庎永杰、修忠智等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605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于永杰,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修忠智,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茂仁,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21)Z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
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李金保,检察员助理李春光出庭支持公诉及公益诉讼,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于2021年3月16日商议将修忠智管理的其妹妹修某所有的林地内杨树卖给于永杰,商定砍伐、运输、采伐手续由于永杰办理,2021年3月18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永杰雇佣锯手陈茂仁伐树,修忠智到伐木现场监督并指挥于永杰挑粗的杨树伐,陈茂仁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对杨树进行砍伐。经白山市江源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林木位置座落于石人林场林相图23林班12、35、32小班内,砍伐面积0.3535公顷,树种为杨树,共计61株,根径18-40厘米,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林地,蓄积19立方米,出材量15立方米。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孙某、陈某、周某等证言。3.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的供述与辩解。4.江源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报告。5.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永杰系主犯,自首,未获取非法利益,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永杰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修忠智系从犯,自首,未获取非法利益,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修忠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茂仁系从犯,自首,未获取非法利益,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茂仁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滥伐林木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故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于2022年4月中下旬至5月上旬,在石人林场林相图12、35、32小班内连续补植两年生根系发达,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充分木质化的杨木183株。
针对公益诉讼列举的证据有:刑事侦查卷宗、书证、被告人陈述等。
被告人于永杰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部分无意见。
被告人修忠智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部分无意见。
被告人陈茂仁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部分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刑事部分: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于2021年3月16日商议将修忠智管理的其妹妹修某所有的林地内杨树卖给于永杰,商定砍伐、运输、采伐手续由于永杰办理,2021年3月18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永杰雇佣锯手陈茂仁伐树,修忠智到伐木现场监督并指挥于永杰挑粗的杨树伐,被告人陈茂仁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对杨树进行砍伐。经白山市江源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林木位置座落于石人林场林相图23林班12、35、32小班内,砍伐面积0.3535公顷,树种为杨树,共计61株,根径18-40厘米,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林地,蓄积19立方米,出材量15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2021年3月19日上午,石人镇林业站站长孙某电话报案称在石人镇后堡子液化气站附近林子内,有人正在砍伐杨木,无手续,约20立方米,接警后石人森林公安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到达现场,对此案展开调查。经查,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民警电话传唤,三人到石人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受讯问。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白山市森林公安局扣押修忠智持有的杨木件子192件、杨木21株;扣押于永杰持有的黄色、型号251油锯一台;扣押陈茂仁持有的黑色型号251油锯一台。
(3)江源区石人镇林业工作站出具说明证明:江源区石人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对采伐现场进行实地踏查,现场位于石人镇后堡子液化气站对面山,坐落于石人林场林相图23林班12、35、32小班内(西安80坐标系),经比对林权发证系统及林改程序,林木权属为林子头村民修某个人所有林地,个人未取得林权执照。
(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修忠智、陈茂仁、于永杰经公安系统查询及调查无前科劣迹。
(6)于永杰悔过书一份证明:于永杰认罪认罚,身体有疾病,家中困难,申请从轻处罚。
(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已知晓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且自愿签署。
2.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21年3月24日江源区森林公安大队侦查员会同江源区林业调查设计队人员在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的带领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到石人镇后堡子液化气站对面山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置位于石人林场林相图23林班12、35、32小班内,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林地,现场被砍伐杨木61株,根径18-40公分,蓄积19立方米,出材15立方米,砍伐面积0.3535公顷。
