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显芳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铁山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显芳,男。2013年12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1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维佳,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铁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显芳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发现被告人石显芳犯玩忽职守罪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于2014年9月30日建议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显芳及其辩护人尹维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石显芳任阳新县某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任阳新县某镇党委书记、镇长,主持镇委、政府全面工作;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阳新县某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主持镇委、人大全面工作。 一、受贿罪 被告人石显芳利用协调工农关系、工程推荐、款项收付等职务便利,于2007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7万元,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老板、个体老板谋取利益。 1、被告人石显芳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管理阳新县某镇全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阳新县金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在发展和工农关系协调方面提供帮助,前后9次收受金宝公司股东李某甲(另案处理)送的现金共计2.6万元。 2、被告人石显芳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管理阳新县某镇全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银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源公司”)在发展和工农关系协调方面提供帮助,前后12次收受银源公司经理李某乙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8万元。 3、被告人石显芳利用管理阳新县某镇全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阳新县加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加利公司”)发展和工农关系协调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11月的一天,在家中收受与李某甲一起前来的加利公司老板张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 4、被告人石显芳利用管理阳新县某镇全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莲花矿业公司发展和工农关系协调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莲花矿业公司老板柯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 5、被告人石显芳利用管理阳新县某镇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泉塘流域治理工程推荐和工农关系协调方面为个体经营者朱某甲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期间、2013年端午节前后,收受朱某甲送的现金共计1.8万元。 6、被告人石显芳利用管理阳新县某镇全镇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某镇路灯安装、泵站改造工程承包方面,为个体经营者程某甲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程某甲送的现金共计1.4万元。 7、被告人石显芳利用管理全镇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白泥泉湖复堤工程承包和款项结算方面,为个体老板程某乙提供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程某乙送的现金4千元。 8、被告人石显芳利用管理全镇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街道立面整治工程建设和工农关系协调方面,为个体老板潘某甲提供帮助,于2010年10月的一天,在阳新县三叠泉茶楼内收受潘某甲送的现金5千元。 9、被告人石显芳利用管理全镇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马家湖高产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和工农关系协调方面,为个体老板尹某甲提供帮助,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收受尹某甲送的现金共计8千元。 玩忽职守罪 2009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石显芳在某镇主持镇党委、镇政府全面工作期间,负责某镇的环境保护工作。被告人石显芳明知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加利公司等冶炼企业在生产中长期排放污染物,当地群众反映强烈,但监管不力,放任上述企业继续生产,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致使居住在冶炼企业附近的49名某镇村民慢性砷中毒。黄石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阳新县某镇镇政府、黄石市环保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等各单位因砷污染事件支出各项费用共计8282972.43元。其中阳新县某镇人民政府因环境污染补偿当地村民农作物损失863159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被告人石显芳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陈某甲、柯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履历表、某镇党委政府职责分工文件、合同、记账凭证、工作日记、阳新县某镇“尿砷超标”污染原因专家意见、应急监测报告、砷中毒相关病例、黄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支队情况说明、湖北省新华医院医务部病情介绍、关于“20131011”污染环境案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说明、相关收据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显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9.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显芳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污染企业长期排放砷元素严重超标的废气废水,造成49人慢性砷中毒、公私财产损失863159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显芳在本案立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显芳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石显芳犯受贿罪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显芳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仅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解如下:1、受贿罪部分,石显芳对受贿的数额不持异议,但提出虽然收受了钱物,但也有过回礼,李某甲的女儿结婚,其送了1千元,李某甲搬新居,其送了2千元;张某甲的儿子结婚,其送了1千元;尹某甲的儿子结婚,其送了1千元;过年到程某甲家二次走访,其每次送了现金2千元以及香烟一条、五粮液酒二瓶。2、玩忽职守罪部分,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冶炼企业追求利润、环保部门不履行职责所造成,不应由其来承担责任;其对村民反映的污染情况,都与环保局积极沟通,要求监管,环保局于2012年对企业下发了停产通知书。有领导要把污染企业介绍到某镇的情况,其都予以拒绝。还有的冶炼企业要扩大规模,其也及时予以制止。对冶炼企业其也一直强调要按照环评要求组织生产。此次砷中毒事件并非自己不履职所造成。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指控被告人石显芳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其一、石显芳不符合该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行使环境保护职权和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虽然具有环境保护的义务,但无权决定企业停产或恢复生产,不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法定职权。其二、石显芳在职期间,积极履行了环境保护义务。2007年群众反映加利公司无证生产,石显芳安排干部去调查;群众反映柯畈村周边果树污染,石显芳安排某镇分管农业的干部和柯畈村的村干部进行核灾,并落实企业赔偿资金的发放;石显芳看到报道金宝公司附近村民反映企业对周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其积极安排分管领导督促企业整改。