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威图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8156号
原告:广州威图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青山工业区6号G1。
法定代表人:郑余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又榕,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海龙,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146号301房之3327房。
法定代表人:李健。
原告广州威图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威图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余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又榕、念海龙,被告广东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威图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项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4万元本金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2020年11月16日,为544.36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环保部门第一次出具反馈意见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合同总金额10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为32508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被告本身不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且未按要求出具合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告因此未能成功立项,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8年9月15日、10月12日向被告支付订金30000元及前期费用24000元,合计54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环评文件于2019年3月13日被环保部门退件,并提出修改意见。2019年5月22日,被告经修改后提供的报告再次被环保部门退件。2019年9月27日,被告经修改后第三次向原告提供报告,但该报告于10月12日再次被环保部门退回。原告建设项目环评至今未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复。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原告迟迟未能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复,无法满足立项要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实质上已无法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五款,在服务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支付迟延提供报告的违约责任。二、被告在服务合同签订时不具有环评资质,具有欺诈的故意,结合其实际无法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告在广东省环评管理服务平台的查询,被告在签订服务合同后并未取得环评资质,存在隐瞒重要事实和欺诈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并不具备环评资质,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次出具报告均被退回,且此后未能履行按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修改完善报告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三、原告已发函要求解除服务合同,被告收函后也未提出异议。现服务合同已解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支付款项14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019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公函,提出解除服务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共计54000元,并支付延期提供报告违约金14040元,合计为68040元。同日,被告收到公函,至今未提出异议。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11月29日解除,并且被告已于2019年12月2日按要求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40000元。目前仍有合同款项14000元未予返还。鉴于目前双方服务合同已经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14000元及利息,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广东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单方提出终止合约,不配合履约,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合同履约期间,对履约过程中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存在主观认定及消极偏见,并于2019年10月29日单方面提出终止合约及退款要求,不再配合履约协定,直接导致被告无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最终修改及报批工作。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被告依约提供了专业的咨询服务并积极推进案涉合同的履行。被告在合同成立后,积极跟进案涉合同的履行,针对合同约定内容循序渐进有条不紊的展开工作,先后完成了报批材料的查验编写、现场勘查、现状监测以及周边测量等投入性工作,被告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报批文件符合法定形式,从而获取行政审批部门的受理回执,并根据评估单位意见,积极修改完善,因此被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三、原告生产行为涉及违反《环保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事实,是造成被告工作难度加大的客观因素之一。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被白云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发现存在污染物未经处理排放,且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处罚,予以通报,给被告的履约目标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即便如此,被告仍然积极协调,以期完善。四、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份,是我国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频繁密集发布、更替的特殊时期,在此期间先后多达有七八项重大环境导则发布执行,因此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文件编写要求及环评技术审批带来了影响因素。五、被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已收款项。原告拒绝履约,协助配合,直接导致合同处于履行僵局的状态,给报批工作带来了消极负面影响,被告无法继续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被告的工作进度。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完全取决于原告履约配合,原告的行为直接决定了被告的工作进度和合同履约目的。在原告未配合环评文件最终修改版报批的情形下,被告的工作进度及目标必然会被无限延长及难以实现。六、被告曾于2019年11月14日下午就项目继续完成报批等相关问题邀请原告前来办公地点进行面谈,原告到场后执意要求退款肆万,拒绝协助被告后续报批工作,并要求被告签署违背客观事实条款协议,被告拒绝签署此协议。原告在没有继续提供报批协助的情况下,被告本想诉诸法律,但念及为朋友林总好心推荐,依然退款肆万,以求和睦。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5日,原告(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乙方、受托方)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第一条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方式:1.服务内容: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乙方代理网上申报、规范报建文件编制、环保验收等技术服务。2.服务要求:乙方应根据国家与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现行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根据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取得环保局正式批复,可满足立项要求,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及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第二条服务工作进度:1.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提交齐全相关资料后21工作日内,乙方完成环境影响文件编制。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5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技术评估工作。3.完成环评技术评估工作且甲方补充提供齐全修改环评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正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取受理回执。4.