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欢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26刑初9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浦江县恒泰铁皮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沈卫东,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欢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欢及其辩护人沈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周欢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周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属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深,且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本案未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3、案发后,有关部门已对公司作了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也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周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欢系浦江县恒泰铁皮有限公司环保工作负责人。2016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欢为节省废酸处理成本,在明知酸洗铁皮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属危险废物不能外排的情况下,利用抽水泵将该公司废酸池里的30余吨废酸抽出排放至雨水管网中,严重污染环境。经浦江县环境保护局认定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酸洗工序产生的废酸属于危险废物。经浦江县环境保护局测算非法排放废酸容积约为33.1888立方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周某、葛某的证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查)平面图及照片,执法证复印件,指认现场视频光盘一份,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二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定意见书,监测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欢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欢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周欢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欢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汝宵 代理审判员 章素诚 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