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某某周某某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肇法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远某某。2014年11月28日因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同年1月30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同年1月30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志坚,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辩护人邴文超,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远某某、周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京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远某某、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仁辉、冯志坚、邴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开始,被告人远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东方红村租用一民房,从流动废品商贩、废品收购站或各医院回收医用点滴管等医疗废物,雇佣人员将回收的点滴管进行挑拣粉碎后通过物流公司销往河北省定州市贩卖牟利。2013年6月13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新区分局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对远某某的加工场所检查并查封医疗废物15.3吨,并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立案侦查。2013年9月份开始王某某(已判刑)在肇东市小康村租下一厂房后与远某某合谋收购加工医疗废物贩卖牟利,远某某从哈尔滨市等地流动废品商贩手中收购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并将收购的医疗废物运回厂房内囤积。2014年3月初,远某某、王某某雇佣人员利用粉碎机将收购的医疗废物粉碎后,再以每吨700元的价格向河北省等地贩卖牟利。期间,远某某联系到哈尔滨市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的司机周某某、张某某、张某(均已判刑)、被告人周某某,并从上述人员手中收购输液管等医疗废物。2014年3月份,周某某将从医院回收的医疗废物未送回公司作无害化处理,私自将医疗废物分两次贩卖给远某某共计约1000公斤,获赃款人民币900.00元。同年3月28日,肇东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王某某、远某某生产厂房查封,并收缴医疗废物11.5吨,之后将案件移交肇东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在该厂房内收缴待加工的医疗废物11.84吨,已粉碎后的医疗废物7.88吨。 被告人远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12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举出了证据,认为被告人远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医疗废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医疗废物而贩卖,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被告人远某某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远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远某某、周某某的量刑提出建议,建议对其分别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周某某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的15.3吨,事实存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已经处罚了,不应该再指控。 被告人远某某的辩护人刘仁辉认为,1、对被告人远某某犯罪无管辖权。因为该犯罪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2、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远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区分局、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3、程序违法,本案不应予以重新审理。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法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远某某犯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该案件侦查环节,被告人远某某已经供述了此行为,侦查机关及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吸收进行审理,不应以漏罪数罪并罚,这是侦查机关的过错,应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冯志坚、邴文超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坦白罪行,当庭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从案件材料看,周某某涉案数额较小、次数较少,医疗垃圾没有流向社会,危害性较小。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以上的量刑情节,且属于初犯,请求法院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悔罪改造、尽快从新做人的机会,在量刑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开始,被告人远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东方红村租用一民房,从流动废品商贩、废品收购站或各医院回收医用点滴管等医疗废物,雇佣人员将回收的点滴管进行挑拣粉碎后通过物流公司销往河北省定州市贩卖牟利。2013年6月13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新区分局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对远某某的加工场所检查并查封医疗废物15.3吨,并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4日远某某投案自首,同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以污染环境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集体讨论研究认为,远某某收购、堆放医疗废弃物的行为没有给环境造成污染的实际危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不属于其受案范围,故将此案退回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案件科自行处理。2015年1月1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将该案移送至肇东市公安局管辖。 2、2013年9月份开始王某某(已判刑)在肇东市小康村租下一厂房后与远某某合谋收购加工医疗废物贩卖牟利,远某某从哈尔滨市等地流动废品商贩手中收购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并将收购的医疗废物运回厂房内囤积。2014年3月初,远某某、王某某雇佣人员利用粉碎机将收购的医疗废物粉碎后,再以每吨700元的价格向河北省等地贩卖牟利。期间,远某某联系到哈尔滨市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的司机周某某、张某某、张某(均已判刑)、被告人周某某,从上述人员手中收购输液管等医疗废物。2014年3月份,周某某将从医院回收的医疗废物未送回公司作无害化处理,私自将医疗废物分两次贩卖给远某某共计约1000公斤,获赃款900.00元。同年3月28日,肇东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王某某、远某某生产厂房查封,并收缴医疗废物11.5吨,之后将案件移交肇东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在该厂房内收缴待加工的医疗废物11.84吨,已粉碎后的医疗废物7.88吨。 被告人远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12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抓获。 另查明,远某某的第二起犯罪被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远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买卖、运输、储存医疗废物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买卖、运输、储存医疗废物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买卖医疗废物的犯罪事实。 4.证人远某某证言,证实其弟弟远某某的车因为开车拉医院的一次性点滴管被哈尔滨市环保局扣了,远某某回收医院使用过的一次性点滴管绞碎加工成塑料碎末发货到河北省做汽车用的油管。 5.证人远某某证言,证实其三叔远某某在江北塑料厂的货车被环保局扣留了,远某某的塑料厂就是回收医用点滴管,清洗粉碎后再出售。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他将他外甥栾某某的房子租给了远某某,出租之前远某某说当塑料仓库,付完房租之后看见远某某找了几个工人在院里挑拣医院用的点滴针管什么的,分别装到玻璃丝袋子里,不知道干什么用。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系货车司机,2014年3月份曾经有人雇佣其运输碎塑料。 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马某某在2014年3月份曾经买过远某某的粉碎塑料,并雇佣货车运输碎塑料到哈尔滨,因为看电视知道是医疗垃圾,所以没有付货款。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份张某某将自家房屋出租给王某某加工塑料颗粒。 10.辨认笔录,证实经周某某辨认,辨认出购买其所卖医疗废物的远某某。 1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远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身份情况。 1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案件的侦破及到案情况。 13.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管理流程,收集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制度,运输部例会纪要,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证明哈尔滨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与医疗废物处理相关的内部管理措施及规定。 14.肇东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 15.现场照片,哈尔滨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发票,车辆出厂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情况说明、工作记事,通话记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远某某现实表现,现场勘查工作记录,鉴定报告书,肇东市环保局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6.监测报告,证明被监测地沉井污水指数严重超标,因为生产时间短,没有构成地下水质污染。 17.租房合同,证明系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租房合同用于粉碎医疗废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远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医疗废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医疗废物而出卖,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远某某、周某某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远某某系自首,周某某系坦白,买卖、运输、储存的医疗废物被依法收缴,依法可对远某某减轻处罚,依法可对周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周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远某某犯罪无管辖权,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的15.3吨,哈尔滨市公安局已经处罚了,不应该再指控,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不应予以重新审理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远某某犯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远某某、周某某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范学忠 人民陪审员 于秀兰 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