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成功污染环境、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02刑初363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成功,男。 辩护人岳书亚,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功犯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平新检民公[2019]410402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爱玲、张晓宁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成功及其辩护人岳书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李成功与侯某某等人商量建染料厂,并对生产染料中所需要使用的盐酸等原料及厂地、工人等问题进行商讨,达成合议后李成功在平顶山市新城区东羊石村一废旧制玻璃瓶厂内开始进行染料加工。在生产颜料的过程中,李成功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产生的废母液通过暗管方式排放。2018年12月2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接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政府通报,对李成功所建染料加工厂进行检查,当场扣押盐酸净重4070千克;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样品主要成分为盐酸溶液,盐酸含量为32.3%。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经平顶山市森灿环保技有限公司检测,平顶山市新城区原玻璃厂地块周边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未受李成功染料厂危废泄露事件影响。经河南宜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地下水检测结果毛营村村部及东羊石均未检出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李成功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侯某某陈述,证人王某、徐某、刘某1、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平顶山市环保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河南宜信检测报告、新城区原玻璃厂地块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成功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盐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李成功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危险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成功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针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李成功认罪态度差;环境污染罪,李成功构成坦白。建议对李成功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两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李成功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新城区东羊石村一废旧制玻璃厂内,非法储存、使用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盐酸等原料生产颜料。李成功在生产颜料的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母液未经任何处理,利用渗坑、沟渠等方式直接排放至厂区北面渗坑及周边沟渠,周边土壤被废母液沾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经环保部门委托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对被沾染土壤计量,总重量为79.55吨,安全处置所需费用为397750元,委托平顶山森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宜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评估费用为31000元。故请求判令:1.判决李成功对未排放的废母液和废渣合法、规范处理,消除危险;2.判决支付被废母液污染土壤的治理费用397750元,支付检测评估费用31000元。 被告人李成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成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无异议。李成功辩称,没有一起商量买盐酸,盐酸是侯某某买的,储存盐酸的罐子是自己买的。厂里的生产平时自己负责,他们拉走一吨染料给自己6000元,自己的违法所得有70-80万元,污染环境土壤的治理费用和评估费自己愿意支付,家人如果支付不了自己将来一定支付,愿意对未排放的废母亲液和废渣消除危险。