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滨与广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粤71行初446号
原告:黎滨,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该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沈文博,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润生,该府工作人员。
原告黎滨诉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黎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文博、宋润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滨向本院起诉称:2016年3月中旬,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城西花园小区二次消防工程,大面积使用三种原料混合剂作为管道防腐涂料。原告患有红细胞G6PD缺陷症,严禁接触含萘臭丸、樟脑、天那水、硝基漆等苯类化学物质。由于当日二次消防工程管道防腐涂料中浓烈的有毒致癌性化学气体刺激大脑神经中枢,导致原告中毒并诱发G6PD病理反应—溶血症,两次入院。小区的二次消防工程建设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严重影响小区全体居民的身体健康。3月27日和28日,原告先后找到广州横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西花园管理处和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道丽日社区居委会交涉,要求停止在小区内的一切喷漆施工,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由基层责任单位聘请化工专家,提供有效降解毒性挥发的处理方案,以维护小区的环境安全。但原告的交涉归于徒劳,喷漆工程照样进行。直至3月31日,原告无奈拨打广州市政府热线“12345”求助,要求政府作出快速反应处置,投诉后手机收到受理短信。4月5日,原告再次拨打政府热线“12345”,却得到处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的答复。直至4月22日,原告收到环保部门的电话,询问目前现状,要不要去现场看看。原告反复投诉无果,先后四次打电话给城西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并于4月6日向该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最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出面干涉才停工。被告作为政府部门未在24小时内对原告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和答复,是漠视公民健康、生命权,属于行政不作为。本次高浓度、长时间的有毒化学气体侵害原告,其根源就是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以及商品市场准入制度缺失,被告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应依法追究被告不作为导致原告生命权、健康权严重受损的法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确认被告未履行保护公民健康权、生命权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是事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管理监督部门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本案中原告是向“12345”热线提出诉求而产生的纠纷,如其对“12345”热线接受投诉、转办督办等程序性履行行为不服,可以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或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其对诉求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应以承办单位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而非一概而论认为被告未履行职责。因此,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二)原告反映的具体处理事项并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原告向“12345”热线投诉的核心诉求是防锈漆气味扰民,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保护部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被告投诉问题属于属地政府环保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被告无权就该事项直接进行处理。(三)“12345”热线已经按照职能要求履行了工作职责。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穗编字[2014]17号《关于市政务办职能调整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的任务,办理有关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审核业务工单,向承办单位转办相关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并进行跟踪、回访、归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2016年3月31日,原告向“12345”热线来电反映:今年3月中旬,白云区金沙洲街道办、居委会及小区物管联合对其居住所在地白云区金沙洲路城西花园小区进行二次消防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工作人员在该址为铺设的水管涂上防锈漆。原告表示防锈漆含有甲醇等有毒致癌物,并产生刺激性气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现有的防锈漆气味扰民影响,并在此后的施工中改为在它处为水管涂防锈漆,避免防锈漆气味在该址挥发,造成扰民问题。“12345”热线于当日受理了该事项,并按流程要求于当日通过热线管理系统转派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理。4月5日,原告来电咨询事项办理进度,××发作,导致其感冒、头痛、发烧,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到场处理并答复。“12345”热线工作人员告知,案件已转至相关部门跟进处理。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提交办理结果:“经查,该消防工程油漆扰民问题确实在前期出现,后期经该小区物管公司与施工方进行沟通后,并无在现场进行喷漆处理,该工程已进入完工阶段,已致电投诉者,无异议。”当天“12345”热线将该事项通过自动回访征求原告的满意度,原告未作评价,该工单复核通过进行归档。综上,被告认为“12345”热线接到原告电话后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予以登记,并转派承办单位办理,符合法律规定和热线受理的业务流程。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原告向广州政府服务热线“12345”致电反映:白云区金沙洲街道办、居委会及城西花园小区物管于2016年3月中旬在其居住的金沙洲路城西花园小区对消防工程管道喷涂防锈漆施工期间,防锈漆产生的刺激性气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防锈漆气味扰民影响,改在其他地方喷涂防锈漆。“12345”热线于当日受理上述投诉事项后,通过热线管理系统将该事项工单转派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理。2016年4月5日,原告再次致电“12345”热线咨询投诉事项办理进度,××发作,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到场处理并答复。“12345”热线工作人员告知案件已转至相关部门跟进处理。2016年4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金沙洲街道办事处向“12345”热线反馈核查情况,原告所反映的油漆喷涂工程已于4月10日完工。2016年4月22日,相关承办部门向原告电话告知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同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向“12345”热线提交办理结果:“经查,该消防工程油漆扰民问题确实在前期出现,后期经该小区物管公司与施工方进行沟通后,并无在现场进行喷漆处理,该工程已进入完工阶段,已致电投诉者,无异议。”随后,“12345”热线向原告回访处理结果。原告庭审表示其多次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防锈漆喷涂工程的扰民问题,后通过业主委员会干预才于4月中旬左右停止施工。
