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桂成、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103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桂成,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八步区,现住贺州市平桂区。因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桂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月17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附民公诉〔20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少平出庭支持公诉并参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石桂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石桂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腾讯QQ联系的方式,多次从微信昵称“错过太多”等人处购买锯缘摄龟、缅甸陆龟等动物饲养在贺州市平桂区租住的民房内。2020年10月,被告人石桂成在贺州市八步区山里猎获一只蜥蜴,此后一直饲养在其家中直至被查获。2021年3月,石桂成将收购的缅甸陆龟等动物通过德邦快递邮寄的方式分别出售给欧某(另案处理)、吉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将缅甸陆龟出售给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买家,后因买家未签收被退回德邦快递公司。2021年3月10日,贺州市森林公安民警在石桂成住处及德邦快递营业点当场查获扣押龟类共98只,瑶山鳄蜥1只。
经鉴定:被告人石桂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捕的锯缘摄龟、缅甸陆龟、四眼斑水龟、乌龟、鳄蜥等涉案野生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I,为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桂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石桂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礼道歉、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且涉案龟类均已被救助放生,未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等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桂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一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诉称:涉案野生动物均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被告人石桂成所收购、运输、出售、猎捕,被告人石桂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人石桂成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200875元;二、被告人石桂成在市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为证实其主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除了援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桂成犯罪的证据外,还向法庭提交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石桂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同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向社会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石桂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腾讯QQ联系的方式,多次从微信昵称“错过太多”等人处购买锯缘摄龟、缅甸陆龟等动物先后饲养在贺州市八步区其家中及贺州市平桂区其租住的民房内。石桂成将收购的缅甸陆龟通过德邦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给欧某(另案处理)1只、出售给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买家1只(后因买家未签收被退回德邦快递公司营业点)、出售给吉某(另案处理)1只。2020年10月,被告人石桂成在贺州市八步区山里猎获蜥蜴1只,此后一直饲养在其家中。2021年3月10日,贺州市森林公安民警在石桂成住处当场查获扣押龟类共97只、瑶山鳄蜥1只、iphone手机1台;在德邦快递营业点查获扣押石桂成邮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买家被退货的龟类1只。经鉴定:石桂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捕的鳄蜥1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缅甸陆龟7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锯缘摄龟24只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黄喉拟水龟5只、四眼斑水龟21只、黄缘闭壳龟1只、黄额闭壳龟5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乌龟11只、花龟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布氏闭壳龟1只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东方动胸龟18只、鳄龟2只均无保护级别;无法鉴定龟类2只。
案发后,森林公安民警将扣押的鳄蜥1只移交广西大桂山鳄蜥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缅甸陆龟7只和无法鉴定龟类2只移交贺州市林业局野生动物管理部门,锯缘摄龟24只、黄喉拟水龟5只、四眼斑水龟21只、黄缘闭壳龟1只、黄额闭壳龟5只、布氏闭壳龟1只、乌龟11只、花龟1只、东方动胸龟18只移交贺州市农业农村局,鳄龟2只退还石桂成家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赖某、石某、吴某、吉某、欧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贺州市森林公安局移交文件、物品清单,退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物流发货地址情况,广东省动物学会出具的鉴定书,涉案物种及价值估算,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桂林公(刑)鉴(法物)字[2021]65号鉴定书,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物种认定意见书,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21]环鉴字第08001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明,贺州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公告,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被告人石桂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桂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桂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被告人石桂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均已被救助,未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等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石桂成的犯罪行为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石桂成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判令1、被告人石桂成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200875元;2、被告人石桂成在市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保护濒危物种,对于人类后代和科学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环境司法的职能和价值在于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推动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桂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石桂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200875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石桂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报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道歉内容及实际发布媒体,需经本院审查批准,发布费用由被告人石桂成自行承担);
四、扣押未随案移送的iphone手机一台由扣押单位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梅娟
审 判 员  刘 瑜
审 判 员  邓绍江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人民陪审员  李丽平
人民陪审员  尹 静
人民陪审员  卢剑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阳明华
书 记 员  常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