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成功在实施买卖制毒物品盐酸参与度较低,是为侯某某和王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提供储存帮助行为,颜料厂表面是由李成功负责,实际老板和控制人、负责人是王某某和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李成功系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述不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李成功到案后,揭发同案犯侯某某和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李成功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李成功与侯某某等人商量建染料厂,并对生产染料中所需要使用的原料及厂地、工人等问题进行商讨,达成合议后李成功在平顶山市新城区东羊石村一废旧制玻璃瓶厂内开始进行染料加工。在生产颜料的过程中,李成功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产生的废母液通过暗管方式排放。2018年12月2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接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政府通报,对李成功所建染料加工厂进行检查,当场扣押盐酸净重4070千克;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样品主要成分为盐酸溶液,盐酸含量为32.3%。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经平顶山市森灿环保技有限公司检测,平顶山市新城区原玻璃厂地块周边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未受李成功染料厂危废泄露事件影响。经河南宜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地下水检测结果毛营村村部及东羊石均未检出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 另查明,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母液下渗被沾染的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经环保部门委托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对被沾染土壤计量,总重量为79.55吨,安全处置所需费用为397750元,委托平顶山森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宜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评估费用为31000元。 再查明,李成功的违法所得为12761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成功供述:证实自己办的颜料厂子位置在新城区东羊石村一个废旧制玻璃瓶厂,大概2017年三、四月份从张某某手里租赁的,废旧制玻璃厂内的化工厂是自己建的,未办理任何手续,是生产染布用的颜料。2018年10月份建的化工厂,2018年12月21日开始生产的,2018年12月21日之前没有生产过。当时新城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过取缔通知书自己没有关停,关了三、四个月颜料厂又开始生产了。2018年7月16日下达取缔通知书那时候还没开始生产。2018年6月份何某某建议建颜料化工厂生产颜料的,在他引荐下自己认识了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说自己只要把厂子建起来,投入生产后没事看好厂子,生产、技术人员和销售这一块他负责,自己就同意了。何某某招了一帮工人,何某某说需要买啥设备自己按照他的要求开始购买设备建厂,一直到10月底左右厂子才建起来,随后没几天,侯某某安排了几辆车把盐酸等原材料拉到建的颜料厂。厂里有两个技术员,一个叫王某,一个叫侯某某。侯某某是侯某某的亲兄弟,厂里进料和出货都是侯某某管着。厂子里出的产品都是侯某某负责销售的。生产成品颜料的主要原材料有盐酸、冰块,其他的原料自己都不知道,技术员王某、侯某某知道。颜料厂的生产工艺就是把各种原材料倒到车间二层操作平台的大罐内搅拌后流到一层平台的罐内,经泵抽到一层平台南侧的大罐储存,然后抽至压滤机压滤,最后进入烘干设备处理后粉碎即为成品。压滤后的母液未经任何处理,从压滤机下面的水沟流向压滤车间南边厂房坑内储存,储存满了之后抽至北侧渗坑及厂区外围,厂区北侧废水是压滤车间南边厂房母液储存满了,用泵抽过去的,坑内存有约7吨生产废水。牌照豫D×××**车是往外拉废母液用的,厂房东侧灌内装的是盐酸、厂区北侧外墙桶不知道装的什么。盐酸、冰块等原料都是侯某某买过来拉到自己的颜料厂,没有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侯某某、王某都是生产颜料的技术员,负责生产颜料的配方比例,剩下的其他人都是干体力活的。赵某某自己是跟着王某某认识的,王某某在染料厂生产颜料的时候,王某某基本上不来厂里监督,都是让赵某某过来负责管理,比如管理生产颜料的购进,成品颜料的拉出及工人的管理。谁在厂里加工颜料都由谁负责原料购买,从开始生产颜料到被公安机关查获总共购买了多少盐酸不清楚,除了被查获的4070公斤盐酸外,之前购买的盐酸都使用完了。总共生产多少染料没算过,王某某、侯某某给自己转的钱数除以一吨给自己6000元,之后都是生产的染料吨数,销售都是王某某、侯某某拉走的,自己不管销售。自己经营的染料厂没有经过许可,也可以说是黑染料厂,除了王某某、侯某某在该染料厂加工外,没有其他人加工了。