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81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强生,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司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少文,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六部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生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通程序审理,同日以融检六部刑附民公诉〔2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薛守勇、林丽、检察官助理刘彤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强生及其辩护人陈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018年9月4日,被告人王强生经微信好友“ycc”(另案处理)介绍,约定向“A异馨”(另案处理)购买一条球蟒,并通过微信向“ycc”转账人民币390元。后被告人王强生收到“A异馨”邮寄来的球蟒一条。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强生经微信联系“小胖胖”(另案处理),约定购买一条沙蚺,并通过微信向“小胖胖”转账人民币290元。后被告人王强生收到“小胖胖”邮寄来的亚成体沙蚺一条。 3.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强生经QQ联系同案人董柳钦(另案处理),约定购买一条球蟒。后被告人王强生从福州开车到福清市××街道××广场附近,通过微信以现场扫码方式付给同案人董柳钦人民币500元,并从董柳钦处购得球蟒一条。 4.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王强生经QQ联系同案人董柳钦,约定购买一条球蟒。后被告人王强生从福州开车到福清市××街道××广场附近,通过微信向同案人董柳钦转账人民币1180元,并从董柳钦处购得球蟒一条。 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强生经QQ联系同案人董柳钦,约定帮董柳钦饲养两条球蟒。后被告人王强生驾驶闽A5××××面包车至福清市音西街道两馆一中心门口,从同案人董柳钦处拿到球蟒两条,并运输至其位于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家中饲养。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条球蟒、一条沙蚺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王强生在福建省晋安区梅园国际大酒店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强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强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强生赔偿生态价值损失人民币15000元;2.判令被告王强生支付司法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3.判令被告王强生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告王强生四次向他人购买了三条球蟒和一条亚成体沙蚺。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王强生与董柳钦约定帮董柳钦饲养两条球蟒,后王强生驾车前往福清,从董柳钦处拿到球蟒两条,并运输至其位于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家中饲养。2020年5月17日,民警在被告王强生家中扣押到球蟒五条、沙蚺一条,后移交福州市动物园救护。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五条球蟒价值计人民币12500元、一条沙蚺价值人民币2500元,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王强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影响了该物种的保护,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王强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王强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表示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亦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少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强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强生愿意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王强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018年9月4日,被告人王强生经微信好友“ycc”(另案处理)介绍,约定向“A异馨”(另案处理)购买一条球蟒,并通过微信向“ycc”转账人民币390元。后王强生收到“A异馨”邮寄来的球蟒一条。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强生经微信联系“小胖胖”(另案处理),约定购买一条沙蚺,并通过微信向“小胖胖”转账人民币290元。后王强生收到“小胖胖”邮寄来的亚成体沙蚺一条。 3.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强生经QQ联系同案人董柳钦(另案处理),约定购买一条球蟒。后王强生从福州开车到福清市××街道××广场附近,通过微信以现场扫码方式付给董柳钦人民币500元,并从董柳钦处购得球蟒一条。 4.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王强生经QQ联系同案人董柳钦,约定购买一条球蟒。后王强生从福州开车到福清市××街道××广场附近,通过微信向董柳钦转账人民币1180元,并从董柳钦处购得球蟒一条。 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强生经QQ联系同案人董柳钦,约定帮董柳钦饲养两条球蟒。后王强生驾驶闽A5××××面包车至福清市音西街道两馆一中心门口,从董柳钦处拿到球蟒两条,并运输至其位于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家中饲养。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条球蟒、一条沙蚺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五条球蟒价值计人民币12,500元、一条沙蚺价值人民币2500元,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 2020年5月17日,民警在福建省晋安区梅园国际大酒店停车场抓获被告人王强生,并从王强生位于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家中扣押到球蟒五条、沙蚺一条,后移交福州市动物园救护。王强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强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同案人董柳钦的供述,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车辆行车信息记录、手机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福州市动物园管理处野生动物救助接收单、委托鉴定书及发票、公告、签发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王强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强生主动向本院预缴纳赔偿款(生态价值损失及司法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强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强生能够主动缴纳赔偿款和罚金,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强生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影响了该物种的保护,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强生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强生应赔偿生态价值损失人民币15,000元、支付司法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均已预缴)。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强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剑峰 审 判 员 薛武明 审 判 员 郑而明 人民陪审员 王长荣 人民陪审员 周发宝 人民陪审员 卢巧洪 人民陪审员 林子银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倩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三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