若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准确或者发生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则乙方的工作时间顺延。第三条甲方提供协助事项:委托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1.提供技术资料:(1)按乙方的提资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图纸和资料;提供资料后有工艺、选址等重大变更,致使增加工作量的,需另行商定支付工作费用。(2)根据本项目进展的时间要求,及时提供环评技术评估后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修改时所需的相关资料;(3)环评文件在申报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或环保技术攻关,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解决。第四条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按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及参照“计价格【2002】125号文”计算。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即108000)。(此经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技术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会议费、验收检测费、环保竣工验收报告费、税费。)2.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时间。(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叁万元人民币整(30000)作为订金,10月10号前支付贰万肆仟元人民币(24000元整)作为项目前期调研工作费用;(2)乙方报告编写完成交到环保局并收到环保局正式批复文件,甲方支付合同额的30%,即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32400)给乙方;(3)乙方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甲方支付合同额的20%,即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给乙方。第六条服务成果及其验收标准:1.乙方提交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本五份。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有关环保法规及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编写,符合广州市白云区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技术要求。3.乙方报告编写完成交到环保局并收到环保局正式批复文件。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保证其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合作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推迟完成咨询成果,如迟延时间超过60天或情况严重以致乙方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收款项不予退还。5.乙方未按期完成环评报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每延期一天,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但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环评所需的资料和数据时,则不在本责任范围内。第九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协商一致任何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2.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环评工作内容、范围、时限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乙方实际工作量发生根本性变化,双方应就本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协商调整。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后果协商确定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终止本合同履行,等等。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元。2018年10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24000元。
2019年3月13日,环保部门针对涉案项目出具《环评文件审理意见反馈表》,其中载明:环评材料存在下列问题,未能达到环评审批要求:1.项目建设项目地理位置有误,见环评文件附图1。供热燃料更换为气或电。2.补充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穗发改【2018】784号)文件相符性分析。3.环评材料中大气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分析。
2019年5月22日,环保部门针对涉案项目再次出具《环评文件审理意见反馈表》,其中载明:环评材料存在下列问题,未能达到环评审批要求:……22.报告结论处理措施与前文不一致;23.全文错别字加多,格式较多错误,注意校核;24.报告编制质量较差,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要求……
2019年10月12日,环保部门针对涉案项目再次出具《环评文件审理意见反馈表》,其中载明:环评材料存在下列问题,未能达到环评审批要求:核实最近敏感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及分析有误,需重新核实。项目重新递交的环评文本仍未按照我局前期出具修改意见修改完善,现予以退件。请你单位认真核查和修改环评文件,建议先向我局申请技术咨询,将报告修改完善后再向我局重新申报。
2019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函》,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5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040元,共计68040元。该函于2019年11月29日签收。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收到该解除函,亦提出了异议,但无证据证实。
诉讼中,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原告陈述双方曾约定三个月内完成,被告陈述约定三个月内完成是指被告的工作内容,并不包括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时间。关于被告为何退还40000元的问题,被告陈述,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曾达成协议;原告陈述,当时双方协商各退一步,故当时只要求被告退回44000即可。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环评文件审理意见反馈表》、《关于解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务,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故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合同第二条服务工作进度对于合同事项完成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但是从被告完成的工作情况来看,直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制作的环评文件始终未能达到环评审批要求,导致最终未能取得受理回执。被告履约已远超出双方约定的时间,显属根本违约。因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54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解除函已于2019年11月29日由被告签收,故双方之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应于2019年11月29日解除。现被告仅退还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1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第5点约定,被告未按期完成环评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每延期一天,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但综合本案案情,鉴于被告确有为涉案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产生相应的成本支出,故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本院予以酌情调整为以尚未支付的1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关于解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函》妥投之日即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中超出部分的违约金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被告违约导致,故本院判令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威图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于2019年11月29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威图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款项1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威图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广东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行向原告广州威图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永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