其本人多次与阳新县环保局联系,反映污染情况,请求县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作出处理。2、对指控被告人石显芳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受贿数额不是9.7万元,而是6.6万元。理由:①指控石显芳收受李某甲现金2.6万元不实。石显芳在李某甲乔迁新居时送礼2千元,李某甲的女儿结婚时送礼1千元,这两次属于礼尚往来,应予以扣减。②指控石显芳收受李某乙现金和购物卡1.8万元部分不实。其中石显芳于2007年9月收受李某乙超市购物卡2千元;2009年春节收受李某乙超市购物卡2千元;2010年端午节收受李某乙现金1千元;2010年中秋节收受李某乙现金1千元;2010年春节收受李某乙现金2千元,未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为李某乙及其公司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礼尚往来,且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不宜认定受贿。该起指控实为1万元。③石显芳乔迁新居,张某甲送礼2千元,属礼尚往来,不宜认定受贿。④石显芳收受程某甲1.4万元不实,应扣减石显芳于2011年春节去程某甲家拜年送现金2千元及烟酒折款2千元,2013年春节去程某甲家拜年送现金4千元及烟酒折款2千元。⑤指控石显芳收受尹某甲现金8千元,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尹某甲谋取利益,且尹某甲的儿子结婚时,石显芳也送礼1千元,属礼尚往来,故该指控不成立。3、被告人石显芳投案自首,应对其减轻处罚。4、被告人石显芳在纪委审查期间积极主动退赃,案发后自愿认罪,所犯罪行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在侦查和庭审过程中积极配合,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悔罪态度诚恳。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石显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中共黄石市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原件一份,拟证实石显芳在纪委审查期间退赃三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石显芳任阳新县某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任阳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任阳新县某镇党委书记、镇长,主持镇委、镇政府全面工作;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阳新县某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主持镇委、人大全面工作。 一、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石显芳在阳新县某镇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辖区内各冶炼企业在监管、协调工农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各冶炼企业股东财物共计人民币4.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石显芳收受金宝公司股东之一李某甲现金2.6万元的事实 2009年12月的一天,李某甲驾车至阳新县白杨转盘附近与石显芳见面,石显芳在李某甲驾驶的车内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4千元。 2010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 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家中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4千元。 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 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 2011年12月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家中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4千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家中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4千元。 2、石显芳收受银源公司经理李某乙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6万元的事实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两张面值各为1千元的中百超市购物卡。 2010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1千元。 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1千元。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2千元。 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李某乙委托刘某甲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1千元,石显芳予以收受。 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乙委托刘某甲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1千元,石显芳予以收受。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2千元。 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1千元。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1千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两张面值各为1千元的中百超市购物卡。 2013年中秋节,李某乙委托刘某甲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2千元,石显芳予以收受。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家中收受加利公司法人张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莲花矿业公司股东之一柯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 (二)石显芳在阳新县某镇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工程项目承包商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工农关系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各工程项目承包商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朱某甲想承接阳新县某镇泉塘小流域片区综合开发工程,遂找到石显芳帮忙。经石显芳的推荐,朱某甲顺利承接了该工程。后在工程建设中,石显芳帮助朱某甲协调地方上的工农关系。为了表示感谢,朱某甲送给石显芳现金1.8万元的事实 2012年春节前,石显芳在家中收受朱某甲送的现金1万元。 2012年端午节前,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朱某甲送的现金8千元。 2、2010年11月,石显芳帮助程某甲承接了阳新县某镇路灯安装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完工后,石显芳帮助程某甲顺利结算工程款。2011年10月,程某甲想承接阳新县某镇大湾湖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再次找到石显芳帮忙。经石显芳推荐,程某甲顺利承接了该工程系列中的土建、泵房等工程。后在工程建设中,石显芳帮助程某甲协调地方上的工农关系。为了感谢石显芳提供的多次帮助,程某甲送给石显芳现金共计1.4万元的事实 2012年春节前,石显芳在家中收受程某甲送的现金1万元。随后又于2012年正月初五,石显芳到程某甲家中退还现金2千元。 2013年春节前,石显芳在办公室收受程某甲送的现金1万元。随后又于2013年正月初五,石显芳到程某甲家退还现金4千元。 3、2010年,石显芳帮助程某乙承接了阳新县某镇白泥泉湖复堤工程。为了表示感谢,程某乙于2011年春节前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4千元。 4、2010年,潘某甲为了使其承接的街道立面整治工程项目能够顺利施工,遂找石显芳帮忙,希望石显芳在工农关系的协调及结算工程款方面给予帮助。2010年10月的一天,潘某甲约石显芳在阳新县三叠泉茶楼见面,送给石显芳现金5千元。 5、2010年,尹某甲承接了马家湖高产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相关工程。为了让石显芳在协调工农关系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送给石显芳8千元的事实 2010年5月的一天,尹某甲驾车至阳新县城关与石显芳见面,在车上送给石显芳现金4千元。 2010年年底的一天,石显芳在家中收受尹某甲现金2千元。 2011年年底的一天,石显芳在家中收受尹某甲现金2千元。 另查明,被告人石显芳在黄石市纪委调查期间,向纪委退出违纪款三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石显芳的供述,证实其在某镇任正职期间,收受几家污染企业共计9万元好处。这些污染企业长时间超标排放“三废”,对大王几个村部分群众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其收受了这几家企业的好处,就放松了对他们的监管。具体经过:①与金宝公司老板李某甲之间的经济往来:其在职期间帮助李某甲协调地方上的关系,李某甲多次送其现金表示感谢。