詬东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28民特71号
申请书:东明县妇女联合会,住所地东明县,
主要负责人:邢月娥,东明县妇女联合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增,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马东云,男,汉族,住东明县,现在菏泽监狱服刑。
申请人东明县妇女联合会与被申请人马东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明县妇女联合会称,被申请人马东云于2017年4月份至2018年3月份,先后采取哄骗、暴力、威胁的手段五次性侵被监护人马曼。案发后,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继续由被申请人担任马曼、马楠楠、马子涵的监护人,将严重危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为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定,申请撤销马东云对三个女儿的监护资格,并指定谷灵、马玉民为监护人。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马东云称,同意撤销其监护权。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东云与韩英(××)同居生活期间,共生育一子三女、长子马相(2002年1月2日出生)、长女马曼(2004年4月1日出生)、次女马楠楠(2007年5月28日出生)、三女马子涵(2008年3月5日出生)。马东云酗酒吸毒,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家人,对三个女儿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倾向,曾用三角带抽打马曼。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马东云先后五次性侵长女马曼,因其犯罪行为被本院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查明,马东云因吸毒,东明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谷灵,1954年9月6日出生,马玉民,1953年11月26日出生,系监护人马曼、马楠楠、马子涵的祖母。二人身体尚可,愿意作为马曼、马楠楠、马子涵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谷灵等陈述,东明县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权。被申请人马东云多次性侵未成年女儿马曼,并对马楠楠、马子涵有殴打行为,且吸毒酗酒,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颁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判决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马东云为马曼、马楠楠、马子涵的监
护人资格。
二、指定马玉民、谷灵为马曼、马楠楠、马子涵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蓝 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崔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