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光进滥伐林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202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光进,男,汉族,1948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安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安检刑附民公益诉(2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0日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瑜聪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张力出庭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罗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光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安岳县卧佛镇飞凤村9社、桂塘村5社、来凤乡六井村12社砍伐柏树197株,后将砍伐的树木出售。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蓄积为21.9896立方米。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作为控诉证据,指控被告人罗光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罗光进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且至今未补种树木和恢复植被,生态环境持续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光进按照《安岳县农林局关于罗光进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柏树760株或承担植被恢复费用6366.7元。 被告人罗光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光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岳县卧佛镇飞凤村9社、桂塘村5社、来凤乡六井村12社购买李某1、李某2等人种植的柏树,共计砍伐197株,其中152株柏树为防护林。罗光进将砍伐的树木出售给何某某、黄某某,获利1000余元。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蓄积为21.9896立方米。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罗光进被安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罗光进无其他犯罪记录,具有帮教和监管条件。 另查明,案涉植被恢复所需柏树苗木数量760株;根据栽植总株数和密度折算造林面积为4.57亩,植被恢复的费用为6366.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安岳县来凤乡堰乐村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鉴定意见书、《安岳县农林局关于罗光进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植被恢复方案》、证人康某1、罗某1、李某1、邹某某、江某某、邓某1、周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康某2、邓某2、何某某、李某2、黄某某、罗某2的证言、被告人罗光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进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的蓄积为21.989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光进犯有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罗光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罗光进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罗光进补种柏树760株或承担植被恢复费用6366.7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光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罗光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四、由被告人罗光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二个月内,按照《安岳县农林局关于罗光进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植被恢复方案》的要求,补种柏树苗木760株,并验收合格。逾期未履行补种树木义务,由被告人罗光进承担植被恢复费用6366.7元,此款支付至安岳县农林局,由该局代为补种760株柏树苗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林利 人民陪审员 陈善贵 人民陪审员 陈代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龙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