所收款项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具体为:2009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李某甲电话联系其要求见面,其当时在阳新县白杨转盘附近,后李某甲开车至白杨转盘,其上了李某甲的车,在车内李某甲往其西服口袋塞了一个红包,内有4千元现金(均为百元票面)。李某甲这次送钱的原因:一是节日走访;二是其帮助李某甲承包的马家湖中港清淤工程如实结清工程款。2010年端午节前一天,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用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0年中秋节前夕,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用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0年底2011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其在家中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4千元(用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1年中秋节、端午节其在办公室分别收受李某甲现金各2千元(用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1年12月初,其在家收受李某甲、张某甲红包共计4千元(每人2千)。2012年春节前农历12月27或28日的晚上,其在家收受李某甲现金4千元(用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2年底2013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其在家收受李某甲现金4千元(用信封包装,百元票面)。②与银源公司经理李某乙之间的经济往来:李某乙为感谢其帮助协调地方上的关系(帮他协调了与村组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工作)多次送现金和购物卡,具体为:2007年9月,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两张中百超市购物卡(每张1千元,红色小纸袋包装)。2009年底2010年春节前农历12月20日前后的一天,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两张中百超市购物卡(每张1千元,红色小纸袋包装)。2010年6月(端午节前)的一天,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现金1千元(银源公司专用黄牛皮纸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现金1千元(银源公司专用黄牛皮纸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1年春节前,农历12月20日前后的一天,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现金2千元(银源公司专用黄牛皮纸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1年端午节前一天,刘某甲受李某乙的委托到其办公室送其现金1千元(银源公司专用黄牛皮纸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1年中秋节前一天,刘某甲受李某乙的委托到其办公室送其现金1千元(银源公司专用黄牛皮纸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1年底2012年春节前,农历12月20日前后的一天,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2千元(银源公司专用黄牛皮纸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2年端午节前,李某乙到其办公室送其现金1千元(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2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1千元(银源公司专用黄牛皮纸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2年底2013年春节前,农历12月20日前后的一天,其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两张中百超市购物卡(每张1千元,银源公司专用信封袋包装)。2013年中秋节期间,刘某甲受李某乙的委托到其办公室送其现金2千元(银源公司专用信封袋包装,百元票面)。上述款项均用于家庭生活日常开支。③与加利公司经理张某甲的经济往来:张某甲在某镇投资办厂,需要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以及帮助他在生产中因为污染问题被群众举报时协调关系,张某甲送其现金,具体为:2011年底2012年春节前农历12月初,张某甲和李某甲一起到其家,其中张某甲送其一个红包,内装现金2千元。上述款项用于家庭开支。④与柯某甲的经济往来:2012年12月底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莲花村村支书柯某甲受莲花矿业公司老板刘总的委托到其办公室送其现金2千元(信封包装,百元票面)。送钱的原因:感谢其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协调地方上的关系。⑤与某镇集镇改造项目中路灯亮化工程项目承包商程某甲之间的经济往来:2010年11月其帮助程某甲承包某镇集镇改造工程中路灯亮化工程,程某甲为表示感谢于2011年元月的一天,到其家送其现金1万元(黄牛皮纸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1年底其帮助程某甲承接某镇大湾湖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程某甲于2012年底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到其办公室送其现金1万元(信封包装,百元票面)。上述款项均用于自己与家庭的日常开销。但其于2011年春节正月初五,其到程某甲家走访,给他带了2千元、一提五粮液、一条黄鹤楼香烟。2013年春节正月初五,到程某甲家走访,给他带了4千元、一提五粮液、一条黄鹤楼香烟。之所以在春节时到程某甲家走访送礼是觉得他给其送钱的数额比较大,收钱多了心里不踏实。⑥与承包泉塘小流域治理工程的老板朱某甲的经济往来:其在朱某甲承接泉塘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中给予了帮助,还在工程建设中帮助协调地方上的工农关系,朱某甲为表示感谢两次送其现金。具体为:2011年底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家收受朱某甲送的现金1万元(牛皮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2年端午节前,其在办公室收受朱某甲送的现金8千元(牛皮信封包装,百元票面)。上述款项均用于家庭开支。⑦与马家湖高产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四标段老板尹某甲的经济往来:尹某甲为了得到他在项目建设中协调当地工农关系方面的关照和支持,于2010年端午节前约其到阳新县城关的国贸大酒店门口,其到后上了尹某甲的车,在车内尹某甲送其现金4千元(牛皮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0年底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家收受尹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牛皮信封包装,百元票面)。2011年底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家收受尹某甲送的现金2千元(牛皮信封包装,百元票面)。⑧与某镇集镇改造工程中街道立面整治工程刮腻子项目老板潘某甲的经济往来:潘某甲希望其在她的项目中帮助协调当地工农关系,于2010年10月的一天,约其到阳新县三叠泉茶楼送其现金5千元(信封包装,百元票面)。⑨2010年9月,其帮助程某乙承接了白泥泉湖复堤工程。2010年底2011年春节前工程完工后,程某乙到其办公室送其现金4千元(信封包装,百元票面)。此款用于个人开支。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金宝矿业公司的股东之一。给石显芳送钱是为了他以后对企业给予关照和帮助。具体与石显芳的经济往来: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在阳新白杨转盘附近与石显芳见面,在其驾驶的车上送给石显芳一个红包,内装现金4千元。2010年端午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2千元。2010年中秋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2千元。2010年底2011年春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家中送给石显芳现金4千元。2011年端午节、中秋节,其都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各2千元。2011年12月的一天(石显芳搬新家时),其到石显芳家送给石显芳一个红包,内装现金2千元。2011年底2012年春节,其到石显芳家送给石显芳一个红包,内装现金4千元。2012年底2013年春节前,其到石显芳家送给石显芳现金4千元。其新房搬迁时,石显芳送其贺礼2千元,其大女儿出嫁时石显芳送其贺礼1千元。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银源公司法人。该公司成立时,石显芳是某镇的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后任某镇的党委书记。为了和石显芳处理好关系,希望他对企业有所照顾,能够使企业的经营顺畅,其多次给石显芳送钱和购物卡,具体如下:2007年11月28日,银源公司搞二期工程庆典三期工程签约仪式,当时请了阳新县委、政府、人大等相关领导,石显芳也是嘉宾之一。其公司财务采购了一批中百超市的购物卡,主席台上的嘉宾是2千元的购物卡,其他嘉宾是1千元的购物卡。石显芳是坐在主席台上的嘉宾,因此其给的是2千元的购物卡(面值1千元,共二张)。2009年底2010年春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一个银源公司的信封,内装两张中百超市购物卡,面值1千元,共计2千元。2010年端午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一个银源公司的信封,内装现金1千元。