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晓军、秦智德污染环境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刑终130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晓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智德,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深圳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同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纪华,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65739R,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宝石东路8号4楼401,法定代表人秦智德。
诉讼代表人胡娟,华冠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人谭为胜,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8日经宜章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陈其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羁押,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8日经宜章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华冠公司及原审被告人谭晓军、秦智德、李纪华、谭为胜、陈其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湘102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晓军、秦智德、李纪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谭晓军、秦智德、李纪华的上诉状,依法讯问上诉人谭晓军、秦智德、李纪华及原审被告人谭为胜、陈其成,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为56日。
原判认定:2017年5月,被告人谭晓军决定在其租用的宜章县天塘镇东源山村大岭观音岩开设垃圾场,通过陈某3(另案处理)介绍、联系,与李文生、李桂斌(均另案处理)分别签订垃圾供销合同,商定由李文生、李桂斌提供生活垃圾、支付700元/车场地费,并分别出资5万元、4万元给谭晓军用于垃圾场道路修整,谭晓军提供垃圾倾倒场地。同年6月7日,谭晓军以回收垃圾提供配料给肥料厂为由,向东源山村委会和天塘镇政府提出申请。随即,谭晓军雇人修建了简易土石公路通往大岭观音岩坡顶垃圾场,并按100元/车雇请被告人谭为胜在垃圾场负责接车、引路、指挥卸车等。其间,李文生安排从广东省运送了2车垃圾,李桂斌安排从广东省运送了3车垃圾,倾倒至该垃圾场。
被告单位华冠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装饰工程、清洁服务等。公司股东有被告人秦智德(占85%股份)、胡娟(占15%股份),两人为夫妻关系,公司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秦智德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2017年7月13日,秦智德以华冠公司名义与深圳市玉清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合同》,秦智德在合同上签名,未加盖华冠公司公章。秦智德与深圳市玉清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发生垃圾清运业务,通过现金交易方式结算,获得的非法收入未进入华冠公司账户。华冠公司与深圳市嘉诚物业公司、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均有业务往来。在2017年6月1日后,秦智德以个人名义与深圳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所获得收入未进入华冠公司账户。秦智德与玉清泉公司、嘉诚物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胡娟均不在场。补充侦查中未查明华冠公司或秦智德个人与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2017年6月初,秦智德与被告人李纪华取得联系,要李纪华寻找、联系倾倒垃圾的场地,李纪华联系了谭为胜,获知谭晓军在宜章县天塘镇东源山村开设有一垃圾倾倒场。李纪华告之秦智德后,李纪华到宜章与谭晓军达成口头协议:由李纪华运送生活垃圾至谭晓军垃圾场,并按700元/车支付场地费。车辆在深圳装运垃圾、支付司机运费由秦智德负责。随即秦智德、李纪华雇请刘某2、周某、谭为胜、谢义富等人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浪、福城等地的垃圾中转站装运垃圾到宜章县天塘镇谭晓军垃圾场倾倒,秦智德按1500元/车支付场地费给李纪华。被告人谭为胜自己购买了一台车辆湘L×××**与秦智德、李纪华一起运输垃圾。李纪华通知谭为胜在宜章负责接车、引路,并将支付谭晓军场地费后剩余的款项两人平分。2017年6月9日至同年7月23日,秦智德、李纪华、谭为胜陆续将深圳的生活垃圾运送至宜章县天塘镇谭晓军垃圾场。补充侦查时,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秦智德、谭为胜、李纪华运输垃圾到谭晓军垃圾倾倒场的准确车数、吨数,亦未举证证明谭晓军垃圾倾倒接收垃圾的准确车数、吨数,未提供证据证明谭晓军、秦智德、谭为胜、李纪华、陈其成非法获利的准确具体数额。