另查,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是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的下属事业单位。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4年1月27日印发的穗编字[2014]17号《关于市政务办职能调整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市政务办牵头负责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同意将广州市市长专线电话受理中心从市信访局成建制划归市政务办管理,并加挂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牌子,其主要任务调整为:负责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话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受理工作,办理有关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审核业务工单,向承办单位转办相关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并进行跟踪、回访、归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等。
又查,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印发的穗政务办[2015]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办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项“业务范围”规定:12345热线主要受理以下事项: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类求助,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等。第四项“业务流程”规定:全市非紧急类政府服务热线以“12345”一个号码对外受理。受理事项按照咨询类、诉求类、突发类、重点类、指引类分类处理。突发类是指涉及公共服务突发事件(如水、电、气、道路、洪涝等抢险)和过激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等事项。除突发类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群众处理情况外,其余事项由承办单位在收到热线工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六项“工作制度”规定:承办单位接收热线工单后,应主动联系群众了解具体情况,并在办理完毕后回复群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手机短信、来电截图、被告提交的穗编字[2014]17号《关于市政务办职能调整等问题的批复》、穗政务办[2015]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办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热线工单系统处理流程截图、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是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归口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根据穗编字[2014]17号《关于市政务办职能调整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负责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话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原告对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处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不服,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上述规定。被告认为其不具有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应由承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或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作为本案适格被告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穗编字[2014]17号《关于市政务办职能调整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负责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受理工作,办理有关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审核业务工单,向承办单位转办相关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并进行跟踪、回访、归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等。《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意见》规定,12345热线主要受理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类求助,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等事项。除突发类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群众处理情况外,承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理完毕后回复群众。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致电广州政府服务热线“12345”,反映其居住小区的油漆喷涂工程产生的刺激性气味影响其正常生活,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于当日受理原告的投诉事项后,将该事项工单转派给原告小区所在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处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原告所投诉的油漆喷涂工程因小区物管公司与施工方沟通后,已于4月10日停工,遂将上述情况反馈给“12345”热线,并由相关部门于2016年4月22日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作为话务平台“12345”热线的管理部门,对原告提出的投诉事项已履行《关于市政务办职能调整等问题的批复》规定的受理、审核、转派、办理、跟踪、回访等职责,符合《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意见》的业务流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未在24小时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和答复,未履行保护其健康权、生命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起诉理由。《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突发类事项是指涉及公共服务突发事件(如水、电、气、道路、洪涝等抢险)和过激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等事项。突发类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群众处理情况,其余事项由承办单位在收到热线工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告投诉小区油漆喷涂工程产生的刺激性气味影响其正常生活的问题,依据上述规定并不属于突发类事项,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将原告的投诉事项分类转派至属地政府部门办理,并由承办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原告,并未违反上述办理时限的规定,也未违反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提出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黎滨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作斌
代理审判员  金 霞
代理审判员  石晓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颜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