櫯木现普、李学士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628刑初74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起诉人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端木现普,男,小名红旗,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学士,小名立士,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燕培东,男,小名风,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怀亮,男,小名扎根,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一部刑诉(2019)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清出庭支持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士栋,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四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的情况下许可证,将位于鹿邑县伯阳路鹿邑昌盛汽车城西墙外侧,伯阳路南侧,所购买杨某1管理的杨树砍伐55棵。经鹿邑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砍伐的55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0.8061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许可证,采伐林木55株30.8061立方米,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签有认罪认罚协议。建议对四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益诉讼起诉人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四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的情况下许可证,将位于鹿邑县伯阳路鹿邑昌盛汽车城西墙外侧,伯阳路南侧,所购买杨某1管理的杨树砍伐55棵。经鹿邑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砍伐的55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0.8061立方米。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滥伐林木的行为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鹿邑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认定,所伐树木位于路边,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分、防风降尘、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生态功能。经鹿邑县价格中心认证中心认定,修复这些生态功能,需要生态环境修复费2365元,要求由被告人承担。 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四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的情况下许可证,将位于鹿邑县伯阳路鹿邑昌盛汽车城西墙外侧,伯阳路南侧,所购买杨某1管理的杨树砍伐55棵。经鹿邑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砍伐的55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0.8061立方米。 另查明,经鹿邑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认定,所伐树木位于路边,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分、防风降尘、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生态功能。经鹿邑县价格中心认证中心认定,修复这些生态功能,需要生态环境修复费2365元。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三十日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人已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3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寇某、杨某1、杨某2等人证言;鹿邑县林业局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草图;鹿邑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证书;鹿邑县林业局技术推广站材积报告;林木立木材积折算表;鹿邑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告、环境损害鉴定书、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签有认罪认罚协议,公诉机关据此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所伐树木位于路边,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分、防风降尘、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生态功能。其滥伐林木,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后,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三十日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遭受侵害状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端木现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学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燕培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姜怀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端木现普、李学士、燕培东、姜怀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五元(已支付)。 六、作案工具汽油锯两把(橙色、破旧)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鹿邑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峰 人民陪审员 刘国光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