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凤民、杨凤民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凤民,男,1972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铃,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凤民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巴州检四部民公诉﹝2021﹞Z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8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静、张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凤民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杨凤民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以买立山的形式购买了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程某1、程某2、程某3、蔡某彬、谌某自留山山林中的林木。并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雇请砍工罗某1等人使用油锯,对程某1、程某2、程某3、蔡某彬、谌某自留山家山林中所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采伐后使用自家货车(川Y8××××)将采伐的原木运输到巴中城区木材加工厂销售牟利。经现场勘验,杨凤民采伐程某1自留山(小地名:道子坪)林木29株,其中松树17株、柏树12株;程某2自留山(小地名:大包)松树27株;程某3自留山(小地名:大石头坡)林木68株,其中桤木树40株、松树28株;蔡某彬自留山(小地名:大梁上)林木44株,其中松树34株、柏树9株、柳杉1株;谌某自留山(小地名:大石头坡)林木28株,其中松树3株、柳杉24株、刺杉1株,共计采伐林木196株。经鉴定,杨凤民采伐的196株林木伐桩的林木立木蓄积为67.6318立方米。2021年2月7日,巴中市巴州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杨凤民滥伐林木修复案植被恢复方案》中对杨凤民滥伐林木生态修复作出了认定,进行生态修复需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588株,补植造林种树为柏树,苗木须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费用合计470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罗某1、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凤民的供述与辩解,巴中市巴州区林业局植被恢复方案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凤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凤民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被告人杨凤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凤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凤民对森林植被进行修复,补种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的柏树588株或者承担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704元;2.判令杨凤民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凤民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植被受损,林业资源遭到破坏,应当承担赔偿或补植复绿等民事责任。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凤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愿意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公开赔礼道歉。 指定辩护人张铃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杨凤民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愿意赔偿损失和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请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情节予以量刑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杨凤民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买立山的形式购买了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程某1、程某2、程某3、蔡某彬、谌某自留山山林中的林木。并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雇请砍工罗某1等人使用油锯,对程某1、程某2、程某3、蔡某彬、谌某自留山家山林中所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采伐后使用自家货车(川Y8××××)将采伐的原木运输到巴中城区木材加工厂销售牟利。经现场勘验,杨凤民采伐程某1自留山(小地名:道子坪)林木29株,其中松树17株、柏树12株;程某2自留山(小地名:大包)松树27株;程某3自留山(小地名:大石头坡)林木68株,其中桤木树40株、松树28株;蔡某彬自留山(小地名:大梁上)林木44株,其中松树34株、柏树9株、柳杉1株;谌某自留山(小地名:大石头坡)林木28株,其中松树3株、柳杉24株、刺杉1株,共计采伐林木196株。经鉴定,杨凤民采伐的196株林木伐桩的林木立木蓄积为67.6318立方米。2021年2月7日,巴中市巴州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杨凤民滥伐林木修复案植被恢复方案》中对杨凤民滥伐林木生态修复作出了认定,进行生态修复需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588株,补植造林种树为柏树,苗木须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费用合计人民币4704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杨凤民于2020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2.被告人杨凤民的身份信息;3.到案经过;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材料、关于杨凤民滥伐林木案现场蓄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7.证人黎某、郑某、程某2、谌某、程某3、罗某1、吴某、谢某、罗某2等人的证言;8.被告人杨凤民的供述与辩解;9.《杨凤民滥伐林木修复案植被恢复方案》;10.相关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凤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凤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凤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凤民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凤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凤民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森林植被受损,林业资源遭到破坏,杨凤民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本案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凤民对森林植被进行修复,补种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的柏树588株或者承担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704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凤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凤民补种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柏树588株或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704元,交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实施补种。 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凤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蒲升元 审 判 员 苟 铭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人民陪审员 王永林 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 人民陪审员 文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星翰 书 记 员 王海艳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