鍥阳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村民组、郑州大众汽车中等专业学校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11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村民组,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李海录,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喜,该小组村民代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众汽车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大河路与白松路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振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鹏,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荥阳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与被上诉人郑州大众汽车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大众汽车中专学校)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豫0182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大众汽车中专学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19)豫01民终248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大众汽车中专学校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豫民申533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豫01民再65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24837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1)豫018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驳回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的诉讼请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上诉请求:1.维持原一审、二审判决,维护法律尊严。2.赔偿因维权所有差旅、误工、律师费、诉讼费等所产生费用。事实与理由:在原一二审中,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7363号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终24837号民事判决中对土地所有权做出了肯定,一审中“且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污水管道铺设至村东路以西……”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归被上诉人荥阳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未经批准,没有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没有补偿,没有签订协议、而且是私自开挖设立多个窨井,排放臭气熏天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对我组土地形成了长期占有,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占。我村的饮用水一直是浅井水,管线出现多处渗漏,直接导致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风险。重审过程中荥阳市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而忽略了宪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在没有批准、没有补偿的违法行为中运用民法通则。被告在没有取得批准、没有协商补偿、恶意粗暴施工,属于强行侵占行为,依据法律,拆除违法侵占,恢复土地原状并无不当,对于驳回冯庄三组的诉讼请求实属运用法律错误。一审二审对土地所有权做出了肯定,也就是说广武镇政府是土地的租种人,只有在种植农业和农业相关的项目,而无权改变土地性质,对于承租人只是对地上的青苗费享有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其他补偿应该有土地所有人收益,临时用地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村民小组协商签订协议后才可使用。被告设立多个窨井并加高数次已经构成长期占压的建筑物形成。土地法规定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权限批准,批准文件无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审5331号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判决中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土地使用权利,一味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对待本案。导致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仅有广武镇政府所批准是无效的。被告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土地。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民法通则第二百九十六条关于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被告在没有告知土地所有权人和我组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及相关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强行开挖,在双方友好协商下完全可以避开地埋线的损毁和垃圾池的损害,双方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也不至于出现渗漏和外溢。如果被告有专业的污水处理单位的论证和设计施工,对管线进行试压方式处理,也不会给村民带来危害和不便。被告在没有任何污水处理的前提下,利用渗坑和提灌方式,在没有专业论证和设计情况下导致外溢和渗漏。渗漏直接导致的下水就是我们的饮用水源被污染的潜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被告违法侵占在先,导致我组东西道路污水横流在后,才导致我组向法院进行维权。违法侵占集体土地,侵害村民利益,给村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损害,给我组造成巨大的经济开支。审理中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掩盖,安全隐患必须自行拆除、在有关部门批准和友好协商下方可施工,再把损害降低到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无害化处理,在双方的监督下排放,从而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更令人发指的是在荥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中,提出加高窨井和广武镇与冯庄村委签订有《S314廊道建设占用冯庄村土地补偿协议》通过了广武镇政府的许可。变相的将土地所有权转移,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综上所述,我们依照有关法律请求维持原一审二审判决,被告应当赔偿我们所有损失。
大众汽车中专学校辩称:大众汽车铺设污水管道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无权要求大众汽车恢复原状。大众汽车作为相邻权人有权在案涉土地铺设污水管道,另外大众汽车铺设污水管网不仅取得了荥阳市广武镇政府的许可,而且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人荥阳市广武镇政府的同意,大众汽车铺设污水管网也并未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失,同时根据一审中大众汽车提交的视频、图片等证据也能够证明未影响到被答辩人的日常生活。
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占用土地造成原告的电缆损失、后期修复电缆预期造成的草坪、树木损失及垃圾池损失暂计126200元(以评估金额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大众汽车中专学校位于原告荥阳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村民组的村东路(该路位于原告村东边,原告称之为“村东路”)以东。该学校占用被政府划拨的原冯庄村二组、三组土地163.6845亩,被告在铺设污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因挖断原告的电缆及污水的排放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铺设的污水排放管道需经过S314省道两边的绿化廊道,广武镇人民政府与冯庄村委签订有《S314廊道建设占用冯庄村土地补偿协议》,给予冯庄村民相应的补偿,政府在生态廊道内统一种植树木、铺建草坪,美化环境。被告在建设污水管道时通过了广武镇政府的许可。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即要求是尽量无害通过。经现场勘验,被告所铺设的污水管道是目前通往污水管网最近的距离,也是必须从生态廊道经过、从原告村庄部分通过的情形,原告应给予必要的辅助。但被告应保证所铺设的污水管道不存在外溢、不能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不能改变原告的生活环境。从目前的情况看,被告进行了必要的修缮,不存在污水外溢的现象,对原告的生产、生活影响不大。但如被告疏于管理,对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被告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亦可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请求退还所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电缆被挖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电缆的修复费用,且被告亦陈述已将原告的电缆修复且申请修复的证人出庭作证,故对此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荥阳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村民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原告荥阳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村民组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
本案纠纷系因大众汽车中专学校铺设污水管道引起。一审经现场勘验,大众汽车中专学校所铺设的污水管道必须从生态廊道经过、从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村庄部分通过,且进行了必要的修缮,不存在污水外溢现象,故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应基于上述相邻关系原则给予必要的便利。同时大众汽车中专学校应继续确保所铺设的污水管道不影响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并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如大众汽车中专学校疏于管理,对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仍应当承担责任,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亦可主张权利。故一审对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请求退还所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法有据,应予维持。
关于电缆被挖断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未提供证据证明电缆的修复费用,且大众汽车中专学校陈述已将电缆修复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要求草坪、树木及垃圾池等其他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另,本案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双方纠纷历时近两年,大众汽车中专学校其间对污水管道涉及的窨井多次加高整改,防止污水外冒,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且铺设的污水管道需经过S314省道两边的绿化廊道,广武镇人民政府与冯庄村委签订有《S314廊道建设占用冯庄村土地补偿协议》,给予冯庄村民相应的补偿,政府在生态廊道内统一种植树木、铺建草坪,美化环境。大众汽车中专学校在建设污水管道时也通过了广武镇政府的许可。因此,综合以上理由,广武镇冯庄村第三组坚持要求大众汽车中专学校拆除整个污水管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上诉人荥阳市广武镇冯庄村第三村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