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初69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检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庆,该院检察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云,该院检察员。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9号金都碧海山庄E35号楼,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梁华,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冰,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意象空间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庆、刘凌云,被告意象空间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意象空间中心赔偿涉案野生动物价值损失8.3万元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以专业性意见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意象空间中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意象空间中心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依法判令被告意象空间中心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事实和理由:意象空间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意象空间中心在未依法获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19日、9月22日购入大王蛇各1条,于2018年春节后宰杀并出售大王蛇1条,于2018年8月或9月某日购入大王蛇1条,案发后被扣押;于2018年9月17日出售穿山甲1只中的2.5斤;于2018年1月11日购入熊掌4只,于2018年9月6日出售熊掌1只,案发后扣押半成品棕熊熊掌1只。上述野生动物部分被意象空间中心作为菜品销售,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扣押的熊掌上割取的肉块为棕熊所有,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于2020年6月3日被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意象空间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万元。此外,意象空间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减少,也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具体损失数额以专业性鉴定意见为准。
被告意象空间中心辩称:1、被告行为发生在2018年,刑事责任于2020年判决,本案民事公益诉讼应在2020年提起;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适合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从该意见精神看,应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尽量提供合适的营商环境,而不是从严处罚;3、被告的负责人未参与实际经营,主观上没有实施本案违法行为的故意,应当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时应从轻考量。
本院组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吴永霞在其担任意象空间中心经理的经营过程中,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宰杀出售1条、被查扣1条;出售穿山甲1只中的2.5斤;购入熊掌4只,出售熊掌1只,被查扣半成品熊掌1只。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吴永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证据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8]1072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意象空间中心扣押并送检的动物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证据三、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8]295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意象空间中心扣押并送检的熊掌上割取的肉块为棕熊所有,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证据四、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2020第12号)公告,穿山甲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于2020年6月3日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证据五、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中“菜品.xls”相关截图及表格内容、菜品截图一宗:其中一份菜单上有“大王1”(即大王蛇),价格188.00,菜品表格内有“熊掌”、“9880/支”等表述。证明:意象空间中心将大王蛇和熊掌等野生动物列入菜单对外进行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将野生动物作为菜品销售的行为。
证据六、梁华、杨文胜、吴永霞、孙保华、牟秀丽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意象空间中心营业者梁华的丈夫杨文胜聘用吴永霞担任经理负责酒店运营和管理,因有客人提出要吃野生动物,吴永霞觉得服务行业要尽量满足客人要求,就联系收购了穿山甲、熊掌等野生保护动物,孙保华为意象空间中心厨师长,负责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牟秀丽系意象空间中心收银员,其负责打印野生动物菜品账单,意象空间中心收入由梁华和杨文胜收取。
证据七、关于意象空间中心涉案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评估专家意见书及费用凭证,证明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山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张式军教授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专家意见,意见为:意象空间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共计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90.75万元,以及专家意见费用为人民币15150元。
证据八、公告一份,证明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0年9月10日在正义网上对该案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证据九、劳务代偿同意书和劳务代偿方案各一份,证明在本院主持下,被告意象空间中心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协商一致,同意对其部分惩罚性赔偿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劳务代偿方案建议,建议劳务代偿协执单位为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主要方式为在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举办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参与场地布置、人员通知、传单发送、向市民群众普法等,以及为崂山区辖区范围内部分较大餐饮业商户发送“爱护生态环境禁食野生动物从你我他做起”宣传单,增强餐饮机构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抵制非法交易、摒弃滥食陋习等事项,请法庭酌情采纳。
被告意象空间中心认为专家意见书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认定被告非法收购、出售孟加拉眼镜蛇三只、穿山甲一只、棕熊一头,以及是雌性还是雄性,应当以实物作为鉴定依据。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意象空间中心无证据举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意象空间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09年2月,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营业执照的营业者是梁华。梁华通过其丈夫杨文胜聘用吴永霞担任意象空间中心经理负责管理和运营,吴永霞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意象空间中心在经营过程中,于2017年9月19日、9月22日购入大王蛇各1条,2018年春节后宰杀并出售大王蛇1条,2018年8月或9月某日购入大王蛇1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2018年9月17日出售1只穿山甲中的2.5斤;2018年1月11日购入熊掌4只,2018年9月6日出售熊掌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半成品棕熊熊掌1只。上述野生动物部分被意象空间中心作为菜品对外销售。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扣押的熊掌上割取的肉块为棕熊所有,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于2020年6月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意象空间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山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张式军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专家意见,意见为:意象空间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共计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90.75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意象空间中心签署了劳务代偿同意书,同意本案部分惩罚性赔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另查明,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06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野生动物及其他物种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着自然界的稳定、和谐和发展。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穿山甲是白蚁的天敌,一头穿山甲可以保护250亩森林免受白蚁危害,享有“森林卫士”的美誉,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于2020年6月被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被猎杀,导致白蚁大量繁殖,白蚁种群密度上升,会加重对当地森林树木危害程度,影响区域内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棕熊是陆地上食肉目体形最大的哺乳动物之一,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喜马拉雅棕熊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I级保护动物,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7ver3.1--濒危(EN),东北棕熊和西藏棕熊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6ver3.1--无危(LC)和《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II级保护动物,具有巨大的生物多样性价值和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科研价值、遗传资源价值、观赏价值等;孟加拉眼镜蛇为“三有动物”,现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6ver3.1--无危(LC)和《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II级保护动物,除具有自身药用价值外,其每年捕食大量鼠类,对于生态平衡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被告意象空间中心虽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的猎杀者,但其实施收购、出售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意象空间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以及在本案中悔改态度较好,愿意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自己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等情节,酌情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被告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的功能,有利于督促被告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预防同类型损害的发生。在本院主持下,被告意象空间中心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协商一致,愿意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务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环境资源公益劳动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折抵的惩罚性赔偿,可以参照上一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折算标准,即(职工年平均工资75806元÷365天)×劳务代偿拟定时限60天×2人=24924元。劳务代偿工作由本院确定的协执单位管理和指导,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对劳务代偿进行监督,如被告未能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者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本院审核通过,则仍应承担判决确定的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的劳务代偿方案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目的是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被告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专家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合理,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二、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由本院指定协执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如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未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未能经本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本院审核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惩罚性赔偿24924元;
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媒体和内容由本院审定,若被告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刊登本判决,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专家意见费15150元,由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艳华
审 判 员  尤志春
审 判 员  刁培峰
人民陪审员  李 妮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人民陪审员  赵 兵
人民陪审员  刘时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晓丹
书记员肖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