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汉勤滥发林木刑事公益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钟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881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汉勤,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钟祥市。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11月27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9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钟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2019年1月16日被钟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宗应斌,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汉勤犯滥发林木罪,以钟检民公〔2019〕420881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江、肖俊涛、魏巍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陈汉勤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宗应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陈汉勤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钟祥市客店镇官湾村六组“屋大沟”山冲、“朱家沟”山冲及钟祥市张集镇斋公岭村一组“朱家沟”山冲里的意杨树砍伐,经鉴定,共采伐意杨树532棵,立木积蓄40.9546立方米。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汉勤主动到钟祥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其无证砍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证人彭某1、李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汉勤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汉勤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汉勤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一万至两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
2018年8月下旬,被告陈汉勤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钟祥市客店镇官湾村六组“屋大沟”山冲、“朱家沟”山冲及钟祥市张集镇斋公岭村一组“朱家沟”山冲里的意杨树砍伐,经鉴定,共采伐意杨树532棵,立木积蓄40.9546立方米。根据钟祥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钟祥市张集镇薛店村一组村民陈汉勤补植树木方案》,需补植意杨苗木737株,一年后成活率及保存率均在85%以上。另,本院在2019年9月27日《检察日报》刊登了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为30日,履行了公告程序。截至2019年10月27日,公告期满,至今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向本院反馈提起民事诉讼的意愿。
针对上述事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人彭某1、李某、王某1等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补植方案;被告陈汉勤的陈述。
被告人陈汉勤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愿意购买意杨树苗补植并承担管护责任。
被告人陈汉勤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提出下列辩护、代理意见:陈汉勤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恢复生态,可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被告人陈汉勤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钟祥市客店镇官湾村六组“屋大沟”山冲、“朱家沟”山冲及钟祥市张集镇斋公岭村一组“朱家沟”山冲里的意杨树砍伐。经鉴定,共采伐意杨树532棵,立木蓄积40.9546立方米。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汉勤主动到钟祥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滥伐林木的事实。
2019年1月16日,钟祥市森林公安局扣押陈汉勤违法所得1300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汉勤未经许可雇人砍伐意杨木532株,对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汉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1、李某、王某1、郑某、陈某、王某2、靖忠兴、秦某、李某、章某、关某、雷某、江某、闫安安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伐根检尺码单,样地相形树调查表,立木材积计算表,林木采伐位置图,扣押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钟祥市林业局林业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钟祥市森林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钟祥市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关于《钟祥市张集镇薛店村一组村民陈汉勤补植树木方案》,被告人陈汉勤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汉勤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汉勤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陈汉勤恢复生态,补植树苗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判令被告陈汉勤于2020年3月前补植意杨苗木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汉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按照钟祥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钟祥市张集镇薛店村一组村民陈汉勤补植树木方案》,补植二级以上意杨苗木737棵并承担管护责任,一年后成活率均及保存率在85%以上。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汉勤退缴了违法所得130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汉勤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陈汉勤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汉勤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并处罚金一万至两万元,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汉勤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二十三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汉勤的非法所得一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判令被告陈汉勤按照钟祥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钟祥市张集镇薛店村一组村民陈汉勤补植树木方案》,于2020年3月20日前补植二级以上意杨木737株,并承担管护责任,一年后成活率及保存率均在85%以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江波
审 判 员  茹承文
审 判 员  张 雄
人民陪审员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汪厚义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杨 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谭翛予
书记员孙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