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都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19036号
原告: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都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晖路三十七街16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顾力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都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顾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茹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被告都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江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顾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17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8264.73元(以175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从2017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共802天,实际主张至被告全部清偿债务之日止);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特顾力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变更原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认定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厂区的环保治理工程,工期为210天。被告的承包范围包括: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环保废气工程施工、环境应急预案编写及备案、危险废弃物处理协议、环保综合验收等。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5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即支付50%即175000元作为预付款,其余款项按进度支付。合同第九条中被告保证该工程合格稳定投入运行,通过当地环保部门检测达标合格,并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法律文书及排污许可证;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或由于被告的技术原因造成污染物处理检测不达标,由被告退回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75000元预付款。被告收款后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仅将环保废气工程施工完成,其余应出具的报告和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的材料等均未予实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回应。直至原告于2019年6月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而被迫停止经营,被告仍未完成案涉工程。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是最终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法律文书及排污许可证,而被告承包原告的环保工程后,除完成环保废气工程施工外,其余工作均未实施,不但违反合同约定,且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合同而造成了原告被环保部门罚款的严重后果。现原告由于环保问题已被迫停止经营,《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落空,被告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都乐公司辩称,第一,根据双方在2017年6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涉案工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环保工程,二是环保咨询服务类,另外根据该合同第六页报价单,对这两部分工程或者委托的咨询服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程内容,也有不同的价格。涉案合同环保废气工程被告已施工建成,原告只支付了预付款175000元,另外尾款还没支付,被告保留追究原告余款的权利,所以原告提出解除该环保废气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关于工作委托的环保咨询类编制环保评估报告书,被告同意解除,因该部分工作原告没有提供环保评估工作手续的房地产证或者国土部门批准的工业用地,因被告没有相应的环评资质,虽然委托了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去开展环评工程,但该公司因原告未提供有关的房产证无法完成;第三,关于委托被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以及环保综合验收,因原告没有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根据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两步工作无法完成,所以被告也同意解除原告委托被告关于环境应急预案编写、备案及环保综合验收两部分工作;第四,原告未批先建,未建先投,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从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处于违法状态,是典型的环境违法项目,被告为原告完成的环保治理设施工作,事实上已经减少了环保部门对原告行政处罚的金额。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补充:关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必要的,理由是合同是否有效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认定,即使原告认为合同无效,也是应该根据法院审核有效性作出认定,所以被告认为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必要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环保综合验收系统报价单》(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报价单)及《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有机废气处理工程系统报价单》(以下简称:废气处理工程报价单),其中综合验收报价单内容显示:“工程名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工程内容……环境背景检测费、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数评估费”、“环保废气工程”、“环保综合验收……验收材料编写、报批等费用……治理方案编写费……检测报告表”,废气处理工程报价单内容显示所安装设施的名称及单价;(2)2017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工期为210日历天(其中工程施工20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环保工程类……按图纸大包干……包验收直至完成本合同所列工程内容……环保咨询服务类……本合同包含该项目环保报建及验收监测等费用”、“合同签订当天,甲方支付总合同款的50%即175000元作为预付款……环评批复出具后……工程完工当天……取得排污许可证”、“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报建、监测及验收手续……乙方保证该工程合格稳定投入运行,并保证通过当地环保部门检测达标合格。并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法律文书及《排污许可证》”、“工程验收……整项工程竣工经甲方确认后一个月内甲方应接受工程运行管理,甲方协助乙方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验收,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的报批和验收手续,并负责工程通过环保主管部门检测验收合格,使甲方取得《排污许可证》”,合同签订后第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75000元;(3)2019年6月1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向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案号为佛环0308罚【2019】第E024号之一及之二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依据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第一部分第五条第十一款“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分别向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罚款60000元,原告已停业无再继续生产;(4)2019年9月18日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环境评价工作的函》,内容显示“2017年11月10日,我司受广东顺德都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对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环保评估工作。我司技术人员于2017年11月10日到项目现场进行了勘察,因缺乏工业用地房地产证或国土部门批准的工业用地批复等环保评估工作所需的基本资料,该项目评估工作已暂停”,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具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5)2019年10月15日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被告颁发《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类别登记:废水乙级、废气乙级、污染修复乙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庭审双方举证及陈述显示,被告既无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亦不具备环保评价的技术能力。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施工内容为“案涉工程属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是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属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中的环保工程。参考《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7.4条的规定,环保工程包含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治工程。被告所施工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对环保工程的定义,应取得相关的施工资质才可合法承包工程。另,参考签订合同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综上,原被告2017年6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被告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被告无资质接受委托制作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书的制作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能力,环评报告书的相关编制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参考2017年6月21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六条内容显示增加“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并在决定中写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被告认为无法完成约定的环评内容,原因在于2017年10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修订,变更了环评申请的条件,但对于修订的相关条例,从修订到施行给予了一定的期间,并非不可预见。被告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能力,没有准确把握相关领域的动向,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就情况的变化与原告沟通并制定补充方案。
其次,被告存在怠于履行的情形。确定履约期限,应结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考量。参考签订合同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在环评批复后还要依约取得排污许可证,因此为确保环保报告制作完成后留有充足的审批时间,环评报告制作完成的时间应早于2017年10月29日才符合合同预期的竣工时间。被告至2017年11月10日才委托具备相应环保资质的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进行环保评估工作,结合《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对于工期的约定,210天的工期中工程施工天数仅为20天,其余时间均留用于环评报告制作及相关审批,被告在自身无能力承接环评工作的情况下,未及时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应视为构成逾期的情形。综上,被告缺乏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
(2)被告过错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原告诉请与庭审陈述,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为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但无法通过验收,而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生产。结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原告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要制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该文件应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才可视为环保工程验收合格。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对环保工程进行大包干施工,并保证该工程通过当地环保部门检验达标合格,并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法律文书及《排污许可证》,原告对于被告在合同中的承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结合上文,未能成功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申请审批,既有未及时委托有资质机构完成环评报告的原因,也有原告未批先建导致项目选址合理性材料缺乏的原因,均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在资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因此综合双方原因力进行分析,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合同无效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承担50%的责任。
(3)被告应如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首先,被告是否应参照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合同无效溯及既往,合同签订双方应恢复至签订时的状态,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无法恢复原状则采用折价方式进行补偿。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案涉环保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相关联。原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即环保工程视为交付,被告可参照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
其次,原告损失如何确定。根据原告诉请及庭审陈述,原告支付了《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175000元,在本案中环保工程的施工与环评报告书的完成不应割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认为处罚原因为“未验先投”,即缺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法达到合法验收的结果。即时原告使用过该环保工程连同主体工程因缺乏合法性要件属于不应使用的工程。现原告已因行政处罚而停产,合同目的已经落空,原告因合同而实际支付的款项175000元属于信赖利益的范围。
引上所述,被告应按50%承担损失,结合原告已付款项,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款项175000元*1/2=87500元。另,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为确定依据,原告诉请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德都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返还款项875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2.65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市特顾力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广东顺德都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