2017年7月初,被告人陈其成经人介绍联系了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的张昌兵、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邓某1,谈好以250元/吨的价格清运生活垃圾。陈其成在宜章县天塘镇与谭晓军达成口头协议:由陈其成运送生活垃圾至谭晓军垃圾场,并按1500元/车支付场地费。随即,陈其成雇请唐勇生、张某2、李某2等人的车辆,以约180元/吨的价格,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等地垃圾中转站装运7车垃圾到宜章县天塘镇。其中赣E×××**、赣C×××**两车未倾倒。
2017年7月24日凌晨,宜章县天塘镇东源山村村民发现并当场拦阻了5辆转运垃圾车辆,其中赣E×××**、赣C×××**车尚未倾倒,有渗漏液溢滴,并散发较重的恶臭味。经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两车渗漏液均含重金属,其中铅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值4.224倍、6.088倍。经湖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谭晓军垃圾倾倒场的土壤(八个位置取样)进行鉴定评估,本次生活垃圾及其所产生的渗滤液属于“有毒害物质”,对垃圾堆放地的土壤及周边环境空气造成了污染。涉案生活垃圾堆存占地900平方米,清运生活垃圾及受污染的土壤共计5133.18吨,清理垃圾费用138.11384万元,人员支出、行政费用2.03万元,共计140.14384万元。
另查明,本案所涉生活垃圾分别来自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玉清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5月9日,上述四家公司与宜章县天塘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四家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60万元给天塘镇人民政府作为补偿。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有鉴定资格,其工作人员范明霞、谷志霞、周玉华具有检测资质。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2017)108号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业务活动。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处置。跨界转移处置的垃圾,应选择合法经营的填埋场、焚烧厂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严禁私自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生活垃圾。移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除应依法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范围外,移出单位还应向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还查明,被告人谭晓军于2017年7月24日被抓获,被告人秦智德于同年9月18日被抓获,被告人李纪华于同年9月18日被抓获,被告人谭为胜于同年12月23日被抓获,被告人陈其成于同年9月18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移送函、移送材料清单、移送的材料、宜章县环保局移送调查报告、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明: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资质,批准日期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批准部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8月2日,宜章县公安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临时寄押证明书、归案说明、刑事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材料证明:五被告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的经过情况。
4、深圳市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档案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秦智德占股85%,股东胡娟占股15%,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秦智德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单位深圳市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各被告人出生、户籍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各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申请报告、垃圾供销合同、铲车司机陈某1记录、手机微信记录、2017年6-7月谭晓军手机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陈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连州市环保局的证明证明:谭晓军非法开设垃圾场,同意外地垃圾倾倒并收取费用。
