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与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湘0611行320号
原告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陆逊社区静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忠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东市生态环境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喻伟民,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付平,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林,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毅,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固废)诉被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向固废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忠武、兰琴,被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平、王雨林、曹景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岳环罚决字[201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方向固废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且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方向固废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方向固废诉称,被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0月24日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2019年11月5日,向原告下达岳环责改字(2019)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告收到该决定书后立即开始整改,于2019年11月25日完成整改并向被告书面汇报了整改完成情况。但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了岳环罚决字[2019]3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原告20万元罚款。原告按规定申请听证后,被告拒不采纳原告提出的合理意见,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岳环罚决字[201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持对原告的处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岳环罚决字[201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岳环罚决字[2019]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2、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岳环罚决字[2019]3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证据3、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岳环罚决字[201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4、关于进料口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废气集气罩收集和配套的防臭间(活性碳吸附罐)处理系统未建成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证据5、岳阳市医疗废气处置中心的说明;
证据6、关于进料口废气集气罩收集和配套的除臭间(活性碳吸附罐)整改完成报告。
被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辩称,一、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9年10月24日,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被答辩人检查时,发现被答辩人在高温蒸煮进出料环节未配套建设集气罩收集+除臭间(活性碳吸附罐)废气预处理系统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被答辩人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而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19]3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并依法保障了被答辩人提出的陈述与申辩、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三、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答辩人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被答辩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1、《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1-2《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3、《现场监察记录》;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5、《调查询问笔录》;1-6、现场照片;1-7、营业执照复印件;1-8、法律依据,拟证明原告在高温蒸煮线进出料环节未配套建设集气罩收集+除臭间(活性炭吸附罐)废弃预处理系统,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第二组证据,2-1、立案审批表;2-2、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及送达回证;2-4、2019年12月2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小组集体审议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纪要;2-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告听证申请书、原告听证授权委托材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2-6、2020年2月2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小组集体审议行政处罚案纪要;2-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现场照片;2-8、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拟证明被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法定程序进行了案件调查、听证、送达文书等工作。
第三组证据,3-1、《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拟证明原告经被告责令改正后已完成整改并已通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验收。
经审理审查明,方向固废经批准拟投资建设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2017年10月24日,方向固废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2018年3月,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医疗废物进出料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本环评要求在进料口、出料口上分别安装集气罩,进料口、出料口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除臭间(活性炭吸附罐)处理后引至车间外一套碱液冷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处理,经处理后由全厂同一根15m高的排气筒外排”。2018年7月12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原则上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中的影响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2018年11月,项目完工后开始试运行。2019年6月20日,方向固废自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并于2019年7月12日出具《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关于废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载明“车间设有一套碱液冷却喷淋+脱水+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对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破碎环节废气、进出料环节废气、污水处理站的恶臭气体、车间内其他废气经处理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外排”,验收结论为合格。2019年8月2日,方向固废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资料报送岳阳市环境监察大队备案。2019年10月24日,岳阳市环境监察大队检查时,发现高温烹煮线进料口未安装废气集气罩及进、出料口未安装除臭间(活性炭吸附罐)处理系统,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复要求,同时对废气总排出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氨气和臭氧浓度未超标。2019年10月2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岳环责改字<2019>32号),责令方向固废在30天内完成建设配套进出料环节废气预处理设施。2019年11月24日,方向固废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报告给了岳阳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30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9]34号),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9年12月31日,方向固废申请听证。2020年1月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岳环听[2020]1号),2020年1月1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听证。2020年2月2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19>34号),认定方向固废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且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并告救济途径和期限。2020年2月17日,湖南省环境生态厅出具《关于岳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固体废物部分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另查明,2018年11月9日,方向固废取得岳环(危临)字第(5)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2019年1月31日取得岳环(危临)字第(9)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30日取得岳环(危临)字第2019(2)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月31日该许可至有效期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本案中,涉案项目已经投入试运行,但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集气罩和除臭间,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二十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程序证据材料及经本院审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另外,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黎玉莲
人民陪审员  纪介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