2010年中秋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一个银源公司的信封,内装现金1千元。2010年底2011年春节,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一个银源公司的信封,内装现金2千元。2011年端午节,其安排刘某甲给石显芳送去现金1千元。2011年中秋节前,其安排刘某甲给石显芳送去现金1千元。2011年底2012年春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一个银源公司的信封,内装现金2千元。2012年端午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1千元。2012年中秋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1千元。2012年年底2013年春节前,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一个银源公司的信封,内装二张面值分别为1千元的中百超市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其委托刘某甲给石显芳送去现金2千元。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分别于2011年端午节、中秋节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1千元;2013年中秋节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2千元。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经营加利公司期间,石显芳时任某镇的党委书记,为了得到石显芳的照顾,其于2011年11月底和李某甲一起到石显芳的家中送给石显芳一个红包,内装现金2千元。 6、证人柯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他人合伙成立了莲花矿业公司。为了得到某镇党委书记石显芳的照顾,处理好与镇里的关系,其于2012年底2013年春节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一个牛皮纸的信封,内装现金2千元。 7、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听说阳新县发改委有一个项目,项目由某镇负责,是做小流域治理工程,最后中标单位是阳新县鑫源水利建设工程公司。因考虑到鑫源公司是大公司,不可能自己下来做这个工程,其为了承接该工程遂于2011年底找石显芳帮忙,并于2011年底2012年春节前,到石显芳家中送给石显芳现金1万元,希望他能够给予关照,让其顺利承接该工程。最后石显芳在党委会上提出由其来承接该工程,并通过了讨论,决定由其来承接这个工程。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其为了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也为了感谢石显芳帮助协调地方上的关系,其于2012年端午节前又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一个牛皮纸信封,内装现金8千元。 8、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石显芳帮助其承接了某镇路灯安装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方面石显芳也给予了帮助,为了表示感谢,其于2011年12月底的一天,到石显芳的家送给石显芳现金1万元。2011年10月,某镇大湾湖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由阳新县鑫源水利建设工程公司中标。其找到鑫源公司要求承建该工程,鑫源公司要求地方政府担保。其遂找石显芳帮忙,石显芳向鑫源公司推荐了他,镇里对其承包该工程提供了担保,后该工程的土建、泵房等工程由其承包。为了感谢石显芳在大湾湖泵站更新改造工程中给予的帮助以及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石显芳帮助协调地方上的关系,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现金1万元。另证实2012年正月的一天,石显芳到其家送给其一提五粮液、一条黄鹤楼香烟以及现金2千元。2013年正月初,石显芳到其家送给其一提五粮液、一条黄鹤楼香烟以及现金4千元。 9、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承接了白泥湖湖堤修复工程,为感谢石显芳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了帮助,其到石显芳的办公室送给石显芳一个信封,内装现金4千元。 10、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石显芳要其承接某镇中庄段的工程。为了让工程能够顺利施工,需要石显芳协调地方上的关系,且在结算工程款方面也需要石显芳给予帮助,其于2010年的一天,约石显芳在阳新立交桥三叠泉茶楼见面,送给石显芳一个信封,内装现金5千元。 11、证人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承接了某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中三个标段,其希望石显芳出面协调地方上的工农关系,于2010年5月,其驾车至阳新城关与石显芳见面,在车上送给石显芳一个信封,内装现金4千元。2010年底,其在石显芳家中送给石显芳一个信封,内装现金2千元。2011年底2012年春节,其在石显芳家中送给石显芳现金2千元。 12、阳新县某镇泉塘小流域片区综合开发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项目总价表、记账凭证、领款单、借支单,证实阳新县某镇人民政府为实施阳新县某镇泉塘小流域片区综合开发工程,接受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双方达成的协议情况以及朱某甲、程某甲在具体工程项目中的账目情况。 13、合同书、产品报价清单、明细账、记账凭证、拨款审批表、借支单等单据,证实阳新县某镇人民政府将大王、中庄集镇路灯安装工程承包给武汉海特照明制造有限公司施工,双方订立合同的相关情况、工程款的支出、结算情况以及程某乙在该工程项目中的账目情况。 14、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单据,证实潘某甲在外墙涂料工程中的账目情况。 15、省级投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五份,证实阳新县土地整理中心就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其他工程等分别与湖北红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关情况。 对被告人石显芳受贿的指控,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经查,1、石显芳在任职期间,监管辖区内冶炼企业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同时对辖区内的工程承包、工程施工方面亦有职权,从行贿人的证言及石显芳的供述中可以认定,石显芳利用职权为行贿人的请托事项提供了帮助,并收取贿赂,如在监管辖区内各冶炼企业过程中给予方便,为工程项目承包商在工程的承包、工程款的结算、工农关系的协调等提供帮助。故石显芳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构成受贿罪。石显芳在收受了贿赂后,又在过节、子女婚嫁、搬迁等情况回赠了部分行贿人现金、烟酒等钱物,是在受贿之后的人情往来,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不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故被告人石显芳对受贿罪数额的辩解及其辩护人针对受贿罪数额认定提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仅对辩护人提出石显芳于过年时回赠程某甲现金共6千元属于收受财物后的退还,予以扣减的意见,公诉机关在认定受贿事实中已从中扣减,本院予以采纳。2、对公诉机关指控石显芳于2007年9月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两张面值各为1千元的中百超市购物卡的事实,经查,行贿人李某乙的证言及石显芳的供述中对行贿的时间、地点、事由均有出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故该起事实仅有石显芳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认定。综上,石显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 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石显芳任阳新县某镇党委书记、镇长,主持镇委、镇政府全面工作。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阳新县某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主持镇委、人大全面工作。其在任职期间,某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与阳新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将环保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落实环保考核一票否决的环保目标制。具体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方面要保持稳定,辖区环境质量要有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总量控制方面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方面加强环境监管,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纠纷,重视环境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的投诉,办理率、回复率100%,不因环境污染问题进市、进省、进京上访等;环境安全方面负责所辖范围内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处置及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和污染源管理,认真抓好各类环境事故隐患整改,预防安全事故等。 