7、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A标、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承诺书、合法运输处置承诺书、补充协议书;龙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证照;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证照、与龙华区民治街道市政服务中心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2017年6月、7月,谭晓军手机微信转账交易记录;2017年7月,证人朱某通过手机微信接收微信名“战神”的永州陈老板发给其天塘乡田尾头村的地理位置图及收垃圾的谭老板的电话号码138××******;2017年7月,证人肖某通过手机微信接收微信名“战神”发送给其宜章县天塘乡大岭的地理位置图,肖某将磅单图片(30150KG)发送给“战神”;肖某接收“显”发给其拉货的位置相片,并将装好垃圾的照片发了两张给“显”;2017年,证人刘某1通过手机微信收到微信名为道县何经理的陈其成付其两车垃圾款15400元的照片;被告人陈其成“五一零”、“战神”微信名的聊天记录;工行银行卡64×××51(刘红艳)交易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秦智德、李纪华、谭为胜从深圳非法运送垃圾倾倒至宜章县天塘镇。
8、嘉诚物业公司提供的华冠公司与其发生业务往来时提交的有关华冠公司的有关资质证书证明:华冠公司有经营执照,提交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但经核查是虚假的)。华冠公司具有生物防治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均已过期。该公司获得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石岩支行的开户许可。
9、民生银行提供的客户信息表证明:华冠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支行开了银行账户。
10、民生银行深圳支行提供的华冠公司银行账户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10日的交易明细证明:华冠公司虽无资质从事垃圾清运业务,但其在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从事了垃圾清运业务;从事垃圾清运业务的部分收入进入了华冠公司在民生银行开设的账户。
11、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客户个人信息证明:深圳市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彭金玲在平安银行开户时的信息资料。
12、彭金玲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的交易明细证明:深圳市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彭金玲在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通过该账户转给华冠公司多笔垃圾外运服务费数万元,转给秦智德个人数十万元;华冠公司、秦智德均从事了垃圾清运业务,有些收入进了华冠公司账户,有些收入进了秦智德个人账户。
13、补偿协议书证明:2018年5月9日,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玉清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宜章县天塘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四家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60万元给天塘镇人民政府作为补偿。华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深圳市市场管理局信息查询单(股东名册)、三本记帐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华冠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是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装饰工程、清洁服务等。华冠公司有两个股东,秦智德对外进行垃圾处理业务所得款项没有进公司的账户,华冠公司没有非法所得。
1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7年7月24日9时40分至17时25分,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宜章县天塘镇倾倒垃圾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笔录,现场方位、填埋处、垃圾车停放示意图,拍摄了垃圾倾倒现场、进出填埋场简易公路、大门、运输垃圾车辆的照片;2017年8月23日16时10分至16时50分,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宜章县天塘镇东源山村大岭上观音岩垃圾转运后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2018年3月27日是15时5分至17时26分,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在深圳市龙华区城管局协助下,对龙华区大水坑垃圾转运站、25号路垃圾临时转运点、玉龙路垃圾转运站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
