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霞、赵树臣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瑞霞,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宪年,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臣,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阜新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乔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阳,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瑞霞、赵树臣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阜新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阜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92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赵瑞霞及中石油阜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辽09民终1503号民事裁定,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92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赵瑞霞、赵树臣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瑞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宪年、上诉人赵树臣,被上诉人中石油阜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齐玉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瑞霞、赵树臣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以一个院落作为一个赔偿单元,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诉请的运水误工费用系人畜用水及院落内菜园灌溉用水所需,针对的是居住在同一院落内生活的住户,使用同一处水源供人畜用水及院落灌溉,不以法律意义上的户口进行区分,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上诉人赵瑞霞与赵树臣、赵福山(赵树臣的父亲)虽然在同一院落内居住,但是完全独立的三户人家。上诉人与赵树臣已经离婚,另外两户人家是不可能给上诉人家里从外面运水的,上诉人家里的所有用水是需要上诉人自己去外出运输的,这是日常生活的常识。即使同一院落内的住户关系再亲密,偶然的帮助是正常的,但长年累月的帮助运水是不可能的,各户人家都需要有人从外面运水,必然会产生误工费用,因此,以户为单位主张运水费用是正常的、合理的,也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一审法院为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压力,以院落为单位进行赔偿,不考虑院落内居民的实际情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真实反映居民因运水产生的误工损失。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902民初15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不分类别均是按户进行了赔偿,被上诉人也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一致,必然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该不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必然引起上访、申诉等事件,影响社会的安定。综上所述,应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中石油阜新公司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对因漏油而污染的水井进行补偿是按照同一个宅基地的一户住宅进行补偿,即同一个院落、同一个家庭菜园、同一口水井进行补偿,并不是按照人口,也不是按照同一个宅基地院落内的户数进行补偿。赵瑞霞与赵树臣原来是夫妻,于2014年9月15日离婚。赵树臣是赵福山的儿子,他们都住在赵福山的房子里,生活在一起是一户人家。赵福山于2015年10月22日已经得到补偿款3万元,当时领取补偿款时用的就是赵瑞霞的户口,由赵树臣领取(赵树臣和赵福山是一个户口,是非农户口,所以使用赵瑞霞的户口,当时领取补偿款时已离婚一年多)。对赵福山的补偿实际就是对赵瑞霞和赵树臣的补偿。因此赵瑞霞和赵树臣无权请求再行补偿。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赵瑞霞、赵树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石油阜新公司彻底排除污染损害;2、判令中石油阜新公司分别赔偿赵瑞霞、赵树臣运水误工费用各79898.04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石油阜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971年,中石油阜新公司在修建地埋式油库,1992年改建为地上。1980年开始出现有污染地下水情况,2014年3月项家店村民水井普遍出现油污染(汽油和柴油)。阜新市环境保护局经调查认为,阜蒙县项家店建设的储油项目,运营至今未办理环保手续,且在其周围居民的井水中发现了漂浮油层,被处罚人中石油阜新公司至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运营至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并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石油阜新公司作出:一、责令立即停止运营行为,补办环保手续,并对漏、渗油点进行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消除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安全隐患;二、行政罚款5万元人民币。根据《东梁油库附近井水出现成品油污染现象的综合情况报告》内容记载,已排除认为故意造成水井污染的可能,储油罐及管线未发现渗漏,中石油阜新分公司正在对库区内管线复查,对水井中浮油进行清除,并将浮油样品送锦州化验中心检测,以便确定油品出厂年代。2015年10月22日,中石油阜新公司(甲方)、项家店村民第五村民组部分村民(乙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镇政府及东梁村委会(丙方)达成《关于东梁村项家店第五村民组井水含油事件的补偿协议》,协议记载:“通过上述排查,基本排除因现有设备造成的这次东梁油库附近村民井水含油事件。对渗漏油品化验,以及对历史时间还原,初步推断为上世纪清理有关部分油污渗入地下,经多年沉积、流动,逐步混入地下水。”协议约定,由丙方负责对东梁村村民所受影响的范围及程度进行核查、界定、根据核查、界定以户为单位,制定三类赔偿标准,分别为10000元、30000元和60000元。协议须经甲、丙方及乙方(每户选一名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并约定该补充为最终解决方案,甲方不再受理任何赔偿事宜。赵瑞霞与赵树臣于1992年结婚,与赵树臣的父亲赵福山在院落内生活,赵瑞霞于2008年8月19日将户口迁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村项家店村,单独立户。根据《关于东梁村项家店第五村民组井水含油事件的补偿协议(第一批次)》,赵福山已领取补偿金30000元。赵瑞霞、赵树臣于2014年9月15日离婚,离婚后仍在该院落内居住生活。阜蒙县东梁村项家店于2009年使用自来水。关于环境污染的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只能对整体环境的污染进行评估鉴定,无法针对个人损失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因水污染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赵瑞霞、赵树臣家中井水出现油污,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应系中石油阜新公司的油库导致,赵瑞霞、赵树臣要求中石油阜新公司排除污染损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赵瑞霞、赵树臣主张的运水误工费请求,经查,赵瑞霞、赵树臣系与赵树臣的父亲赵福山在同一院落内生活,本案应支持的误工费用系人畜用水及院落内菜园灌溉用水所需费用,针对的是居住在同一院落内生活的住户,使用同一处水源供人畜饮用及院落灌溉,不以法律意义上的户口进行区分,赔偿对象应是受水污染的居住在同一院落的居民住户。赵瑞霞、赵树臣虽然户口单立,但该院落住户已经由赵福山领取了补偿款,对赵瑞霞、赵树臣要求中石油阜新公司给付运水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石油阜新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阜新销售分公司对污染承担排除妨害责任;二、驳回赵瑞霞、赵树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7.00元,由赵瑞霞承担1697.00元,由中石油阜新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阜新销售分公司承担1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上诉人赵树臣提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921民初1615号、(2017)辽09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和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能够证明在一个院落里居住的2户,均得到了补偿款。
被上诉人认为,上述三份判决虽然是生效判决,但是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983年出生的人口从1980年开始补偿,是严重的事实不清,达不到上诉人要证明的目的。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领取补偿款时赵福山已去世,由赵树臣签字领取,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按《关于东梁村项家店第五村民组井水含油事件的补偿协议》的约定,由东梁镇政府和东梁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东梁村村民所受影响的范围及程度进行以核查、界定,并制定补偿明细,中石油阜新公司根据补偿明细,对东梁项家店第五村民组村民进行现金补偿,每户选取一名代表签字领取款项,本案上诉人赵树臣作为代表已签字领取款项,赵树臣、赵瑞霞一直一居生活,只是在领取补偿款前一年离婚,该笔补偿款发放时二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因同一事实再行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赵瑞霞、赵树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4元,由上诉人赵瑞霞负担1797元,赵树臣负担17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荣志
审判员  于 丽
审判员  陈 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贾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