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52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秋慧,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石秋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以来,唐河县黑龙镇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唐河县黑龙镇杨庄村开办老窦冲采石矿,在环保设施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2011年7月,李某某又在黑龙镇赵庄村开办陡沟采石矿,在没有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无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开始非法开采矿石。在李某某非法采矿期间,唐河县环境保护局每年向其收取排污费,但未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致使李某某非法开采矿石1357930.5吨,给国家造成13579305元经济损失。其中,2011年至2012年,仅赵村陡沟矿非法开采矿石113556.8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35568元。被告人赵某身为唐河县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自2010年至2012年负责黑龙镇等乡镇的环境监察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李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放任不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负有环境监察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唐河县黑龙镇街居民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黑龙镇杨庄村老窦冲开采石灰岩矿,2005年12月28日,在仅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而环保设施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2011年7月,李某某又在黑龙镇赵庄村陡沟开采石灰岩矿,在没有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无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在李某某非法采矿期间,唐河县环境保护局每年向其收取排污费,但未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2014年4月3日,河南省地质测绘总局出具测绘报告,确认李某某非法开采矿石共计1357930.5吨,按唐价认字(2013)033号文件,石灰岩的市场价值为每吨10元,给国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价值13579305元。被告人赵某身为唐河县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2010年至2012年具体分工负责黑龙镇等乡镇的环境监察工作,但未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李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因其环保设施未竣工验收合格,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监督管理,提请本单位依法予以制止,且对李某某赵村陡沟矿无环保手续、无环保设施的非法采矿行为失察,使其脱离环保监管,以致2011年至2012年,其中仅赵村陡沟矿非法开采矿石113556.8吨,给国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1135568元。
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在检察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共唐河县委员会唐文组干(2007)95号文件、中共唐河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摘抄,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唐河县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收费票据,省地质总局测绘报告、案件电子光盘资料、情况说明,泰隆水泥公司证明、合同书、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赵某身为负有环境监察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分管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此公诉意见成立,被告人赵某犯罪较轻,对被告人赵某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惠钦贤
审判员  李新瑞
审判员  郑亚勤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