侯某某给自己转了三笔钱,自己有3张银行卡,一张是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户主是杨某某,一张是农业银行卡和农村信用社的卡,户主都是自己,自己获利130万,到案是侯现给自己打电话说政府的人找自己,还有警车,自己就过去了。 审查起诉环节供述:自己的违法所得有1300000元。 李成功当庭供述: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是何某某建议建颜料厂,商量建厂的有何某某和侯某某,后期商量的还有王某某,商量自己负责厂地,做颜料的原料需要哪些不知道,盐酸前期不知道谁买的,后期也就是2018年12月24号之后才知道是侯某某买的,颜料厂平时有自己负责,自己购买的储盐酸的罐子,厂子没有经过相关单位许可,生产颜料谁负责销售不知道,生产过程中有气味,附近村民说过,产生的废母液有一个排废母夜的坑。自己在公安机关说生产颜料需要盐酸是案发时讯问侯某某时自己听到了,后来讯问自己时自己随便说的。自己负责厂里边的水电、工人还有和村民协调关系,自己对生产颜料的进度不把控,侯某某运来原料不需要告诉我,储存在什么地方自己也不参与,自己没有买过也没有卖过盐酸,王某某、侯某某、何某某都是老板,购买设备的钱老板出一部分剩余的自己出,生产过程中总共给自己有70万-80万,这些钱给工人发工资了。第二次庭审供述,侯某某、王某某把盐酸运进厂自己知道,盐酸储存在胶罐子里边,污染环境的费用自己愿意赔偿,自己是2018年10月份知道生产需要盐酸的。 2.同案犯侯某某供述:2019年2月13日供述:证实自己又名侯某某,是通过王某某认识李成功的,大概是2017年11月份,和王某某一起到平顶山市新城区李成功在宝丰县大营村经营的养猪场内商量加工颜料的事,当时李成功的妻子、王某某、李成功和自己都在,李成功负责招生产颜料的工人及场地建设,水煤电的费用都是李成功的,自己负责收购成品颜料和购买生产颜料的原材料。生产一吨成品颜料自己给李成功加工费6000元,到家后自己把谈的事给二哥侯某某说了。2018年1月份时候,侯某某说准备生产点颜料让自己联系李成功加工,之后自己开始联系原材料供应商,到2018年3月份的时候,我安排人把买来的亚硝酸钠、氢氧化钠、纯碱、冰块、J酸、14酸、工业盐拉到了李成功经营的化工厂,盐酸是侯某某联系购买的,之后侯某某不放心自己的生意,自己去李成功颜料厂当技术员了,之后都开始生产颜料,生产了有十几天,原材料都用完了,做出来的成品颜料有十三四吨,自己找运输车把成品颜料陆陆续续都卖给浙江绍兴马塘明业印染厂了,自己分批从农业银行给李成功打了有七万多元。 第二次是2018年11月底,自己和王某某、李成功又见了面,自己对李成功说俺二哥侯某某想再生产点颜料,李成功说现在有别人正在用厂房加工颜料,让我们12月20号左右把生产颜料的原材料拉过来生产。侯某某让自己开始联系生产颜料的原材料供应商,然后自己把李成功的电话给供应商了,让供应商送原材料之前联系李成功,侯某某又去李成功的加工厂当技术员了,2018年12月20号左右开始生产颜料,生产了有三四天,被公安机关查住了,侯某某也被拘留了。侯某某不会做生意,都是自己出面代表侯某某和李成功谈生产颜料的事。侯某某联系的浙江绍兴厂,都是湖蓝和铜蓝两种颜色,生产湖蓝和铜蓝两种颜色需要盐酸、亚硝酸钠、纯碱、冰块、J酸、14酸、工业盐等。只不过每种颜色的原材料配方比例不一样。公安机关查获的盐酸、亚硝酸钠、氢氧化钠等原材料中,除了盐酸是侯某某买的外,工业盐不知道谁买的,剩余的其他原材料都是自己出面购买的。偃师市顾县富达化工厂是侯某某的,自己在里面没有任何股份。王某某家是偃师市顾县镇苗湾村,他也是做颜料生意的。肖某某、王某应该是侯某某招过来的,厂里其他人不认识,不认识一个叫何某某的男子。 2019年3月8日供述:偃师市顾县富达化工厂是以二哥侯某某名字建的,他只是挂个名当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是自己,平时该厂的财务都是自己负责。之前你们问我的,以这次为准。偃师市顾县富达化工厂主要生产颜料,跟李成功建的厂一样都是生产颜料的。李成功经营的染料厂是2018年春节的时候开始的。2017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王某某、王某某和自己来到宝丰找李成功,李成功说他有个生产染料的厂,让自己和王某某生产颜料的话来他的厂里加工,当时达成口头协议,场地、水电、设备、盐酸由李成功负责,我们生产颜料的原材料除了盐酸之外,其他原材料由我们自行提供,自己和李成功的分工是自己提供生产染料除了盐酸之外的其他原材料,生产一吨颜料给李成功6000元,自己联系使用颜料的公司。从李成功处拉走大概十七吨左右的成品颜料,2018年2月份通过偃师市顾县富达化工厂账号给李成功转了十万元左右,2018年4月份以自己个人银行账号给李成功转了五万元,2018年12月份让儿子侯某某给李成功转了两万。转的钱都是在李成功染料加工颜料给李成功的加工费,侯某某在李成功厂里当技术员,是自己让他去当技术员的,盐酸是李成功购买的。 2019年3月12日供述:生产一吨成品颜料给李成功分6000元,这6000元包括厂里的水电、设备损耗、厂房租金等每生产一吨成品颜料需要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李成功一吨颜料的利润。颜料主要是卖给一家绍兴公司,销售出去一吨是12000元至15000元不等,除了盐酸之外,生产颜料的其他原材料都是自己购买的。第一次讯问时说盐酸是侯某某购买的是胡说,其实是李成功购买的。当时我们三个达成口头协议的时候,没有提盐酸这个事。只是自己和李成功私下商量了一下,要是在李成功经营的染料厂内生产颜料,消耗多少盐酸,有李成功记录下,告诉自己一声都行,然后自己把生产颜料消耗的盐酸量的钱数给李成功都行。目前为止,和李成功还没有算过盐酸的量数。 2019年3月28日供述:公安在李成功经营的染料厂内发现4吨左右的盐酸,有部分是自己的,有一部分是自己拉过来盐酸的时候,李成功厂里装盐酸的罐子里面都有盐酸。查获的盐酸里是自己拉过来的盐酸大概是800-900公斤左右,剩下的盐酸都是王某某在李成功厂里加工颜料的时候剩下的。按照我们加工颜料这行的规矩,都是谁生产颜料,谁负责盐酸,在自己加工颜料之前,是王某某在李成功厂里加工颜料的。