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等人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判 决 书
(2019)甘0403刑初215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现住白银市白银区铁道北东台子出租平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2月3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进彩,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2某,男,生于1978年9月26日,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刘家寨子乡甜水井村平岘社40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2月3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尚莹,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3某,男,生于1968年11月19日,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刘家寨子乡甜水井村平岘社42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2月3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宁宁,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犯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民公(2019)62040300004号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英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张世涛出庭参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进彩、郭2某及其辩护人周尚莹、郭3某及其辩护人周宁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在会宁县刘家寨子乡甜水井村平岘社北山湾内上坟祭祀,在烧纸时不慎将坟墓周围杂草引燃导致山火发生,致使白银市平川区复兴乡李沟村大川社退耕还林地被烧毁。根据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涉案林地面积为4.23公顷(63.5亩),林地性质为退耕还林地,林地类型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涉案林地种植为沙棘,沙棘灌木覆盖度为40%,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地损失为130175元,补植复绿费为45720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因三被告人均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因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的行为造成4.23公顷退耕还林地被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1、判令三被告人按照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对过火林地4.23公顷(63.5亩)采取措施进行恢复;如不能按该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承担补植复绿费45720元。2、判令三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辩护人王进彩辩称,被告人郭某某在着火后积极救火,没有选择离开,火被扑灭后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属于自首,且当庭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2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辩护人周尚莹辩称被告人郭2某在得知别人报案后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属自动投案,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3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辩护人周宁宁辩称,被告人郭3某积极救火后在案发地等待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在会宁县刘家寨子乡甜水井村平岘社北山湾内上坟祭祀,在烧纸时不慎将坟墓周围杂草引燃导致山火发生,致使白银市平川区复兴乡李沟村大川社退耕还林地被烧毁。根据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涉案林地面积为4.23公顷(63.5亩),林地性质为退耕还林地,林地类型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涉案林地种植为沙棘,沙棘灌木覆盖度为40%,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地损失为130175元,补植复绿费为45720元。火被扑灭后,三被告人在失火地点等候公安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3日,我和郭3某、郭2某到平川区复兴乡李沟村大川社下北川山上坟烧纸时,不小心将山上的树木点着了。因为当天风大,旁边的杂草也长得茂盛,火势随着风向山顶烧着,我们和赶来的村民一起用了一个多小时才将火扑灭。李沟村的何主任说他已经报案了,我们不能离开,我就和郭3某、郭2某在着火的山上等着,派出所的民警来就将我们带到了公安局。
被告人郭2某、郭3某的供述内容与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2、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川区复兴乡李沟村大川社南山退耕还林地内,北侧1000米左右为复兴乡308乡道,南面2500米左右为会宁县刘家寨子乡甜水井村小刀岔社,西面1500米左右为刘家寨子乡甜水井村梁家圈社。山坡顶部林地内的杂草生长繁茂,林木被烧成黑色,无复活
迹象,被烧毁的林木高1米至1.5米不等,未过火林地内林木生长茂盛。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郭3某、郭2某对失火地点进行了辨认。
4、鉴定评估意见书,证实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①涉案林地面积为4.23公顷(63.5亩),林地性质为退耕还林地,林地类型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②涉案林地种植为沙棘,沙棘灌木覆盖度为40%,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③涉案林地权属为个人,保护等级为Ⅱ级;④涉案林地损失为130175元,补植复绿费为45720元。
5、平政发令字〔2018〕第1号,证实禁火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禁火区域为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含自然保护区、林场、森林公园)、城镇园林风景带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其中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区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6、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2月3日,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民警接到复兴乡干部报警称,复兴乡李沟村大川社下北川山上着火了,民警赶往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后,将上坟祭祀时引发山火的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7、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郭3某、郭2某行为造成4.23公顷(63.5亩)退耕还林地被烧毁。经鉴定,林地损失为130175元,补植复绿费为45720元。
上述事实,有公益诉讼人提供的三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在祭坟烧纸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防火责任,引起火灾,致使失火面积4.23公顷(63.5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三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体系平衡,损害了公共利益,对损失应予赔偿,并赔礼道歉。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2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3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判令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对过火林地4.23公顷(63.5亩)采取措施进行恢复;如不能按该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承担补植复绿费45720元。
三、被告人郭某某、郭2某、郭3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文丽
审 判 员 万 敏
审 判 员 张有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亚婧
书 记 员 孙文成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恢复原状(七)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