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初满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224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伍初满,曾用名伍祚满,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溆浦县村党支部书记,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7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美玲,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林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初满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湘溆检民公[2019]431224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东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指派检察员舒怡出庭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履行职务。被告人伍初满及其辩护人卢美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伍初满担任溆浦县均坪镇原杨务溪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伍初满召开村委会,决定将本村“樱桃冲湾田上”集体山上的林木(生态公益林)砍伐用于修建村小学,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修建村小学的包头贺某3雇请该村村民舒某1、贺某1等人上山砍伐林木,共计砍伐60余株杉木。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伍初满又以感谢溆浦县国药店总经理伍某为修建村小学提供赞助为由,擅自决定将本村“樱桃冲湾田上”集体山上的林木(生态公益林)砍伐用于送给伍某修建别墅,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伍初满安排本村村民罗某1等人上山砍伐林木,共计砍伐110余株杉树。 2015年11月16日,经溆浦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鉴定结论为:均坪镇杨务溪村“樱桃冲湾田上”砍伐立木蓄积为17.3立方米。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伍初满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认为被告人伍初满的上述滥伐林木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被告人伍初满于2019年12月1日前在案发地溆浦县种植170株杉树,成活率不低于90%,并在省级报刊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伍初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并愿意履行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 辩护人卢美玲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初满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伍初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伍初满担任溆浦县均坪镇原杨务溪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伍初满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决定将本村“樱桃冲湾田上”集体山上的林木(生态公益林)砍伐用于修建村小学,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修建村小学的包头贺某3雇请该村村民舒某1、贺某1等人上山砍伐林木,共计砍伐60余株杉木。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伍初满经以感谢溆浦县国药店总经理伍某为修建村小学提供赞助为由,经与其他村干部口头商议后,决定将本村“樱桃冲湾田上”集体山上的林木(生态公益林)砍伐用于送给伍某修建别墅,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伍初满安排本村村民罗某1等人上山砍伐林木,共计砍伐110余株杉树。 2015年11月16日,经溆浦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鉴定结论为:均坪镇杨务溪村“樱桃冲湾田上”砍伐立木蓄积为17.3立方米,其中杉立木蓄积15.8立方米,松立木蓄积1.5立方米。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伍初满主动到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舒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农历7月份的样子,为修建杨务溪村小学,经村委会决定,叫舒某1和舒孝贵、贺某1、贺某5四人去“樱桃冲”村集体山上砍伐了50多棵杉树,约4个立方米,工资120元一天。修建学校后两个月的样子,村里又在“樱桃冲”村集体山上砍了几十棵杉树送给伍某4修建别墅,这次舒某1没有参加砍伐; (2)证人贺某1的证言证明:杨务溪村修建村小学的时候,贺某1和舒某1、舒某3、贺某5四人在“樱桃冲”村集体山上砍伐杉树,每人砍伐了10多棵; (3)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伍初满在担任担任杨务溪村支部书记期间,经村支两委开会研究,在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樱桃冲湾田上”山上村集体的林木用于修建村小学。2013年12月份,在伍某4修建别墅的地方,当时向某、伍某3都在场,伍初满决定将本村“樱桃冲”山上的杉树砍伐送给了伍某4修建别墅,是请村民罗某1等人砍的,砍伐的杉树有200根左右,由村民贺某2用马驮运下山,再用王某的中型货车运送去的。后来帮伍某4管理别墅修建工作的伍某3将砍伐、运输工资1800元给了向某,向某将钱给了罗某1和贺某2,让他们自己去分配; (4)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时候,伍初满在开组长会议的时候说村里要送给伍某4一些树,要罗某1喊人去“樱桃冲湾田上”村集体的山上去砍树,后来罗某1就喊了村民夏某、罗某2等三人和自己一起砍了一天,5元钱一棵,一共砍了108棵杉树。