第一次用盐酸加工染料的时候,用的是之前在李成功厂里加工颜料剩下的盐酸,用多少只需给李成功出用盐酸量的钱都行,2018年12月24日被你们查获的盐酸量这么大,又不全都是自己拉过来用的,所以之前你们问的时候,自己才那样说的,你们公安机关以这次为准吧,自己拉过来的盐酸有800-900公斤左右,是一个叫赵某某的男子给自己拉过来,王某某加工颜料需要的盐酸也都是赵某某拉过来的。自己在李成功厂里加工颜料时,厂里胶罐里都是盐酸,自己用厂里的盐酸,用后给李成功出了用盐酸的1000多块钱。第二次加工颜料时所用盐酸是让赵某某拉过来的,也就是被你们查获的前几天拉过来的。 2019年5月31日供述:公安机关查获的盐酸到底是不是赵某某运输的,自己现在很难说,因为王某某在厂里加工颜料期间,王某某基本上不去,都是让赵某某负责厂里的日常管理。自己的上家是王某某,盐酸来源自己不清楚,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总共给李成功支付了17万元。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染料厂在平顶山市新城区西边一个叫东羊石村的地方,车间东墙外侧有个矗立的大型胶罐,胶罐里面装的是盐酸,这个染料厂主要是生产颜料的,负责人李成功。自己是2017年11月20日左右开始陆陆续续在这个染料厂干活的,来了有六次。2017年11月20号左右是第一次来这个地方干活当技术员,是侯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有点化工染料活,干了一个月多点,工资大概是7000元左右。第二次是2018年3、4月份,侯某某打电话让来的,干了有20天左右的技术员,侯某某给付了4000元左右。第三次是2018年6月份左右,李成功给自己打电话让来,干了20多天,工资是7000多元,李成功给了自己5000多元,到现在还欠2000多元工资。第四次是2018年8月底的时候,李成功打电话让来,这次是干到2018年10月20号左右离开,中间回家有十五天。第五次是2018年12月7号左右侯某某打电话让来的,干了有四天。最后一次是2018年12月21号侯某某打电话一块来的,没干几天被抓住了。除了李成功是老板外,其他我不清楚。侯某某是侯某某的兄弟,但自己不认识他。李成功的染料厂主要生产湖蓝5B,铜蓝,直接黑等颜料,所使用的原料工业是亚硝酸钠、工业盐、工业碳酸钠、冰块、工业盐酸、j酸、H酸,氢氧化钠。生产每一种颜色的颜料前,都需要严格按照我的颜料配方把原料倒到二层操作平台上的罐内,然后把车间外面胶罐内的盐酸抽到二层操作平台的罐内,搅拌后流到二层操作平台下面的罐内加入大量水和冰块,接着抽到南边的大铁罐内,然后把半成品再抽到车间西边的压滤机压滤,压滤出来的废水母液直接从压滤机下面的小沟排出车间了,压滤后的半成品放到烤箱房内脱水蒸干,磨碎成成品颜料。每制成一吨各种颜色的成品颜料盐酸需要至少160公斤以上,经过压滤机压滤后废水母液至少有3吨,都从压滤机下面的小沟流出去了。 4.证人候某证言:证实染料厂在平顶山市新城区西边一个叫东羊石村的地方,主要是生产颜料的,负责人李成功。自己是2018年三四月份开始陆陆续续在这个染料厂干活当技术员的。染料厂的车间布局是:车间东墙外侧有个大胶罐,胶罐里面装的盐酸,胶罐上有个细胶管通到车间内东边二层高的操作平台上,操作平台上有三个罐两用一备,操作平台下面有两个罐一用一备,这两个罐南边有个大铁罐,铁罐正南边是车间烤箱房,车间西边是压滤机。从2018年三四月份开始在这个染料厂干活当技术员到被抓,一共来了有三次,2017年11月20号左右第一次来这个地方干活当技术员,是侯某某让来的,厂里的负责人是李成功,让帮忙再找个技术员一块过来把产品做好,自己给王某打了电话,到厂看了看车间,像是之前生产过,在这里干了有十几天的技术员,因有事不干了,王某一直在干着技术员,侯某某给自己支付了不到3000元的工资。第二次是2018年12月7号左右,侯某某打电话让叫上王某一块,来后车间机器有毛病,在那呆了二天都回家了,王某一直在。最后一次是2018年12月21号,来之前侯某某打电话说李成功把厂里设备整好了,没干几天被你们抓住了。李成功的染料厂生产湖蓝5B,铜蓝等颜料,所使用的原料工业是亚硝酸钠、工业盐、工业碳酸钠、冰块、工业盐酸、j酸、H酸,氢氧化钠。压滤出来的废水母液直接从压滤机下面的小沟排出车间了,压滤后的半成品放到烤箱房内脱水蒸干,磨碎成成品颜料。每制成一吨各种颜色的成品颜料盐酸需要至少一百四五十公斤,自己负责拉进来的原料,是因为侯某某交代过自己要把每次进的原料单子都拍照保存起来,以便他和李成功后期能够对上单子。至于是不是他们两个合伙建的厂不清楚。侯某某是自己亲兄弟,曾用名是侯某某,李成功没有交代过压滤机压滤后的废水母液怎么排放,都是直接排放,废水母液都顺着压滤机下面的下沟排出车间了,车间南边有个废车间,废车间里有个池,废水母液都排到那里面了。 5、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李成功的制颜料工厂没有厂名,是李成功让自己来他的工厂内干活的。不知道他怎么知道的自己的手机号,2018年12月给自己打的电话,说他是做颜料的,问自己做颜料不,大概是12月中旬的时候,李成功又打电话说厂里缺人过来干活吧,一天工资140元到150元,干好了不会亏待自己的。之后我两加了微信,自己又叫上邻居刘某1,12月19日李成功来汝阳县接住自己和刘某1来到了新城区他的工厂,12月20日下午技术员王某和侯某某来到厂里,12月21日早上进烤箱房时,发现烤箱里都是没有磨碎的颜料,上午厂里开始正式干活了,肖某某负责烧锅炉,王某和侯某某是技术员,负责颜料的生产工艺,自己和刘某1都是干体力活的,技术员让倒哪个原料都听他们的。李成功是厂里的老板,但具体生产工艺都是两个技术员负责。需要倒盐酸时,自己把抽盐酸的泵打开,外面胶罐里的盐酸抽到车间罐里了,还有倒一些袋子里装的原料,这些东西都在罐里混合到一起了,之后把半成品抽到车间南边一个铁罐内,之后经过压滤机压滤,压滤后的废水母液直接从压滤机下面的小沟流出车间了,具体流哪里没注意,盐酸都在车间东墙外面的那个胶罐里,胶罐里的盐酸有4090千克。并证成品颜料每袋装40公斤,12月24日,拉走了160多袋颜料(其中80多袋都是自己来之前的未磨碎的颜料,剩下的80袋是自己来之后生产的颜料)。 6.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是一个叫李成功的老板找到自己外甥徐某,徐某喊着自己到平顶山市新城区染料厂打工,李成功说一天145元至150元,包吃住。自己是2018年12月20日晚上到染料厂,12月21日开始干活,一共干了三天。