(2)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于永杰于2021年3月24日到砍伐杨木地点进行指认,砍伐地点位于江源区石人镇后堡子液化气站对面山,现场有被砍伐杨木伐根61株,造材地点在石人镇后堡子液化气站对面山山根道边处,造成杨木件子192件。陈茂仁于2021年3月24日到砍伐杨木地点进行指认,指出砍伐杨木的地点在石人镇后堡子液化气站对面山内,现场存有被砍伐杨木伐根61株。
3.鉴定意见
江源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被砍伐林木位置座落于石人林场林相图23林班12、35、32小班内,砍伐面积0.3535公顷,树种为杨树,共计61株,根径18-40厘米,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林地,蓄积19立方米,出材量15立方米。
4.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是石人林业工作站站长,2021年3月19日上午12点多钟,其和同事下乡走到后堡子村液化气站的时候,发现有人往道边运木材,当时其在现场看到道边堆放着杨木,在液化气站上面堆放了一些,下一面耕地里堆放了一些,其初步判断一共能有20多米的木材。其知道采伐这些杨树没有手续,因为采伐林木需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手续,需要工作人员去给审核设计,其所在林业站没有工作人员给审核过这片林子。
(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21年3月17日晚上大约6点多钟,其邻居马祥林到其家说,在村三社液化气站那块,于木匠有点杨木让其给捞到道边,一天400元钱。其问马祥林于木匠的木材有没有手续。马祥林说有手续告诉其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去。第二天18号早上7点多,其牵着自己家的马到了液化气站那块,于木匠在那等着,让其把伐倒的树捞到道边。其没有问于木匠手续的事。这时有个人拿着油锯去伐的树,于木匠打的树枝,伐倒后其用马给捞到道边,干了一天,捞了大约70多棵杨树,径级大约在12至18公分。其不知道采伐的是谁家的杨树,知道于木匠买的是姓修的林子。捞木材的钱于木匠还没给结算。
(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21年3月19日早上5点多,陈某给其打电话说他今天有点事情,在液化气站那于木匠有点杨木让其给捞到道边,早上7点多其牵着自己的马到了后堡子村三社液化气站那,看见陈某和于木匠在那,陈某和其说,把伐倒的树捞到道边就行了。其问于木匠有手续吗,于木匠说有手续。其看见有个人拿着油锯在耕地边伐的杨树,就牵着马把树捞到道边,大约捞了20多棵树,径级大约在17到20多公分。一共捞了半天的木头。其和陈某捞木材的地方是一个地方,但不是一个地点,其捞的是耕地边那块,陈某捞的是落叶松林子里面的。
(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21年3月16日上午8点多钟,修忠智陪其办事的过程中说林子里杨树太多了,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想把大点的杨树卖掉,其就帮忙联系了于木匠。当天下午13点多钟,其和于木匠、修忠智一起到了石人镇后堡子三社液化气站附近,修忠智告诉于木匠大径级的卖给他。他们商量好了卖树的事情。2021年3月17日晚上于木匠联系其让告诉修忠智明天早上7点多钟去伐树。其就给修忠智打了电话告诉他于木匠明天要伐树,到了第二天其和修忠智一起到了液化气站那,看到于木匠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一个在伐树,一个在捞树,其和修忠智待到十点多走了。修忠智卖的这些杨树林权是修忠智的。其没有提成,只是帮忙。于永杰在采伐木材前没有告诉修忠智手续办完的事情,于永杰给其打电话让告诉修忠智第二天采伐杨木时,没有让其向修忠智转达采伐手续的事情。
(5)证人修某证言证实:其在石人镇后堡子液化气站对面山有块林子,属于混交林,栽的是落叶松和杨树,没有其他的树。林子权属是其的,其家林地内杨树被砍一事是其委托其哥修忠智给联系人伐的。具体伐树情况不清楚。
(二)民事部分:于永杰、修忠智于2021年3月16日商议将修忠智管理的其妹妹修某所有的林地内杨树卖给于永杰,商定砍伐、运输、采伐手续由于永杰办理,2021年3月18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永杰雇佣锯手陈茂仁伐树,修忠智到伐木现场监督并指挥于永杰挑粗的杨树伐,陈茂仁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对杨树进行砍伐。经白山市江源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林木位置座落于石人林场林相图23林班12、35、32小班内,砍伐面积0.3535公顷,树种为杨树,共计61株,根径18-40厘米,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林地,蓄积19立方米,出材量15立方米。经白山市林业勘查设计院认定,被告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需补种树木183株,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除刑事部分证据外,另有以下证据:1、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的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滥伐林木一案涉及地块及林木资源生态修复规划造林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需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滥伐林木一案,滥伐林木61株,需补种树木183株。
公诉机关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系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森林资源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永杰承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事宜,并雇佣他人进行砍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修忠智在现场监督指挥伐树,被告人陈茂仁受于永杰雇佣进行砍伐,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经江源区司法局评估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永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予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修忠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予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陈茂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予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于永杰、修忠智、陈茂仁于2022年4月中下旬至5月上旬,在石人林场林相图12、35、32小班内连续补植两年生根系发达,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充分木质化的杨木183株;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黄色型号251油锯、黑色型号251油锯各一台)、杨木件子192件、杨木21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宋  永  飞
人民陪审员     贾荣会
人民陪审员      李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