后来向某给了他540元工资,每人分得135元钱; (5)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时候,罗某2与夏某、张某2、罗某1在杨务溪村“樱桃冲”村集体山上砍了一天树,共计砍了110棵杉树,后来由他人用马驮运到伍初满屋边公路上,罗某2得了120余元工资; (6)证人贺某2的证言证明:三四年前农历八九月份的样子(询问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贺某2看见罗某2等4人在杨务溪村“樱桃冲”村集体山上砍树,通过询问得知是伍某4修建别墅要树,贺某2征得负责修建别墅的伍某3同意后,和罗某2、贺某4等人负责将树木驮运至伍初满屋边的公路上,共驮运了2天,总共有100棵树的样子,100多元工资是别人让贺某4转交给贺某2的; (7)证人贺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上半年,伍初满任均坪镇杨务溪村村支部书记期间,雇请村民罗某2、罗某1、张某2等人在杨务溪村小地名“樱桃冲”的村集体山上砍伐杉树约14立方米,送给溆浦县国药店老板伍某4修建别墅; (8)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明:大约四年前(询问时间2015年11月9日)的下半年,伍初满请村民罗某2、罗某1等人在杨务溪村位于“樱桃冲”的村集体山上砍了100多棵杉树给伍某4修建别墅; (9)证人伍某2的证言证明:大约四年前(询问时间2015年11月9日)的样子,伍某2看见伍初满屋边堆放了100多根砍伐的杉树,是从杨务溪村“樱桃冲”村集体山上砍的,后来被人用卡车运走了; (10)证人伍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均坪镇杨务溪村修建村小学时伍某4赞助了一笔钱。2013年的时候,为了感谢伍某4,村干部伍初满和向某在伍某4别墅吃饭时,两人表示要送一些木材给伍某4修建别墅,当时伍某4也在场。他们先是用马将树驮运到伍初满家对面河边上,伍某3再用货车运来别墅的,大概有60至70根圆木。伍某3不知道是谁喊人砍树和驮运的,后来伍某3给了向某2000元钱用于支付砍伐、驮运的费用; (11)证人伍某4的证言证明:伍某4对杨务溪村给自己送树修建别墅的事情并不清楚,当时修建别墅都是其大哥伍某3在管理。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樱桃冲湾田上”村集体山上。 3、工程师刘某、张某1作出的均坪镇杨务溪村“樱桃冲湾田上”砍伐林木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伍初满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松树,立木蓄积为17.3立方米,折材积11立方米,其中杉立木蓄积15.8立方米,松立木蓄积1.5立方米。 4、相关书证 (1)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证明溆浦县“烟塘冲口上”林地所有权为杨务溪村集体所有; (2)溆浦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出具的证明,证明无人申请办理过溆浦县“樱桃冲湾田上”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 (3)证人舒某2出具的证明,证明舒某2于1999年至2015年5月一直担任均坪镇杨务溪村妇女主任、计生专干。2012年修建村小学和村级活动室时,经村支两委共同研究决定,将村小屋后面及樱桃冲排上湾田上村集体山上的林木砍伐用于修建村小学村级活动室,由当时的承包商何某雇请人员砍伐。村里的行政事务由向某主管,村支部书记伍初满主管党建人事工作,舒某2主管计生和妇女工作; (4)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本案鉴定人刘某于2010年10月26日取得工程师资格,专业类别为森林培育;鉴定人张某2006年9月26日取得工程师资格,专业类别为森林经营; (5)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伍初满于2019年5月5日主动到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伍初满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认罪书,证明被告人伍初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5、被告人伍初满的供述证明:2012年阴历6月份,因修建村小学需要,经村支两委3个村干部研究决定,在本村杨务溪“樱桃冲湾田上”村集体山上砍伐了六七十根杉树,全部用于修建村小学,是村小学承包人何某喊舒某1、舒某3、贺某5、贺某14人砍伐的,工资也是何某支付的。2013年下半年,负责修建伍某4别墅的伍某3通过向某对伍初满说,伍某4在修建村小学时给了5000元赞助,村里能不能给伍某4提供些木材,伍初满同意了,具体砍伐工作都是向某安排的,自己没有参与,后来向某打电话说是在“樱桃冲湾田上”村集体山上砍伐的树木,并且砍完了,已经拉走了。因为村里的山林是县里规划的生态公益林,不能砍伐的,所以都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初满在担任原溆浦县均坪镇杨雾溪村村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村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伍初满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伍初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伍初满身为村支部书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或者与其他村干部口头沟通的方式决定采伐村集体山上的林木,且滥伐林木数量已经达到构罪标准,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伍初满作为该村的支部书记,应当承担该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伍初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伍初满滥伐的部分林木系用于修建村小学,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伍初满积极交纳罚金,应视为有悔罪表现。根据本院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伍初满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初满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溆浦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伍初满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其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初满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伍初满在2020年3月12日前在溆浦县种植杉树17株,并保证成活率不低于90%; 三、被告人伍初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烨 审 判 员 肖明刚 审 判 员 何红玲 人民陪审员 唐 明 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 人民陪审员 雷长顺 人民陪审员 翟光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芝 代理书记员 邓雪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