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忠、穆老根等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229刑初1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人员明新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人员王晓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被告人穆国忠,男,1953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小学肄业,务农,住贵州省从江县。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8年11月2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老根(曾用名穆国权),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小学肄业,务农,住贵州省从江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8年11月2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老兵(绰号“潘义兵”),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小学肄业,务农,住贵州省从江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8年6月2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光松,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高中肄业,务农,住贵州省从江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7年12月1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8)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靖检公刑附民诉(20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委派副检察长明新春、检察官助理王晓艳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 2016年3月2日,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知》的文件,规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穆国忠、赵光松、潘老兵相约到靖州县平茶镇界牌村捕鸟。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穆国忠、潘老兵乘坐被告人赵光松驾驶的贵H××××ד五菱宏光”牌汽车从贵州省从江县往洞镇增盈村的住处来到靖州县平茶镇界牌村“五龙山”山脚。被告人赵光松将车辆停放在山脚后,被告人穆国忠、赵光松、潘老兵往“五龙山”山上寻找适于捕鸟的地点。后被告人穆国忠、赵光松在山上的一个工棚住下,被告人潘老兵在山上另一工棚住下。11月6日至10日上午,被告人穆国忠、赵光松、潘老兵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各自在山梁上架设多张粘网,用各自携带的播放器或者录音机播放鸟叫声引诱鸟飞向粘网的电子诱捕装置开始捕鸟,并将各自捕获的鸟分别采取拔除羽毛、剖膛、烹煮、腌制的方法进行加工,并各自存放。11月9日,被告人穆老根通过联系被告人潘老兵,从贵州省从江县的住处乘坐汽车来到靖州县平茶镇界牌村“五龙山”山脚,其找到潘老兵所住的工棚住下,并于当日下午,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同样的方法开始捕鸟,并将捕来的鸟拔除羽毛后腌制加工保存。 2017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穆国忠、潘老兵、穆老根因到靖州县平茶镇界牌村喝喜酒,遂将各自已拔毛的鸟和上午猎捕的还未拔毛加工处理的鸟装入各自携带的编织袋中,交由被告人赵光松带回贵州省从江县。后被告人赵光松将本人及被告人穆国忠所捕获的鸟,被告人穆老根将本人及被告人潘老兵猎捕的鸟从“五龙山”山上带下来,二人走到马路边穆文海的住处附近时,发现了身着制服的森林公安民警,二人立即将装有鸟、播放器及录音机装置等物品的编织袋、背包丢弃在穆文海堂屋内,并向山上逃离。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了分别用塑料袋、编织袋等装着的已拔除羽毛并被腌制加工的鸟类469只,未拔除羽毛的鸟类105只。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赵光松主动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8年4月26日,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到贵州省从江县往洞派出所调查此案时,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在当地民警电话劝导下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被告人穆国忠、赵光松、潘老兵、穆老根对各自猎捕的鸟进行辨认统计,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对未拔除羽毛的鸟类进行司法鉴定,被告人穆国忠猎捕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日本松鹤鹰1只、阿穆尔隼1只、以及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斑胸钩嘴鹛1只、山斑鸠2只,黑领噪鹛40只,共计45只;被告人赵光松共计猎捕三有野生动物黑领噪鹛13只;被告人潘老兵共计猎捕三有野生动物黑领噪鹛18只、山斑鸠2只,共计20只;被告人穆老根共计猎捕三有野生动物黑领噪鹛27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禁猎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电子诱捕装置工具、网捕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穆国忠猎捕野生动物45只,被告人穆老根猎捕野生动物27只,被告人潘老兵猎捕野生动物20只,被告人赵光松猎捕野生动物13只,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穆国忠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量刑,可宣告缓刑;建议对被告人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在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量刑,可宣告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并愿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一致。 另查明,经本院委托贵州省从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进行社区调查,经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均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湖南省林业厅湘林护[2016]4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文件、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靖州县森林保护站自2015年元月至2017年10月未发放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书证;鸟类(拔除羽毛、未拔除羽毛)、9台播放器、内存卡、1张《2014精选鸟叫声目录》、粘网等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位置图、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湘野动植司鉴中心[2017]动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俞某、陆某、穆某的证言;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禁猎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电子诱捕装置工具、网捕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穆国忠猎捕野生动物45只,被告人穆老根猎捕野生动物27只,被告人潘老兵猎捕野生动物20只,被告人赵光松猎捕野生动物13只,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赵光松主动投案,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经公安机关电话劝导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违法所得的各种鸟类,应予以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播放器、内存卡、《2014年精选鸟叫声目录》及粘网等财物,应予没收,均交公安机关销毁。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在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四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国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穆老根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潘老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光松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穆国忠、穆老根、潘老兵、赵光松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湖南省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六、违法所得的各种鸟类,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播放器、内存卡、《2014年精选鸟叫声目录》及粘网等财物,予以没收,均交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凌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丽君 书记员肖俊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十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七)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