染料厂做颜料的施工程序是在一个罐子里弄点水,然后往里面按比例放盐、碱、冰块、盐酸,还有什么钠,搅拌均匀再抽到一个铁罐子里,然后用压滤机压滤,压滤后废水排走剩下半成品,然后再烘干,之后就是粉碎包装。自己在染料厂是干体力活,还没有拿到工资。盐酸在厂房外面有一个单独的大胶灌,盐酸都是在那个胶灌里放着。压滤机下面有一条小水沟,压滤出来的废水都排放到了小水沟里了。染料厂里一共有六个人,三个干活的,两个技术员,一个老板,老板叫李成功,干活的有自己和徐某,还有一个烧锅炉的,技术员是王某、侯某某。 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自己于2017年年底将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西边东羊石村一废旧的制玻璃厂以每年肆万元的价格租给李成功,用于养猪。到2018年12月24日李成功出事之后才知道该厂用于生产染料。 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平顶山市景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在自己村辖区内,法人是张某。该公司厂房占的土地是村第二村民组的,当时建厂的时候,是村民手里租的,现在该厂每年还给第二村民组的村民发着租金。 9.证人贾某证言:证实平顶山市景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是张某,公司厂房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东羊石村第二村民组的。 10.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2月24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被告人李成功被新城公安分局在新城区东羊石村一废旧制玻璃瓶厂内抓获。 1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扣押李成功手机一部、盐酸4吨左右(以实际测量为准)、亚硝酸钠2000千克左右。 12.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李成功经营的染料厂责任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说明:2018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同新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一起对新城区东羊石村李成功经营的染料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至厂区北面渗坑及周边沟渠,染料厂实际经营者李成功承认厂区北面渗坑储存有7吨废母液。周边土地已被废母液污染,具体数量以第三方公司最终处置量为准。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染料、涂料废物,行业来源: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废物代码:264-011-12。 13.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出具的证明:经查询,李成功储存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盐酸未在新城区公安分局备案。 1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5月28日《函》的复函,显示:李成功染料厂排放至外环境中的废母液已通过渗坑入土壤,具体重量无法计量。留存于李成功染料厂车间水泥池的废母液(89.1吨)、车间内染料废渣(8吨)虽然也需要进行安全处置,但因没有排放入外环境,不宜定性为排放。废母液下渗被沾染的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经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对被沾染土壤计量,总重量为79.55吨,安全处置所需费用为397750元。 15.李成功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偃师市顾县富达化工厂于2018年2月2日往李成功账户上存款96150元。侯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往李成功账户上转存5万元。以其儿子名义于2018年12月12日转账给李成功2.5万元。 16.平顶山市森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城区原玻璃厂地块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证实平顶山市新城区原玻璃厂地块周边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未受李成功染料厂危废泄露事件影响。 17.河南宜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实对毛营村和东羊石的地下水进行现场采样并检测,检测结果为毛营村村部及东羊石均为检出总铜、总锌等因子。 18.河南省分析检测研究中心检测报告:证实显示委托检验的疑似盐酸样品主要成分为盐酸溶液,盐酸含量为32.3%。 19.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定证书:显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次检定使用的计量标准均可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在侦查人员赵某、付某,见证人刘某2的见证下,平顶山湛南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对李成功化工厂查获的盐酸进行称重,毛重为8430千克,净重为4070千克。 