15、辩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谭晓军辩认出李文生、陈某3、李纪华等人;陈某3辩认出李文生、唐仁财、谭为胜等人;李纪华辩认出谭晓军、谭为胜、秦智德等人;证人陈某1辩认出李纪华、谭为胜;证人周某辩认出李纪华、谭晓军;证人刘某2辩认出李纪华、谭为胜、秦智德;证人李某1辩认出谭晓军;秦智德辩认出李纪华、刘某2等人;谭为胜辩认出张守强、谢义聪等人;证人杨某辩认出秦智德等人;证人陈某2辩认出秦智德、谭晓军等人;证人邓某1辩认出秦智德、李纪华等人。谭为胜辩认其在深圳市龙华区拉垃圾的地点:大浪垃圾转运站(大水坑垃圾转运站)、25号路垃圾站(25号路垃圾临时转运点)的照片;被告人陈其成辩认其在深圳市龙华区拉垃圾的地点:玉龙路垃圾站(玉龙路垃圾转运站)、上陡坡的地方拉垃圾的照片;被告人秦智德辩认其在深圳市龙华区拉垃圾的地点:玉龙路垃圾转运站的照片。
16、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谭晓军指认了其于2017年6月份至7月底喊人从广东深圳等地运了一些垃圾倒埋的地点,该地点现现场位于天塘镇田尾头村后山大岭上观音岩岭;证人周某指认现场的情况。
17、鉴定评估结论:(一)宜章县天塘镇生活垃圾非法倾倒事件是由宜章县天塘镇村民谭晓军等组织(相关责任人由司法相关部门最终确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城[2017]10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等相关环境保护法规非法转移、倾倒事件。(二)本次环境损害事件的污染物为生活垃圾,倾倒地在宜章县天塘镇东源山村曹家自然村大林上观音岩山岭北坡,根据3.1.1节中污染物毒害性综合分析,生活垃圾及其产生的渗滤液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涉案生活垃圾堆存占地900平方米,因夹杂受污染的土壤,至使生活垃圾及受污染的土壤清运量达5233.18吨。生活堆存量远超2017年7月24日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现场抓获及当事人交待的量,这说明损害行为已存在相当长的时间。由于当地环境保管理部门是2017年7月24日发现这一违法行为的,在2017年8月23日完成生活垃圾及受污染的土壤清运工作,因此,应急处置时间共计31天。(三)本次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由于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处置及时得当,本次环境损害事件未对生活垃圾非法堆放场周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明显损害,但对生活垃圾堆放地的土壤造成了污染,对垃圾堆放地周边环境空气造成了污染。当采取生活垃圾和受污染的土壤清运处理后,当地环境污染得到了消除。(四)本次事件环境损害评估中无人身损害,本报告主要核算环境损害量化费用为140.14384万元,具体如下:①本次事件财产损害费用主要为防止污染扩大的应急处置费用;防止污染扩大而投入的物资、机械车辆租赁及危废运输费用;共计138.11384万元。②本次事件事务性费用主要为人员支出、行政费用,共计20300元。
18、《天塘镇东源山村曹家自然村村民谅解书》证明:部分村民同意谅解被告人谭晓军,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谭晓军予以从轻处罚。
19、《宜章县黄沙镇石头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纪华无犯罪前科,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0、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陈某3通过唐仁才介绍认识谭晓军,陈某3再介绍李文生、李桂斌认识谭晓军,在李文生、李桂斌运送垃圾给谭晓军一事中陈某3起了中间介绍作用,李文生和李桂斌答应每车垃圾给陈某3钱。李文生与谭晓军签订了协议,李桂斌提供生活垃圾,再付700元/吨给谭晓军,谭晓军提供场地,陈某3也在协议上签了名,唐仁财在场。李文生还提供2万元给谭晓军修路,后签补充协议,再付3万元给谭晓军用于修路。2017年6月2日,李文生从深圳市拉了两车垃圾给谭晓军,分别净重24690kg和27780kg,李文生财务发微信给陈某3告知磅单,场地费、运费转账给陈某3,陈某3再付现金给谭晓军。2017年6月6日,陈某3带李桂斌去了谭晓军的垃圾填埋场,李桂斌、谭晓军进行了商谈,唐仁财在场。当天傍晚谭晓军就带着一份盖有他们村委会和政府印章的申请到连州见李桂斌、陈某3。第二天李桂斌与谭晓军签了合同,陈某3不知具体内容,签合同过了几天,唐仁财告诉李志美,李桂斌已在运垃圾,谭晓军的垃圾填埋场无任何防护措施。陈某3的微信名是“陈志”。
21、证人白某、黄某、陈某1的证言证明:黄某、白某的挖机在垃圾场将货车卸下来的垃圾勾到坑里,是谭晓军雇请,共勾了7车垃圾。陈某1的铲车是谭晓军雇请帮其将拉垃圾的货车拉上垃圾场,240元/小时。陈某1将其为谭晓军拉车的情况进行了登记,共拉了约60车,桂牌车辆较多。陈某1在垃圾填埋场看见是谭晓军、谭老板(159××××****)、黄沙姓李的在负责,安排陈某1是谭晓军及谭老板,每次是谭老板去接陈某1,每天在现场指挥拉垃圾车和卸车的都是谭老板。
22、证人曹某1、曹某2、曹某3、孟某、封某、邓某2、谭某、曹某4的证言证明:曹四协出面向村里租下了八处山,约定用来种树。然后与谭晓军一人四处,各自组织种树,观音岩分给了谭晓军。
23、证人蒋某的证明:蒋某有一台车牌为湘L×××**乘龙货车,在2017年7月12日卖给了谭为胜,当日签订了协议,价格153800元。
24、证人罗某、张某1的证言证明:深圳市玉清泉清洁有限公司公司与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签订了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其中25号路临时垃圾转运点负责人是张某1(福城项目部经理);秦智德找罗某(玉清泉公司总经理)后,罗某了解秦智德的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前对这个垃圾清运做得很好,将其推荐给了张某1。张某1查看秦智德深圳市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垃圾清扫清运许可证》,秦智德的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清泉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合同是秦智德与张某1于2017年7月13日签的,玉清泉公司要求秦智德将垃圾倒到正规的场所,福城街道办与玉清泉公司合同是363元/吨,给秦智德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是330元/吨。秦智德运垃圾的时间大概是2017年7月15日至7月18日之间,多少车、总量不记得了,每车25吨左右。皖字开头,后面的数字是58,这一台车在垃圾中转站拉了有5车垃圾。