在石显芳任职期间,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加利公司已经落户于阳新县某镇进行生产经营,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的冶炼、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均属于重金属污染企业。上述企业自生产经营以来,一直存在环保手续不完备、环保投入不够、环保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某镇人民政府在日常检查监管中,发现问题不予查处,放纵企业长期违法经营,导致企业在非法冶炼过程中长期排放砷超标的污染物,为此,当地居民多次向某镇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反映冶炼企业的非法生产导致农作物减产、身体不适等环境污染问题,还委托村民代表二次进京到国家环保部投诉。对于阳新县某镇出现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石显芳作为阳新县某镇党委书记、镇长,应依职责对冶炼企业加强监管,对出现的环境污染及时治理,在环保部门要求冶炼企业予以整改后,要督促冶炼企业整改到位,但石显芳不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环境污染,使当地居民长期在砷污染的环境中生活,最终造成49人慢性砷中毒、872人砷超标和863159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石显芳的供述,证实①其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任某镇党委书记、镇长,主持某镇党委和政府全面工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督促分管经济的班子成员和经济办的陈某甲对企业的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以及企业和周边村组矛盾的处理。周边村组的矛盾主要有环境污染、道路损害、污染对农作物造成减产和人身损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统计和上报。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任某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主持某镇党委和人大的全面工作。任职期间主要抓的工作中“督促政府认真抓好环境保护工作(任镇长的时候亲自抓。任书记的时候是督促政府抓)”是其中之一。镇里对企业一是督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二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三是因企业对周边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和造成人身伤害的,及时协调处理;四是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监督企业实现“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标;五是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②其在某镇任职期间有几家冶炼企业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分别是金宝公司、加利公司、银源公司、盛佳公司、莲花矿业公司。上述企业的污染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冶炼的原材料含有硫,在冶炼过程中遇到阴雨天,受低气压影响形成酸雨,导致庄稼树叶枯黄,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同时空气中存在异味;二是经环保部门介绍,存在重金属污染。③群众找村里、镇里反映过企业有污染。其印象深的有两次,2006年或2007年6、7月份,柯畈村的村民和村干部向镇里反映柯畈村周边的树木、苕藤枯黄,果树不能正常授粉挂果,分析可能是冶炼企业污染造成。后镇里召开了会议,成立工作专班,对群众受灾面积、作物损失的情况进行核实,组织企业和部分代表就损失事宜进行磋商,督促村里将钱及时发放给村民。其安排镇里分管农业的同志和柯畈村村干部一起进行核灾,安排李某丁和村干部落实企业赔偿资金的发放。这次企业赔了3万余元,镇里督促企业进行了技改,后通过了环保验收,事情予以平息。还有一次是2011年8、9月份,其看见《今日阳新》报道金宝矿业公司附近村民反映企业对生产生活有影响,一是空气影响,下雨天呼吸有怪味;二是对农作物产量有影响。其当时就要求分管的领导和经济办的陈某甲督促企业对环保要加强管理,对老百姓造成损失的,要督促企业进行赔偿,同时与环保部门联系,核查三废是否达标。如确有污染,一是要求环保局对空气情况、污染气体排放的情况进行检测;二是督促企业进行停业整顿;三是停业整顿,通过验收才能恢复生产。2012年7月,省里召开党代会,某镇的群众反映冶炼厂的污染问题严重,考虑到当时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某镇的群众上访问题严重,维稳形势严峻,为此其安排分管环保工作的柯某乙副镇长向阳新县环保局发公函,要求对镇里的几家污染企业加强环境监测,实现达标排放。并和蔡某甲镇长一起到县环保局找阮局长反映情况,要求加强监督管理。2012年8月,中央召开十八大,为了再次防止因污染问题导致镇里出现不稳定因素,其到环保局阮局长办公室,与环保局沟通对污染企业能否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关闭。后环保局对某镇的五家企业全部下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污染企业关了三四个月后,向环保局提出开工申请,老百姓予以阻止。为此2012年12月,县环保局就企业开工的事组织企业负责人、企业所在村的支部书记、部分村民代表开会。其当时安排蔡某甲镇长、李某丁、柯某乙参加会议,后其得知企业负责人在会上介绍了技改情况,作出排放三废做到达标的承诺。环保局表态如果验收达标就恢复生产。村民表示如果检测合格同意企业恢复生产,如今后企业仍存在污染,环保部门要制裁,如不制裁就上访。后污染企业全部恢复了生产,其向陈某甲询问过检测情况,陈某甲称环保局已经检测了,其就未管这个事了。④镇里对其他污染企业也开展过三次污染整治活动,2008年经群众举报大冶的一个冶炼厂在有色湖养殖厂院内非法冶炼,经其安排人去核查后,责令该企业拆除设备,停止生产,搬离某镇。后该企业予以搬离。2009年由县政府牵头对某镇5、6家矾厂进行整治,目的就是关停。2011年盛佳公司准备在姜祥村办冶炼厂,负责人石某甲向镇里请示。其当时明确表示冶炼厂污染严重,坚决不能办。后石某甲就放弃了办厂。2012年某镇九垴十三凼果园的老板李某戊反映太子镇的冶炼厂排放的粉尘污染影响到果园果树的授粉和挂果,造成果树不能结果,要去上访。经做工作,由政府出面找县环保局进行监测,协调处理。后县环保局解释污染排放达标,但还是对果园有影响,最终如何处理其不清楚。⑤其在任期间某镇的五家冶炼企业一直就有污染情况存在,但对群众有砷中毒的情况并不知晓,也没有听说有村民反映因企业污染导致砷中毒的事件。并且2013年5月某镇托管到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利用四个月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排查和整顿,这次的检查也未发现有砷中毒的情况或类似的情形。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石显芳担任某镇党委书记,全面主持某镇的工作。当时分管企业的镇领导是程时明,2010年至2011年由王某甲分管,2012年至2013年由柯某乙分管,分管的职责就是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企业管理方面的事务,其中某镇的环境保护由经济办负责。某镇辖区内有五家冶炼企业,具体为加利、金宝、银源、莲花、鑫旺。其在经济办工作期间,平时的工作就是对企业进行交叉检查,检查内容就是查看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就向相关领导反映。镇里面做的工作具体为:一是督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进行设备更新改造;二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三是因企业对周边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四是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督促企业实现“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标;五是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上述冶炼企业中加利除了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许可证外,生产许可证、环评报告等相关证件均没有,按照规定,是不允许生产的,但是加利公司一直在断断续续地生产,对于加利公司无证生产的情况镇里分管企业的领导、镇长、书记都清楚。金宝公司的情况与加利公司差不多,一直在断断续续地生产。银源公司只有环评报告,莲花矿业公司和鑫旺公司均没有环评报告,但一直都在正常生产。对于上述情况其向镇里的分管领导、镇长、书记汇报过,镇里的领导也向县环保局汇报过。镇里的群众自2006年起就反映企业有污染,举报金宝公司和银源公司比较多,主要是反映烟气和粉尘导致气味难闻,损害庄稼。群众一般是向书记、镇长、镇办公室和信访办举报,也有直接向上面去反映。对于这些举报,镇里一般召集村委会人员和企业老板,由镇里组织协商赔偿。但针对污染问题其不清楚领导如何处理。2012年8月,镇政府和县环保部门联合要求上述五家企业停业整顿。在这之前,加利公司已经停产。金宝公司花钱进行环保设备投入,对厂区和周边环境进行了整治。银源公司也进行了环保投入,但效果不明显。其对这几家企业停业整顿后如何恢复生产的情况不清楚。但对于镇里出现砷中毒的事件,其认为镇政府的职责没有完全履行到位,镇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比较模糊,镇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职责区分也不明确,执法权和处置权在环保部门,但环境保护的一票否决权在镇政府。另证实阳新县环保局在某镇和白沙镇设置了白沙环保中队,是具体分管环保工作的专业执法队。 3、证人柯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11月到某镇工作担任副镇长。镇里没有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部门,只是政府工作中有这个职能,由其牵头负责。