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聪么牛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26民特34号 申请人:德化县民政局,住所地德化县湖心2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孝,德化县民政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锋,福建省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桂,福建省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聪么牛日,女,1990年5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申请人德化县民政局与被申请人阿聪么牛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德化县民政局称,1.请求依法撤销阿聪么牛日对华金朝的监护权;2.指定德化县民政局为华金朝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阿聪么牛日系华金朝的生母,2015年7月1日,阿聪么牛日与华金朝的生父赤黑扯子(已故)将华金朝以人民币9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案发后,华金朝被公安机关解救并由德化县民政局妥善安置。2018年6月20日,阿聪么牛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判决已经生效。阿聪么牛日的行为已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18年7月25日,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向德化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德化县民政局提起撤销阿聪么牛日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依法撤销阿聪么牛日为其子华金朝监护人的资格,同时依法指定德化县民政局为华金朝的监护人。 阿聪么牛日称,同意德化县民政局的申请,只要华金朝过得好就好。一是自己现在在监狱服刑,无法照顾孩子;二是自己还有三个孩子要抚养,没有办法更好地照顾华金朝;三是华金朝的其他亲属也均无抚养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华金朝,男,2015年7月1日出生,系阿聪么牛日与赤黑扯子(已故)的亲生子,华金朝出生后,阿聪么牛日伙同赤黑扯子通过中间人介绍,将华金朝卖予他人。案发后,华金朝被公安机关解救,由德化县民政局先安置在泉州福利院生活,后又将其安置在辖区内一寄养家庭生活。 另查明:1.被监护人华金朝的祖母及外祖父均已去世,本案诉讼期间,其祖父赤黑菲黑和外祖母赤黑么色牛均有抚养华金朝的意愿;2.赤黑菲黑年事已高,其自身尚需其他子女赡养;3.被申请人阿聪么牛日的另外三名子女尚未成年,现均由孩子的伯父赤黑子米抚养;4.赤黑么色牛腿脚不好,靠养殖和种植玉米、土豆维持生计,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其抚养;5.案发前,赤黑菲黑和赤黑么色牛已经获知华金朝被卖的事实,但均未想要将华金朝接回抚养。 本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本案中,阿聪么牛日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华金朝卖与他人,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华金朝的身心健康,故阿聪么牛日不宜再担任华金朝的监护人。撤销监护权之后对新的监护人的指定,事关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着重考虑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指定。本案中,华金朝的的祖父赤黑菲黑虽有抚养华金朝的意愿,但其年事已高,自身尚需其他子女赡养,不具备抚养华金朝的经济条件和身体条件;华金朝的外祖母赤黑么色牛虽也有抚养华金朝的的意愿,但其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身体状况不好,无论经济方面还是身体方面均不具备抚养华金朝的能力;华金朝的姐姐和哥哥均未成年,现其三人均由伯父赤黑子米抚养,也不具备监护华金朝的能力。华金朝在福建出生后至今均在当地生活,其父母的家乡四川省凉山州,对他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地方,从血缘上讲,华金朝的祖父赤黑菲黑和外祖母赤黑么色牛是除了华金朝父母以外最亲近的人,但华金朝自出生后从未与赤黑菲黑及赤黑么色牛见过面,其二人明知华金朝被卖的事实,但案发前均无意将其接回抚养,更没有与华金朝建立亲情,华金朝年仅三岁,若指定由远在凉山的祖父或外祖母抚养,不利于保障其身心健康,这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精神背道而驰。华金朝被解救后由德化县民政局进行了妥善安置,由德化县民政局抚养华金朝,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其隐私,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德化县民政局提出撤销阿聪么牛日对华金朝的监护权,并指定德化县民政局为华金朝的监护人的诉求合理合法,且德化县民政局系有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能够给华金朝一个较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故德化县民政局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阿聪么牛日为被监护人华金朝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申请人德化县民政局为被监护人华金朝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小鑫 书记员郑美婷 附: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