25、证人何某、邓某1的证言证明: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邓某1是2017年4、5月认识“小李”、“老秦”的,他们到过桥窝垃圾中转站拉了垃圾,多少垃圾、外运价格不清楚,他们直接与公司结账。2017年邓某1转账37000元给谢义富是帮秦智德转的垃圾款,谢义富是帮秦智德转垃圾的。
2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何某是深圳市嘉诚物业公司经理。深圳市嘉诚物业公司与秦智德为法人代表的华冠公司有过业务往来(时间不确定),双方是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深圳市嘉诚物业公司与华冠公司另一股东胡娟无业务往来。
27、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明:邓某1(微信名“快乐”)是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队队长,负责四个垃圾场。微信号“五一零”是永州姓陈的,是嘉诚物业项目经理何某介绍来拉垃圾,“五一零”都是在过桥窝垃圾堆放点装车,约4车,26、27号每天一车,“五一零”自己与公司结账。外运垃圾处理要有当地政府、公安、环保等部门批准的正规垃圾填埋场,公司上层清楚。
28、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罗某是深圳市玉清泉公司的总经理。秦智德个人与玉清泉公司签订过垃圾供销合同,华冠公司未加盖公章。秦智德与玉清泉公司之间是以现金方式结算,玉清泉公司与华冠公司另一股东胡娟未接触过。
29、证人张某2、朱某的证言证明:张某2、朱某受雇永州陈老板(电话177××******)在深圳市龙华装运垃圾,陈老板告知运到宜章天塘,并给了一联系电话。张、朱到宜章天塘后,联系了谭晓军,谭发了手机定位给张,陈老板给张、朱的运费是120元∕吨,拉了2车垃圾。谭晓军与张、朱在手机上聊了过省办手续的问题,谭将一盖了天塘镇政府、田尾头村委会、甘蔗种植公司章的东西发给了张、朱。
3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玉龙垃圾转运站的经理张昌兵,助理经理杨某。深圳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与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秦智德在玉龙垃圾转运站运了垃圾,320元/吨。2017年7月14日张昌兵把给秦智德的10600元给杨某,杨某转账给秦智德。秦智德之前在万城美拉过垃圾,在2017年6、7月拉过一次,万城美觉得价太高,就没叫他拉了。万城美公司对转运垃圾的资质要求必须要有乡镇一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批文及接收证明。杨某介绍了一微信号叫“战神”的男子给邓队长。
31、证人陈某2、刘某2的证言证明:陈某2与刘某2两人共买皖S×××**号自卸前四后八车。黄沙姓“李”的介绍为秦智德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拉生活垃圾,“小李”提供场地--宜章县天塘镇东源村倾倒。6月24日的样子,“小李”把一份盖有政府公章的申请报告发给刘某2,刘某2等快下高速就打电话给“小李”,“老谭”到广乐高速坪石西接车,“老谭”的微信名叫“风云”。从2017年7月15日至22日拉了6车,每车重23、24吨,大约共140吨左右。秦智德给刘某2是260元/吨,刘某2给黄沙“小李”的场地费1500元,过路费、油费刘某2自理。第一车是秦智德直接付的现金,在天塘倒了垃圾后刘某2给1500元场地费给了“老谭”,后5车是秦智德通过民生银行转账给刘某2,倒了垃圾后再从微信上把1500元钱转账给黄沙“小李”。
32、证人周某、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23日,李姓老板(微信名“学会苦中寻乐”)联系周某,让周某运货到宜章县天塘乡樟门塘村,120元/吨。周某在深圳市龙华区垃圾中转站运垃圾23吨,24日凌晨到达宜章,李老板与糖厂老板谭晓军在叉糖厂路口等候。在糖厂,谭晓军将收购垃圾的手续给周某看,手续上有政府、村委会、糖厂公章,谭晓军后将手续微信发给司机李某1。周某等卸了垃圾后,被当地村民拦停。在深圳市龙华区装垃圾时,两人与谭晓军聊了运输垃圾的事,谭晓军发了一份合同,上面有天塘镇政府、田尾头村委会的公章才装的货。
33、证人刘某1、李某2、姚某、肖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8日,陈其成(微信名“战神”)找到百进物流的业务员刘某1需两台车去深圳龙华拉垃圾到宜章天塘乡田尾头村。同年7月23日,李某2要刘某1与陈其成联系,安排上述两车去拉垃圾,130元/吨。两车司机姚某、肖志辉与微信“战神”联系。7月23日在深圳龙岗装垃圾,分别是27吨、30.15吨,“战神”微信转账给姚某,姚某于7月24日凌晨到达宜章卸货,被当地村民阻止。