某镇主要有五家企业,分别是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加利公司、鑫旺公司、莲花公司,都是冶炼企业。根据其掌握的情况,金宝公司和银源公司通过了环保部门的环评,加利公司和莲花公司没有环保相关证件。鑫旺公司只在2013年5月左右生产了二三个月。对这些企业在环保方面手续不全以及这些企业存在污染问题镇里都清楚,石显芳书记肯定也知道。其接手环保工作后,一般是个把月到企业去检查一下工作,具体检查企业的环保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安全生产是否到位,要求企业加强环保设备投入,解决好废气、粉尘等污染问题,协调企业与村民之间的环境污染赔偿问题。这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有老百姓上访投诉环境污染,企业每年都向附近的村民赔偿。其发现企业停产又突然开工、村民投诉环境污染等问题都会向石显芳书记等镇领导汇报。对一般的环境污染,镇里都会以化解矛盾为主,石显芳书记应该也向县环保局反映过,其也曾陪同群众一起到县环保局反映,但之后如何处理的不清楚。关于企业停产整顿问题,其做不了主,必须由石显芳书记等镇领导作出决定。其知晓金宝公司、银源公司于2012年停产整顿,加利公司、莲花公司当时也已经停产。环保投诉最多的主要是金宝公司。2012年上半年镇里九垴十三凼果园的老板李某戊反映果树不结果、掉果,推测是附近冶炼厂的气体污染造成。石显芳书记专门要求其对阳新县环保局出具公函,要求环保部门对冶炼厂进行气体检测,石显芳书记也亲自到环保局去协调这个事情。到了年底,环保局阮局长到某镇现场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专门召开了环境污染处置的会议,但是否有会议记录其不清楚。2013年下半年某镇发生群体性砷中毒事件,其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某镇党委和政府都有责任。因为这些企业当时都是某镇引进来的,在监管方面没有尽责,导致砷中毒的原因主要是加利公司拿了一批进口的工业废料生产。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起在某镇政府工作。其从未分管过企业和环境保护的工作,但知晓2008年就有村民反映加利、金宝、银源三家企业有污染,主要是烟有异味、企业周边的农作物减产、人体感觉不适。镇里对企业没有环境监管职责,只能向环保局进行反映,要求执法部门进行处理。2008年,村民为企业污染问题到政府闹事和举报,后经阳新县环保局处理,企业停产整改,阳新县环保局和镇政府一起找企业老板谈赔偿事宜,赔偿到位,企业整改又通过了环保局的验收,就恢复了生产。2012年8月,石显芳书记又因为村民上访到阳新县环保局协商,后阳新县环保局阮某甲局长、王某乙局长到某镇,会同下刘村、南山村、柯畈村的村民代表、村干部、污染企业(主要是加利、金宝、银源、莲花矿业)的老板召开了群众代表大会,镇里由石显芳书记安排其和信访办主任刘某乙参加。这次会议主要是从信访维稳的角度出发,当时召开会议的时候并不知道有砷中毒,只知道是空气污染。会上环保局说企业当时已经停产,村民代表对企业和环保局提出要求,环保局答复是停产整顿,企业老板表态服从要求整改到位再生产。镇政府也要求村民认为仍有污染就向政府报告。过段时间,企业就恢复了生产,是否整改通过验收其不清楚。镇政府对这些污染企业只能向环保部门进行反映,再就是要求企业进行整顿。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阳新县环保局副局长期间负责环境监管工作。在任职期间,曾分管过位于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加利公司。这三家公司在2011年全市开展的拉网排查活动中都被停产整顿,但2012年又偷偷生产过,经发现都进行了处理。2012年下半年,县环保局和某镇政府共同组织召开了群众投诉污染企业的见面会。县环保局有其和阮局长、监察大队的同志参加,某镇政府通知了李某丙书记、村民代表以及污染企业的老板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维稳和信访问题,当时环保局和镇政府要求污染企业整顿不到位,不能擅自开工。村民代表也要求企业不能造成污染,否则不能生产。阮局长提出因为对企业的投诉不断,如不能安全生产就要关停。会议形成意见,群众如发现有问题,可以到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加强监管,经常到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坚决处理。在见面会后,这几家企业仍在非法生产,监察大队虽然经常到某镇检查,但执法力度不到位,无法关停这些企业。对于这几家企业违法生产、整顿不到位等问题,其只是私下与某镇石显芳书记等相关领导沟通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没有书面请求某镇政府配合整治。 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阳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在线监控,监控企业废水、废气及指标等情况。某镇的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加利公司由其所在的大队分管,但金宝和银源均未安装这个设备。其知晓2012年全市搞重金属整顿拉网排查活动时,金宝、银源、加利全部被停产整顿。之后其还随阮局长、王某乙副局长等人到某镇参加了一个协调会,某镇政府也有人参加,还有村民代表、企业也派员参加了这个会议。对于会议内容其只记得企业做保证,村民比较满意等情况。 7、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8月调至阳新县某镇工作,一直担任党委副书记兼副镇长。2011年其代表某镇政府签订了2011年《阳新县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但其并不分管工业和环保工作。责任书只是作为政府工作的考评体系,表明政府在环保工作上的重视程度,没有具体地管理制度,只是从大方向进行要求。作为某镇政府没有执法权,发现企业有污染问题,就积极向环保部门反映,由环保部门处理。其在某镇工作期间,当地冶炼企业就存在污染问题,其对污染企业要求都比较严,只要发现问题都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处理。 8、中大发(2009)24号关于调整镇干部工作分工和驻村安排的通知、中大发(2010)01号中共某镇委某镇人民政府关于镇领导班子成员2010年工作分工和驻村安排的通知(附干部驻村安排表)、中大发(2011)01号中共某镇委某镇人民政府关于镇领导班子成员2011年工作分工和驻村安排的通知(附干部驻村安排表)、大发(2012)01号中共某镇委某镇人民政府关于镇领导班子成员2012年工作分工和镇干部及镇直企事业单位驻村安排的通知(附干部驻村安排表、镇直机关驻村安排表)、大发(2013)1号中共某镇委某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2013年工作分工和镇干部及镇直企事业单位驻村安排的通知(附镇干部驻村安排表),证实某镇领导干部以及驻村安排情况。石显芳于2009年至2011年主持镇委、镇政府全面工作,2012年至2013年主持镇委、人大全面工作。2009年由程时明主管环境保护工作,2010年至2011年由王某甲主管环境保护工作,2012年至2013年由柯某乙分管环境保护工作。 9、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关于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说明,证实阳新县人民政府与某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明确了将环保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落实环保考核一票否决的环保目标制;辖区环境质量要有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加强环境监管,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纠纷,重视环境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的投诉、办理率、回复率100%,不因环境污染问题进市、进省、进京上访;负责所辖范围内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处置及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和污染源管理等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内容以及考核与奖惩办法。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新县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关于责令阳新县加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整改的通知,证实阳新县加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7月19日成立,位于阳新县某镇上街村,经营范围为金、银、铜、铁、镍加工、销售;废旧物资、工业废渣回收、销售等公司信息情况以及阳新县环保局于2011年至2013年间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该公司一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阳新县环保局于2011年6月8日对该企业决定行政处罚,阳新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2年9月25日、2013年3月13日责令停产整改等处罚情况。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单、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环境保护限期整改通知书,证实阳新县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4日成立,位于阳新县某镇下刘村,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加工、购销等企业信息情况以及阳新县环保局于2012年至2013年间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该公司存在环境保护问题,阳新县环境监察大队多次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等处罚情况。