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丰行初字第268号 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三里。 法定代表人张福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56年7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令全,男。 委托代理人姚文军,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圣通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市政市容管委)作出的行政答复,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申圣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丰台市政市容管委的委托代理人王令全、姚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20日,丰台市政市容管委对申圣通公司作出《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为:目前全市的行政许可项目中,尚未设置《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项目,无法受理。如贵单位办理其它行政许可,可依据相关许可要求和办理条件,向相应的办理部门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 原告申圣通公司诉称,一、国务院行政命令、北京市人大条例规定经营服务性生活垃圾处理要经过行政部门许可,被告无法受理原告垃圾处理事项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国务院412号令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原告的高新技术垃圾经营服务性处理申请,属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服务性的企业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被告是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被告是生活垃圾的主管部门。2015年5月16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生活垃圾经营服务性处理行政许可申请,被告回复予以拒绝,其行政行为违法。二、原告的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符合很多的法律、国务院行政命令、北京地方人大条例、北京市政府令的规定,被告拒绝原告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行政行为违法。(一)被告垃圾管理机关指定的垃圾处理经营单位的垃圾处理方式耗资大、污染大,原告发明的新技术垃圾处理耗资小、没有污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原告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法律规定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服务的环境保护产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原告属于零污染排放的单位生产经营者,被告依法要给以支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被告是政府的职能行政机关,原告的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申请正是达到法律规定的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回收利用。(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原告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正是实现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原告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技术措施。(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原告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推广先进的固体废物防治方式。(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原告的申请事项,具有生活垃圾零废弃、高利用率、无害化的社会服务体系的产业性质。(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原告的申请事项,已经超过国家对生活垃圾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只做到及时清运,而且可及时合理利用无害化处置。(十二)原告的申请事项属于先进的适用技术、社会参与的市场机制、因地制宜的新技术垃圾处理的服务方式,符合国务院的会议精神及其发布的行政命令、措施。(十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原告的申请事项,被告应当协调、支持实施。(十四)《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原告的申请事项,属于新技术超高环保标准的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的经营设施,属于提供安全并符合高环境保护要求的垃圾循环利用经营性服务,属于社会投资。(十五)《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生化处理、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原告的申请事项,具有本国发明先进的垃圾处理专利技术,因地制宜实现垃圾零废弃处理,正是法律规定采用转化应用、创新的垃圾处理方式。(十六)《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具有国家发明专利的垃圾处理技术,正是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垃圾处理方式。(十七)《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具有国家发明专利先进科学的垃圾经营性处理许可审批申请,实际上就是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方式,属于法律规定鼓励、支持推广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十八)《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经营性垃圾处理许可申请属于法人、公民投资,垃圾处理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应当鼓励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十九)《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原告的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申请事项的实施最佳地点为乡镇农村垃圾周转站,由于乡镇垃圾含土量很高,原告的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新技术的特征就是将含土量高的农村垃圾就地转化为废塑料和有机土,在垃圾处理的工序中自然达到厨余垃圾生化处理的效果,原告正是法律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二十)原告的申请事项属于政府积极鼓励科技创新社会参与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垃圾处理方式,符合2011年11月13日北京市委常委会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情况的汇报的精神。(二十一)原告的申请事项属于政府积极支持开展的社会参与、科技创新、升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零废弃的试点,符合2009年6月25日北京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和循环利用工作大会精神。(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原告的申请事项是中国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产业垃圾处理为社会事业服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原告的申请事项,从垃圾提纯废塑料,废塑料的热值超过燃煤,属于可再生能源的事项。(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第四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原告的申请事项,属于技术可行、因地制宜、企业实施、保护环境垃圾资源循环利用的事项。(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原告的申请事项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属于清洁生产事项。综上,垃圾问题,全国人大制定的五部法律、国务院四部垃圾处理行政措施、命令、北京市两部人大条例、市长令的制定目的,就是政府推动、企业运作、依靠科学技术、实现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保护环境。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造成垃圾困局。原告垃圾处理设备的科学技术性能世界范围内有对比技术,国家专利部门不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被告拒绝原告的申请事项,原告的技术设备就得像废铁一样浪费性的闲置,只能让耗费大量资金、十几年在垃圾堆里辛苦研究的垃圾处理设备走向卖废铁的出路,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的回复》,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告申圣通公司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证明被告拒绝许可其申请事项违法:1、《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2、《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的回复》;3、丰台区生活垃圾循环经济园核心区图照片;4、京环协发(2013)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设备目录(第二期)﹥的通知》;5、第9×号发明专利证书、第2×1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第2×2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6、光盘两张;7、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推进我国劣质废塑料能源化利用的建议》。 被告丰台市政市容管委辩称,2015年5月17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申请事项为在鲁家山垃圾焚烧厂周边行政村设置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设施,减少政府开支,消除车辆无故排放污染;北天堂科技园区残渣填埋耗费大量资金造成污染违法,申请人的含有国家发明技术实现将残渣转化为有机土。接到该申请后,被告仔细查阅了《丰台区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5版)》,属于被告负责审批许可的事项有15项,未有原告所申请的“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这一项。故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回复原告,告知其申请的项目尚未设置行政许可,对其申请无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原告申请的内容未经公布,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的告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合法正当,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丰台市政市容管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证明被诉答复合法:1、《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及信封封面;2、《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的回复》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丰政发(2015)7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丰台区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及《丰台区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5)版》作为法律依据。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成立,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向被告提出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证据2可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答复,原告的其他证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不予采用。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申圣通公司以邮寄方式向丰台市政市容管委提交《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申请事项为在鲁家山垃圾焚烧厂周边行政村设置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设施,减少政府开支,消除车辆无故排放污染;北天堂科技园区残渣填埋耗费大量资金造成污染违法,申请人的含有国家发明技术实现将残渣转化为有机土。同年5月20日,丰台市政市容管委作出《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如前所述,并邮寄送达给申圣通公司。申圣通公司对该答复不服,遂直接提起本诉讼。 另查,申圣通公司称其申请许可事项为由丰台市政市容管委许可其设置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设施,而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为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一种垃圾处理方式。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及京政发(2013)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之规定,丰台市政市容管委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事项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五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条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规定了填埋、堆肥、焚烧三种处理方式。本案中,申圣通公司向丰台市政市容管委提出的《经营服务性垃圾零废弃机械分类许可申请书》中的垃圾处理方式不符合前述垃圾处理方式的规定,丰台市政市容管委以其申请许可事项尚未设置为由告知其无法受理,并无不当。申圣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阎雪莲 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 人民陪审员 郭金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尚言 王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