34、被告人谭晓军的供述与辩解:谭晓军为了办有机肥料厂的事去过县农业局,但因不熟悉没有找到人,后找了天塘镇政副镇长谭某,谭某说他去找农业局的领导,谭某回复说搞有机肥料涉及面很广,要谭晓军准备资料,到时带他去办相关手续。谭晓军还为肥料厂用地之事找了一六林业站副站长邓某2,邓某2告诉谭晓军,小面积用地可以先运作,大面积用地等把肥料厂相关办好了,再办林业用地手续。还供述李文生拉的2车垃圾是倒在自己的填埋场,然后去天塘镇垃圾场处拍了几张相片发给陈某3,告诉说是倒在了正规垃圾场,目的是想向对方多要点钱自己少亏点。垃圾来源有三个,一是连州市佳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总(李桂斌),二是黄沙姓李的;三是永州姓陈的。谭晓军与广州的李文生、陈某3签订了合同,李文生借给他5万元修路,每车垃圾付600元,拉了2车垃圾,倒在了谭晓军垃圾填埋场,但事后谭晓军告诉对方是倒在了正规垃圾场。连州市佳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总签了合同,其提供4万元修通向垃圾填埋场的路,付谭晓军700元/车,拉了3车(20吨左右一车),第一车收1700元拖车费,后二车700元/车,司机付谭晓军。从广东省运输垃圾到湖南省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广东省相关部门没有提供垃圾转运联单,垃圾填埋场没有任何设备,共容许倾倒垃圾27车左右,实际每车不止20多吨。
35、被告人秦智德的供述证明:秦智德是深圳市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深圳市玉清泉清洁有限公司罗总叫秦智德找车为其外运垃圾,秦就叫李纪华帮着找,秦与罗总签订了外运垃圾协议,是以个人的名义签订的,价格是320元/吨,没写在协议上。拉垃圾的地点位于深圳市观澜大水坑垃圾站和深圳市观澜5号路两个地点,垃圾拉到了李纪华老家宜章县,李纪华发了位置图、倒垃圾厂子的大门照片、一个乡政府盖了个公章同意收集外地垃圾作肥料的报告复印件给秦智德。秦智德总共是四台车拉垃圾,秦自有一台,李纪华有二台,李牵线来一台。从2017年7月15日至7月20日左右,四台车共拉了约11车垃圾,每车约29吨。
36、被告人李纪华的供述与辩解:李纪华手机号是186××××****(已经停用了),微信名叫“学会苦中寻乐”(往来付款),秦智德微信名“朋友别哭”。深圳秦智德找李纪华,李纪华找谭为胜,告知谭为胜每车垃圾可以赚5、6百元,谭告知宜章天塘乡谭晓军有垃圾填埋场。李纪华约在2017年6月15日到了谭晓军糖厂,与谭晓军商谈了倒垃圾事宜,谭将手续(村委会和镇盖了章的东西)出示给李纪华,李将手续发给秦智德,秦同意。李纪华在谭晓军糖厂办公室见过连州的李总,好象李总投资了谭晓军垃圾场修路,见过李总拉垃圾的车队。
37、被告人谭为胜的供述与辩解:谭为胜的微信名叫“风云”,与谭晓军在天塘镇经营一家辉隆糖厂。2017年5月,李纪华告诉谭为胜深圳市有大量垃圾外运,谭为胜告诉谭晓军“有地方倒垃圾每车可赚填埋费5、600元。”谭晓军去了广西贺州,没找到地方,决定倒垃圾到糖厂的后山(天塘乡田尾头村曹家自然村的山林)。谭晓军在2017年5月开始搞垃圾填埋场,开始陆续的在修路,谭晓军写了生产有机肥的申请报告到天塘政府,村委会、政府同意申请并盖了章。垃圾填埋场是谭晓军一人的,雇请谭为胜为运输垃圾车引路带车卸货,100元/车,但还未给钱。谭为胜看见陈某3和广州姓李的多次到糖厂来找谭晓军,谈从广州、深圳拉垃圾到天塘来,场地费是连州陈某3他们与谭晓军谈的,李纪华、秦智德的场地费是按这个模式付一样的。填埋场在倒垃圾之前把凹地前面的土地推平了一下然后垫了些石头方便倒垃圾的车,别的没有进行处理,没有购买设备,投资的钱都是用来修路。第一次倒垃圾是陈某3他们拉了2车来,李纪华拉了1车,每车大概是26吨左右,都是生活垃圾。
38、被告人陈其成的供述证明:陈其成通过微信名“战神”与相关人员联系,通过微信名“五一零”进行收付垃圾款。花都一姓宋的告知陈其成宜章谭晓军垃圾场有手续,并将手续拍了图片发微信给陈。陈其成找到深圳龙华区玉龙垃圾中转站的张经理,告知在宜章找到一有合法手续的倒垃圾的场地,谈好250元/吨,陈雇请唐勇生赣C×××**平板车在深圳市龙华区玉龙路垃圾中转站拉了第一车到谭晓军的垃圾场,宋姓男子在坪石高速口接车。第一车垃圾,张经理二次微信转账8000元给陈其成,陈其成微信支付垃圾处理费1800元给花都宋姓男子,宋姓男子给谭晓军多少就不知了。第一车后,陈其成与其弟到谭晓军垃圾场看路状及垃圾场状况(没有看到任何防漏防渗漏措施),见到了谭晓军,谭给陈看了倒垃圾手续原件,并通过微信发图片给了陈。双方商谈陈其成倒垃圾付1500元/车,陈其成将垃圾场的手续图片发给深圳市玉龙垃圾中转站张经理,又在该处拉2车到谭晓军垃圾场,付3000元给谭。2017年7月22日,陈其成与深圳市另一垃圾中转站邓队长谈好运垃圾之事,250元/吨,陈将谭晓军垃圾场的手续发给邓队长。7月22日,雇请朱、张的车在深圳市另一个垃圾临中转站邓队长处拉1车垃圾至谭晓军垃圾场。7月23日下午,陈其成雇请朱、张车及另两台车在深圳邓队长垃圾中转站拉了3车垃圾至谭晓军垃圾场,车被扣。邓队长垃圾中转站的款都是邓队长付款或微信支付给陈其成,陈其成共从深圳垃了7车垃圾到谭晓军的垃圾场,每车28-30吨,后面6车都是按1500元/车付给了谭晓军,其中4车微信转账,2车付现金。深圳市的垃圾中转站、谭晓军均未查看陈其成的资质。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晓军在没有取得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资质,也不具备处理生活垃圾的能力、条件下,以生产有机肥的名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其租用的山岭上开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其接收的生活垃圾经鉴定检测含有毒有害物质,对垃圾填埋场周边的空气及堆放垃圾处的土壤造成了一定的污染;被告人秦智德、李纪华、谭为胜、陈其成明知谭晓军无生活垃圾处理合法资质,但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其提供有毒有害生活垃圾;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纪华、谭为胜、陈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单位深圳市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罪;二、被告人谭晓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秦智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李纪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谭为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陈其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谭晓军、秦智德、李纪华、谭为胜、陈其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谭晓军提出:1、他是为了生产有机化肥才接收生活垃圾的,这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发生主要是供应商将部分工业垃圾冒充为生活垃圾运至他这里,他不是造成本案污染环境的主要责任人。2、他系初犯,且得到天塘镇东源山村曹家自然村部分村民的谅解,请求法院改判缓刑。