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新县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环境保护限期整改通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阳新县银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4日成立,位于阳新县某镇,经营范围为含铜污泥、含镍污泥的回收、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经营金属矿产品等公司信息情况以及阳新县环保局于2010年至2013年间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阳新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改正、决定行政处罚等处罚情况。 13、阳新县某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出具的工作日志,证实2013年3月至9月某镇对辖区几家冶炼企业检查工作情况以及针对查出的问题作出处理方案。经检查,金宝、银源、加利、鑫旺、莲花矿业等冶炼企业在此期间均存在环境污染、环保投入不够等问题。部分企业手续不全就开工生产。 14、环境保护部信访办公室信访事项转送单、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单、黄石市环境保护局信访事项转办单及文件处理、传阅登记卡、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文件处理卡、黄石市环境保护局信访事项转办单,证实针对2010年4月阳新县某镇柯畈村柯常杏反映金宝冶炼厂等五家小冶炼企业废气、废水、烟尘污染周边问题,要求取缔关闭这些企业的信访事项,由环保部逐级转发到地方予以处理的情况。 15、关于阳新县金宝、银源等冶炼公司污染环境的调查处理回复,证实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5月接到市环保局转来的关于阳新某镇村民投诉阳新金宝、银源等多家冶炼公司废气、废水污染当地环境的投诉件后,该局于6月2日要求县环境监察大队深入各个现场询问调查取证,并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冶炼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 16、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要求妥善处理柯常杏进京投诉件的意见函,证实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25日发函,针对某镇柯畈村村民柯常杏多次向市县环保部门投诉本镇5家冶炼企业污染环境问题,并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4月二次进京到国家环保部口头投诉该问题的上访事件向某镇政府、县信访局提出相关意见,某镇政府要督办金宝、银源、加利、电石厂等企业按协调会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县环保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对限期不能达标者进行行政处罚;建议镇政府召集投诉人和被投诉业主进一步协调关系等。 17、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阳新县某镇四家企业污染环境问题查处情况报告,证实黄石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组织阳新县环保局有关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阳新县某镇五家冶炼企业污染环境的问题赴现场进行查处的情况,2010年6月2日阳新县环保局和某镇政府召集四家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协调会中部署工作的情况以及针对柯常杏的投诉,该局信访工作人员所做的相关工作情况。 18、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群众反映阳新县金宝矿业公司和银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废水污染问题的查处情况报告,证实黄石市环保局于2012年4月18日出具报告,根据省环保厅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单,针对群众反映阳新县金宝矿业公司和银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废水污染问题,要求阳新县环保局进行调查处理,上述两家公司采取了治理措施。相关执法人员将调查情况向信访人柯常杏予以了通报。柯常杏此前提出关停的要求。虽然近几年两家企业经过整治有所改善,但仍坚持要求两企业搬迁,并怀疑企业有夜间偷排废水情况。市环保局信访办向柯常杏建议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拨打环保热线,并责成阳新县环保局加强对两家企业的监管。 19、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群众反映阳新县某镇金宝公司含硫废气污染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证实市环保局接到省环保厅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单后,针对群众反映阳新县某镇金宝公司含硫废气污染的问题责成阳新县环保局进行调查处理,发现该公司存在烟尘外排、地面物料未及时清扫等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对该公司加强现场管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达标排放以及之后执法人员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信访人柯常杏进行反馈等情况。 20、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单、值班情况记录单以及市环保局群众来访登记表,证实阳新县某镇南山村2组村民程时勇、程良金于2012年4月19日、4月21日、4月28日分别向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投诉反映阳新县金宝矿业公司冶炼加工时产生废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通过治理未从根本上消除污染,只有搬迁或者关停才能解决问题等情况。 21、某镇人民政府大政文(2013)62号关于陈世勇信访事项的办理报告、大政文(2013)63号关于程湖亮信访事项的办理报告以及湖北省交办信访事项办理回告表二份,证实阳新县某镇人民政府针对某镇村民陈世勇、程湖亮反映某镇有几家私营选矿冶炼厂从各处回收有毒有害废矿进行加工冶炼,造成当地百姓多村多湾多人砷中毒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上述信访人反映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向湖北省信访局上报。 22、黄石开发区某镇部分居民“尿砷超标”污染原因分析会专家组意见、某镇部分居民“尿砷超标”污染原因分析会专家签到表,证实2013年11月6日黄石市环保局主持召开某镇部分居民“尿砷超标”污染原因分析技术论证会,与会专家和代表作出专家组意见:①当地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不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人体健康。②该区域七家冶炼企业采用的主要原料、排放物检测结果显示砷含量较高,所采取的烟气净化措施对砷污染的净化能力有限,七家企业对该区域大气砷污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③某镇部分居民砷污染事件主要成因为大气污染、污染物扩散和通过呼吸途径所造成。 23、湖北省黄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证实该站受环保局委托分别对金宝、银源、加利地表水、土壤、烟灰的浸出毒性进行了监测,其中金宝的地表水、土壤、烟灰砷浓度值均超标;银源的地表水、土壤砷浓度值均超标、烟灰砷浓度值超标,属于危险废物;加利烟灰及烟道灰砷浓度值均超标,属于危险废物。 24、关于“20131011”污染环境案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说明、相关收据,证实政府相关部门因砷污染支出的费用共计8282972.43元,其中大王政府补偿农户砷超标的蔬菜费863159元。 25、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报送某镇砷超标事件公共卫生处置及临床治疗等费用情况的函,证实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某镇砷超标事件公共卫生处置及临床治疗工作进行了审核汇总,截止到2014年2月19日,各有关医卫单位开支垫付的筛查检测、临床治疗、宣传印刷、车辆交通、工作补助等费用合计5681296.3元。 26、某镇砷超标各定点收治医院住院观察及治疗人员名单、住院费用统计表、出院记录、病历,证实某镇砷超标事件中入院接受治疗人员详细名单以及住院费用、病情诊断等情况。 27、关于《慢性砷中毒诊疗方案》的情况说明、慢性砷中毒患者情况一览表、某镇尿砷超标人员情况汇总表,证实某镇砷超标事件的救治工作指定市二医院、中心医院、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爱康医院和大冶同仁医院为砷超标(中毒)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成立砷中毒患者医疗救治专家组,制定了《慢性砷中毒诊疗方案》。截至2014年1月28日,共收治砷超标(中毒)患者920人,其中砷中毒48人,砷超标872人。 28、黄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北省新华医院医务部出具的病情介绍,证实原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提供的数据,于2014年3月3日在《黄石市开发区某镇砷超标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确认阳新县某镇地区共有48人砷中毒,后湖北省新华医院对仍在住院的李细莲确诊为慢性砷中毒。故本案目前砷中毒人员共有49人。 29、黄石市开发区某镇砷超标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证实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某镇砷超标事件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综合现场调查、人员检测、环境样本检测、临床病例分析等情况,认定此次某镇砷超标事件是由于生活环境受到砷污染,居民长期摄入环境中砷所致。