狟斌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苟斌,男,1982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四川省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11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黎明,四川宏抻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斌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巴州检四部民公诉﹝2021﹞Z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8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静、张伟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务,被告人苟斌及其辩护人周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苟斌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以买立山的形式购买了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居民黄某家(小地名:邱家河)山林中的林木,并于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11日雇请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关公村砍工苟某1等人使用油锯,对黄某家山林中所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现场共计采伐林木67株,其中采伐柏树66株、马尾松1株。2020年11月11日,苟斌使用货车准备将采伐的原木运输到木材加工厂销售牟利,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苟斌雇人采伐留下的67株林木伐桩的林木立木蓄积为21.3801立方米(其中,66株柏树立木蓄积20.9866立方米,1株马尾松立木蓄积为0.3935立方米)。2021年2月7日,巴中市巴州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苟斌滥伐林木修复案植被恢复方案》中对苟斌滥伐林木生态修复作出了认定,进行生态修复需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201株,补植造林种树为柏树,苗木须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费用合计1608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黄某、苟某1等人的让言,被告人苟斌的供述与辩解,巴中市巴州区林业局植被恢复方案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苟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苟斌对森林植被进行修复,补种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的柏树201株或者承担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1608元;2.判令苟斌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及理由:苟斌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植被受损,林业资源遭到破坏,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植复绿等民事责任。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苟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愿意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公开赔礼道谦。
辩护人周黎明的辩护意见:对指控无异议,请求对苟斌适用缓刑。其理由:1.未取得砍伐许可证的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苟斌,本案已经申请办采伐许可证,由于新农村建设原因,苟斌在没有办下来的情况进行了林木采伐,虽构成犯罪,但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其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3.愿意承担全部林地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苟斌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以买立山的形式购买了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居民黄某家(小地名:邱家河)山林中的林木,并于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11日雇请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关公村砍工苟某1等人使用油锯,对黄某家山林中所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现场共计采伐林木67株,其中采伐柏树66株、马尾松1株。2020年11月11日,苟斌使用货车准备将采伐的原木运输到木材加工厂销售牟利,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苟斌雇人采伐留下的67株林木伐桩的林木立木蓄积为21.3801立方米(其中,66株柏树立木蓄积20.9866立方米,1株马尾松立木蓄积为0.3935立方米)。2021年2月7日,巴中市巴州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苟斌滥伐林木修复案植被恢复方案》中对苟斌滥伐林木生态修复作出了认定,进行生态修复需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201株,补植造林种树为柏树,苗木须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费用合计1608元。
同时查明,侦查中,公安机关在苟斌处扣押了柏原木206件,存放于清江镇鲜明木材加工厂内,柏原木6.99吨,存放于水宁寺镇杨**木材加工厂内。
另查明,被告人苟斌于2021年4月28日将植被恢复费用1608元向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农村局缴纳。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2.被告人苟斌的身份信息;3.到案经过;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8.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材料、关于苟斌滥伐林木案现场蓄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9.李家村村委会证明;10.凤溪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说明;11.申请;11.证人黄某、苟某1、苟某2、张某、李某的证言;12.被告人苟斌的供述。13.苟斌滥伐森林案植被修复方案;14.林权登记申请表;15.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苟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苟斌已自愿缴纳植被恢复费用,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辩护人以本案未取得砍伐许可证的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苟斌,本案已经申请办理采伐证,由于新农村建设原因,苟斌在没有办下来的情况进行了林木采伐,虽构成犯罪,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其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愿意缴纳林地修复费用为由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在砍伐前虽有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但仅申请砍伐柏木10棵,且在实际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柏木等共计67棵,同时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因被告人苟斌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森林植被受损,林业资源遭到破坏,苟斌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本案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被告人苟斌对森林植被进行修复,补种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的柏树201株或者承担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1608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苟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苟斌补种符合GBII级苗木标准柏树201株或者在本判决生效生十日内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1608元(已缴纳),交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实施补种;
三、责令被告人苟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四、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柏原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蒲升元
审 判 员  苟 铭
人民陪审员  何光洁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人民陪审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星翰
书 记 员  王海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