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斌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27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建斌,男,1981年2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7日被迁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兴,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建斌犯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印双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长狄泽军、检察员蔡玉玫出庭参加公益诉讼,被告人何建斌及辩护人王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何建斌在迁西县兴城镇大鱼沟(小地名)帮同村村民刘福明修剪栗树时吸烟,并将烟头随手丢弃,引发森林火灾。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鉴定,该案起火点确定为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刘福明承包地内的一棵大栗树区域,起火原因为有人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大栗树区域阴燃起火;经唐山市宏维测绘有限公司认定,过火面积为161399.10平方米,合242.10亩;经迁西县林业局认定,过火面积中有林地过火面积149427.83平方米,合224.13亩,荒山过火面积11971.27平方米,合17.96亩。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木树种为油松、刺槐、过火林木总株数20169株,过火林木总蓄积590.5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204515元,过火林木残值为56961元,过火林木损失价值为147554元。被告人何建斌已取得被害方谅解,于2019年11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唐某等出具的证言、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建斌在帮同村村民修剪栗树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24.13亩,过火林木损失价值为14755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人何建斌对224.13亩过火有林地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过火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营造林木,修复被毁坏林地生态环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7554元。事实和理由: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何建斌涉嫌失火罪的过程中发现,因失火造成迁西县兴城镇大鱼沟火场过火面积242.1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24.13亩,荒山面积17.96亩。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木树种为油松、刺槐、过火林木总株数20169株,过火林木总蓄积590.5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204515元,过火林木残值为56961元,过火林木损失价值为14755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何建斌的供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何建斌在迁西县兴城镇大鱼沟(小地名)帮同村村民刘福明修剪栗树时吸烟,导致发生森林山火,过火面积较大,且因失火烧毁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林地生态保护功能,损害了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建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意对224.13亩过火有林地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过火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营造林木,修复被毁坏林地生态环境。 辩护人王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建斌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同意按照迁西县林业局的实施方案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何建斌在迁西县兴城镇大鱼沟(小地名)帮同村村民刘福明修剪栗树时吸烟,并将烟头随手丢弃,引发森林火灾。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鉴定,该案起火点确定为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刘福明承包地内的一棵大栗树区域,起火原因为有人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大栗树区域阴燃起火;经唐山市宏维测绘有限公司认定,过火面积为161399.10平方米,合242.10亩;经迁西县林业局认定,过火面积中有林地过火面积149427.83平方米,合224.13亩,荒山过火面积11971.27平方米,合17.96亩。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木树种为油松、刺槐,过火林木总株数20169株,过火林木总蓄积590.5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204515元,过火林木残值为56961元,过火林木损失价值为147554元。被告人何建斌已取得被害方谅解,于2019年11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迁西县林业局于2019年10月制订《兴城镇大鱼沟过火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保证书,保证保质保量的按照上述实施方案栽植树木并达到验收标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建斌于2019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证人陈某、唐某等出具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何建斌在迁西县兴城镇大鱼沟(小地名)帮同村村民刘福明川栗村时吸烟,并将烟头随手丢弃,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对大鱼沟失火案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实经唐山市宏维测绘有限公司认定,本案过火面积为161399.10平方米,合242.10亩。 6.物证鉴定书,证实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16大鱼沟失火案的起火点确定为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刘福明承包地内的一棵大栗树区域,起火原因为有人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大栗树区域阴燃起火。 7.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证实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过火林木树种为油松、刺槐,过火林木总株数20169株,过火林木总蓄积590.5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204515元,过火林木残值为56961元,过火林木损失价值为147554元。 8.谅解书七份,证实被告人何建斌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9.迁西县林业局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大鱼沟失火案有林地过火面积149427.83平方米,合224.13亩,荒山过火面积11971.27平方米,合17.96亩。 10.迁西县林业局于2019年10月出具的《兴城镇大鱼沟过火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证实拟通过栽植营养杯侧柏、山杏和部分油松营养杯苗木共26730株,修复火烧迹地的植被,实施方案同时对技术标准、工程造价以及实施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11.保证书一份,证实被告人何建斌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保证书,保证保质保量的按照上述实施方案制定的树木栽植并达到验收标准。 12.被告人何建斌的供述。 13.被告人何建斌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斌在帮同村村民修剪栗树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24.13亩,过火林木损失价值为147554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建斌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建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建斌因失火烧毁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林地生态保护功能,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或栽植树木修复生态功能,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建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建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年内对224.13亩过火有林地,按照迁西县林业局于2019年10月制订的《兴城镇大鱼沟过火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营造林木,修复被毁坏林地生态环境;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履行修复义务,自实施方案的实施期限届满后九十日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7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齐桂亮 人民陪审员 梁 勇 人民陪审员 王金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