污染的途径可能是空气及其污染的食物。 30、市疾控中心对所提供资料及相关问题说明,证实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尿砷和发砷超标参考值、发砷超标人员详细信息、机构资质等问题进行说明的情况。 31、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昆环司法鉴定中心(2014)环鉴字第2—1号、(2014)环鉴字第2—2号、(2014)环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湖北省阳新县金宝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阳新县银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阳新县加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砷污染物产生情况进行了评估,通过对三家公司砷污染物产生量的估算,均得出结论“长期在砷污染的环境中作业或生活,饮用含砷的水源,食用含砷的食物,均可引起慢性中毒”。 其他证据材料: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显芳的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阳新县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一历”审核表,证实被告人石显芳于1985年7月登记为公务员的相关信息以及工作简历、干部任免等情况。 3、中共阳新县委组织部文件阳组干(2009)63号关于周光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阳组干(2011)49号关于石显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09年7月7日经县委同意石显芳同志任某镇党委委员、书记,提名担任某镇镇长;于2011年8月18日经县委同意提名石显芳同志任某镇人大主席,不再担任某镇镇长职务。 4、中共黄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石显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问题的说明,证实石显芳在纪委调查期间除如实主动交待组织已掌握其本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外,还积极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5、归案经过,证实检察机关于2013年12月28日到大冶市纪委办案中心将石显芳依法传唤到案的经过。 6、中共黄石市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证实纪委从邓乾巧处扣留违纪款三十二万元。 对被告人石显芳玩忽职守的指控,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经查,1、被告人石显芳具有对本辖区环境质量依法保护的法定职责。理由: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守土有责,是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主体,具体地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人。②被告人石显芳在主持镇委、镇政府全面工作期间,某镇人民政府与阳新县人民政府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连续三年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明确将环保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并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生态建设、环境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石显芳时任某镇党委书记、镇长,在其任期内按照责任书的明确规定是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人,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2、被告人石显芳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职守的行为。理由:石显芳在任职期间,对环保工作应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然而,从本案查明的证据证实造成污染的多家冶炼企业均属于处理危险废物的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某镇政府对重污染企业理应加强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和环境执法力度,对产生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和重金属整治,确保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不被污染、不被破坏。但实际上某镇政府的日常监管却流于形式,发现问题未予处置,导致这些冶炼企业自落户到某镇以来,就一直在环保手续不完备,环保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冶炼企业在长期违法生产、冶炼过程中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频现,如造成当地居民身体不适、种植的农作物减产等,给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当地居民多次向某镇政府反映,但对于村民的多次投诉,某镇政府所做的仅仅就是核灾、调解、赔偿,对冶炼企业最终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却未予监管到位。在污染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某镇柯畈村村民柯常杏分别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4月二次进京到国家环保部口头投诉。此信访事件经过逐级签批,最终批示“请信访办会同阳新县环保局查处并回复,请阳新县局高度重视,该上访人过去曾就此事上访过,镇政府做过大量工作,现在还是要进一步依靠政府做好工作”,且在《关于要求妥善处理柯常杏进京投诉件的意见函》中明确提出“根据‘环境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精神,某镇政府要督办金宝、银源、加利、电石厂等企业按协调会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到位……”。某镇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对污染事件予以高度重视,督办污染企业整改到位。但某镇政府在监管、督办工作中,未采取有力措施整治污染,对污染企业的整改情况也未做到有力监管,污染持续存在,最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因此,石显芳作为某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责任心,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环境污染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石显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长期放任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当地49名居民慢性砷中毒,872名居民砷超标,使国家蒙受863159元的经济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对被告人石显芳对其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针对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显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9.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石显芳在履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放任污染企业长期排放砷超标的污染物,造成当地居民慢性砷中毒49人,砷超标872人,造成经济损失863159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显芳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显芳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纪委调查,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对于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石显芳自接受纪委调查到庭审过程中,一直认为其在职期间积极履行了环境保护义务,此次砷中毒事故是冶炼企业追求利润,环保部门不履行职责所造成,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从庭审调查核实的证据看,被告人石显芳存在不履行职责,疏于职守的行为,该行为与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玩忽职守罪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石显芳归案后已全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显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石显芳在黄石市纪委退出的赃款九万五千元,由黄石市纪委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剑 人民陪审员 周宜祥 人民陪审员 王凤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交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