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芝失火罪、失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6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蒙阴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1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廉勇,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犯失火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又以平检四部民公诉〔20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雪芹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乔宁出庭参加公益诉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放羊行至狼窝沟底时,抽烟后将烟头随意丢弃,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蒙阴县连城镇富山庄村南山附近森林过火面积67.5亩。林地性质为有林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及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7.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有期徒刑十个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的失火行为,造成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木毁损455棵,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判令被告王贵芝栽植黑松1365株或承担修复费用14055元。并就其诉求提交了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林地性质证明、生态修复方案等证据佐证。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同意进行林木栽植修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贵芝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去蒙阴县连城镇富山庄村南山上放羊时,违规将烟火带至山上。当日15时许,王贵芝放羊行至狼窝沟底时,在一块石头上抽烟后将烟头随意丢弃,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蒙阴县连城镇富山庄村南山附近森林过火面积67.5亩。林地性质为有林地。 另查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失火所毁损林木系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木毁损455棵,其中松树135棵,刺槐320棵,均系防护林,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等生态功能。为修复生态环境,需栽植黑松 1365株,共计修复费用14055元。 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贵芝与被害人李治刚、王家奎、李振岭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的谅解。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贵芝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孙某1、孙某2、类延义等十四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书、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公告、平邑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说明、生态修复方案及被告人王贵芝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王贵芝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其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及公益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贵芝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同意对其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廉勇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贵芝按照平邑县林业局制定的修复方案(附后),栽植黑松1365株;如未按照修复方案实施栽植修复,则承担修复费用14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作元 审 判 员 田德运 审 判 员 时圣宏 人民陪审员 孙金涛 人民陪审员 薛玉廷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王玉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庄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