵社区主任及办事员、被告关某甲的两个姑妈,及其父亲关民族一行到原告肖某家赔礼道歉,接原告肖某回家,希望原告肖某看在儿子关某乙的份上能回心转意,与被告关某甲一起好好过日子,可原告肖某的家人拒绝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关某甲及其家人也没有放弃和好的可能。后,被告关某甲也多次去原告肖某娘家接人,却遭原告肖某娘家人轰赶。随后,被告关某甲的父亲关民族又重新带上被告关某甲的表叔林肖洪等人去接,也毫无结果。原告肖某现在不管有病的丈夫及年幼的儿子,拿走夫妻共同财产,使被告关某甲一家人的生活陷入艰难之中,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关某甲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关某甲在孝感市社会福利医疗康复中心诊断证明书2份,及被告关某甲在孝感市××医院和孝感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及出院小结、报告单8页,拟证明被告关某甲患有××。 证据二、城关镇五保特困户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关某甲家庭困难,其本人无劳动能力。 证据三、被告关某甲家庭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复印件6份,拟证明被告关某甲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关某甲对原告肖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没有异议,原告肖某对被告关某甲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没有异议,对上述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关某甲对原告肖某提交的证据五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关某甲患有××,有时在家也打自己的父亲。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提交的证据五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2015年被告关某甲打伤过原告肖某的父亲肖金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到云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儿子关某乙出生,现年12岁。××××年××月份,被告关某甲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至2015年被告关某甲因精神分裂症复发先后到孝感市康复医院住院治疗3次。2013年过大年吃完年饭,被告关某甲喝多了酒,把原告肖某及儿子关某乙关在门外,原告肖某及儿子关某乙只好回到其娘家。2014年春节原告肖某到其大姐家中过年,2015年、2016年的春节原告肖某都回娘家过的年,在这三年里原告肖某一直住在娘家。2015年7月5日,原告肖某因病住院,原告肖某的父亲到被告关某甲家与其父亲商量原告肖某手术之事时,适逢被告关某甲处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被告关某甲打伤,在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原告肖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关某甲于2001年12月依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后,××××年××月××日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关某乙,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到结婚生子有长达三年的时间,表明原、被告双方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其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后因被告关某甲对家庭生活缺少照料,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这不表明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原、被告双方身体疾患初愈,其子关某乙已年满12周岁,正处在青春少年,一家人都急需一个彼此关爱,友善和谐的家庭环境予以休身养心。庭审中原告肖某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关某甲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原告肖某,对原告肖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肖某以被告关某甲在患××期间打伤其父肖金权,存在家暴为由,请求判决与被告关某甲离婚的主张,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董金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继恒 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