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飞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2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飞,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詹宝国,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飞犯失火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清检民公[2019]140XXXX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建飞承担公益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2677005元,森林生态价值损失95967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郎转发、检察员王诚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建飞及其辩护人詹宝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建飞在清徐县东于镇果子园村养天池驾驶旋耕机平整土地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地里,继而引起火灾,过火面积为70.0867公顷(约合1081.3亩),造成大量油松和黄刺玫等植被被焚毁。清徐县应急管理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飞未掐灭的烟头引发“3.9”火灾。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为2091689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人郭某、曹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刘建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飞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飞具有认罪、造成损失大、积极赔偿损失、补栽林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建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对公益诉讼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一、本案过火面积中,“有林地”面积为乔木(油松)林地5.8533公顷。“疏林地”、“一般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合计6.4067公顷。不应对被告人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国家林业局公安局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七)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二、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前从未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起诉意见书中也载明),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四、被告人已获得受害方武某1、果子园村委会党支部及村民的谅解。被告人家属积极出资购买树苗,组织劳动力植树3万余株,已达50公顷。除油松以外的其余林木、植被已经复活。2019年4月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火灾评估报告》中,森林生态价值损失以25年计算,明显不合理,可按6年计算。五、被告人平时生活困难,靠农业种植和打工为生,支撑家庭生活、赡养母亲。六、被告人悔罪表现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行为特别后悔。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当庭提交了:一、报警通话记录一份,手机截屏,欲证实被告人刘建飞于2019年3月9日12:30拔打119报火警,通话时长1分30秒。二、1、武某12019年3月31日出具的谅解书;2、果子园村委会党支部2019年3月30日出具的谅解书;3、果子园村委会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刘建飞亲属为其减轻处罚方面的表现》;4、养天池自然村村民户主39人于2019年3月29日关于“对刘建飞给予减轻处罚”的联名请求,均欲证实被告人家属积极出资购买树苗,组织劳力植树3万余株,已达700余亩,杏树已长出绿叶。被害人武某1不再向刘建飞追究损失。被告人已获得受害方武某1、果子园村委会党支部及村民的谅解。三、照片六张,其中二张照片欲证实村民在耕地上自行种植的杏树,不属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现在杏树已经复活了。四张照片欲证实被告人亲属自行出资购买补充种植树种700多亩。四、1、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7月11日出具的证明,欲证实养天池发生山火,经济林10.78公顷不在林地范围内,不属于林地。2、收据、用工表、照片,欲证实被告人刘建飞家属购买了31500棵树苗,花费78750元,用工花费60000元及被告人家属补栽树木后,树木的生长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建飞在清徐县东于镇果子园村养天池驾驶旋耕机平整土地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地里,继而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乔木(油松)林地面积为5.8533公顷,过火疏林地面积为2.6533公顷,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1.9600公顷,过火未成林地面积为1.7933公顷。造成大量油松和黄刺玫等植被被焚毁。清徐县应急管理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飞未掐灭的烟头引发“3.9”火灾。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建飞主动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并在火灾现场救火。刘建飞家属购买并补栽了30000棵油松(柏树)树苗。 被害农户武某1和清徐县东于镇果子园村委会党支部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建飞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查明,根据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清徐县东于镇养天池火灾评估报告中,植被恢复费计算为:地方公益林的乔木林地=4.2066公顷×10元/m2=420660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的乔木林地=1.6467公顷×20元/m2=329340元;地方公益林的疏林地=1.4667公顷×6元/m2=88002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的疏林地=1.1867公顷×12元/m2=142404元;地方公益林的一般灌木林地=1.96公顷×6元/m2=117600元;地方公益林的未成林造林地=1.7933公顷×6元/m2=107598元;经计算,清徐县东于镇养天池火灾植被恢复费总计为1205604元。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行业标准(LY/T1812-2009)《林地分类》规定,人工造林(植苗、分殖),山西属于北方400mm年降水量以上地区,乔木成林年限2-6年,应按照6年计算。具体方法应依据清徐县林业局专家的森林生态价值损失中的计算办法,费用共计244131.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东于派出所2019000205号受案登记表、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清公刑立字[2019]000191号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郭某、董某1、董某2、曹某、武某2、武某3、潘某、刘某的证言、报警通话记录,手机截屏、被告人刘建飞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清徐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清徐县东于镇养天池火灾评估报告、清徐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东于镇养天池村过火面积的情况说明、清徐县林业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清徐县公安局关于补侦情况的说明、鉴定人孙某的出庭陈述、国家林业局资地函[2015]17号司局函、被告人刘建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飞因其疏忽大意未对燃烧的烟头进行妥当处理,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过火面积应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项认定。被告人刘建飞案发后主动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火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飞亲属积极补栽树木并得到被害农户及东于镇果子园村委会党支部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飞无前科劣迹,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建飞的犯罪行为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刘建飞承担公益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2677005元的请求,经查,就本案,公益生态林植被包括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三种,根据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清徐县东于镇养天池火灾评估报告,植被恢复费用为1205604元,同时待被告人补栽的树木成活后,扣减相应补种部分费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人要求被告人刘建飞承担森林生态价值损失费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区计算6年,费用为244131.79元。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森林生态价值损失以6年计算,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量刑时予以考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建飞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刘建飞赔偿公益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1205604元(被告人刘建飞补栽的树木成活后,扣减相应补种部分费用),森林生态价值损失244131.7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志家 审 判 员 焦 阳 审 判 员 王翠平 人民陪审员 王铁梅 人民陪审员 李青松 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 人民陪审员 郑晋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