20.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出具的关于李成功非法获利数额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成功非法获利1276150元。 另有被告人李成功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平顶山市环保局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审批表、平顶山市环保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李成功经营的染料厂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报告、偃师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张某提供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关于租赁东羊石村第2村民组土地的补充协议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之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功伙同他人非法合伙经营颜料厂,在生产颜料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盐酸4070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李成功伙同他人生产颜料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危险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成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成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成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无异议。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成功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成功与侯某某等人系合伙关系,对合伙事宜进行了商定,生产颜料所用的储存盐酸的罐子系李成功所买,李成功提供场地并主要负责生产,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属于从犯;在环境污染罪中,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李成功,并负责场地及厂内生产,也不属于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李成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成功系被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辩称李成功到案后,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供述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成功在污染环境罪中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成功违法所得为1300000元的公诉意见,及李成功辩称违法所得为70-8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成功虽然在审查起诉环节供述其违法所得为1300000元,当庭供述为70-80万元,但根据公安机关查证的违法所得转账记录为1276150元,故对双方意见均不予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李成功支付废母液污染土壤的治理费用397750元及检测评估费用31000元,被告人李成功愿意支付,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决李成功对未排放的废母液和废渣合法、规范处理,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李成功被羁押,且李成功个人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的条件,应有具备处理危险废物的部门或者机关予以处理,处理费用由李成功承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成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4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成功退回违法所得1276150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成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土壤的治理费用397750元,检测评估费用31000元。 四、李成功未排放的废母液和废渣由有资质的部门或机构予以处理,消除危险,处理费用由李成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闫筱玉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张继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