上诉人秦智德提出:他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他适用缓刑。
上诉人李纪华提出:他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他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一审期间,原审法院分别委托四川省万源市司法局和湖南省宜章县司法局对上诉人秦智德、李纪华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四川省万源市司法局建议对秦智德适用社区矫正,宜章县司法局建议对李纪华适用社区矫正。在二审期间,秦智德认罪悔罪并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五万元,李纪华认罪悔罪并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二万元。以上事实有四川省万源市司法局、宜章县司法局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晓军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在其租用的山岭上开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接收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对垃圾填埋场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上诉人秦智德、李纪华及原审被告人谭为胜、陈其成明知谭晓军无生活垃圾处理合法资质,但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其提供有毒有害生活垃圾;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五人均系主犯。李纪华、谭为胜、陈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谭晓军提出“他是为了生产有机化肥才接收生活垃圾的,这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发生主要是供应商将部分工业垃圾冒充为生活垃圾运至他这里,他不是造成本案污染环境的主要责任人”的上诉理由。经查,谭晓军以生产有机肥的名义,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资质,也不具备处理生活垃圾的能力、条件,仍在其租用的山岭上开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接收大量的生活垃圾,对于接收的垃圾未进行检测就随意倾倒,且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经鉴定检测其接收的生活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对垃圾填埋场周边的空气及堆放垃圾处的土壤造成了一定的污染,谭晓军对本案应负主要责任,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谭晓军提出“他系初犯,且得到天塘镇东源山村曹家自然村部分村民的谅解,请求法院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天塘镇人民政府为消除垃圾进一步扩大污染而处理垃圾所支出的费用140万元,谭晓军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谭晓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在法律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秦智德、李纪华认罪态度好,二审期间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结合四川省万源市司法局对秦智德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和宜章县司法局对李纪华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秦智德、李纪华判处缓刑。故对上诉人秦智德、李纪华提出“请求适用缓刑”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对秦智德定罪部分及附加刑部分、第四项对李纪华定罪部分及附加刑部分、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中第三项对秦智德量刑部分、第四项对李纪华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秦智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李纪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淳
审判员 王 薇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方芳
书记员郭慧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