脦巧来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8刑初137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焦巧来,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现住吴桥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7月2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吴桥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吴桥县检察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0日被吴桥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一部刑附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巧来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焦巧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吴桥县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焦巧来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环保评估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他处非法购买30余吨油泥土,在吴桥县原砖厂大院内从事炼油活动,共提炼出燃油约5吨,产生废渣约18吨。现场查获未处置的油泥土约6吨。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油泥土属于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焦巧来在非法炼油过程中,非法购买、处置危险废物,致使生态环境遭到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焦巧来系侵权责任人,应承担对其污染环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因被告人焦巧来的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巧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焦巧来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环保评估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他处非法购买30余吨油泥土,在吴桥县原砖厂大院内从事炼油活动,共提炼出燃油约5吨,产生废渣约18吨。现场查获未处置的油泥土约4.46吨。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油泥土属于危险废物。 另查明,被告人焦巧来有立功表现,且涉案被查扣的危险废物已经由被告人焦巧来交由有资质的衡水睿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理处置。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经吴桥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验,现场遗留原料(浸油泥土)约6吨,废渣约18吨,倾倒的废渣约5.1吨,榨出的成品油约5吨,卖出2吨,现场遗留约3吨,榨油过程损耗水分约1.9吨,犯罪嫌疑人焦巧来供述基本属实。 (2)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焦巧来立功的说明、立案决定书 证实:2020年7月23日9时,被告人焦巧来向吴桥县公安局举报称:于集镇南徐王村后面一个废旧棉站有拉废弃油桶的半挂车出入,根据此线索,吴桥县公安局侦破李浩然涉嫌污染环境案。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工业废弃物与危险废物调查表、个人劳务合同、废物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危险废物备案信息、运输路线图。证实被告人焦巧来已将涉案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衡水睿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理处置。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于2020年7月22日所做的笔录 我认识焦巧来,我们是一个村的,他经常雇我给他打工。 在给他打工,跟我一起打工的还有我村的任国军,就是从浸油土里往外榨油。 我从2019年9、10月份开始到昨天晚上,一直零零星星地给他打工,他这属于家庭小作坊,没多少活,有时候原料供不上就歇着了。给他打工的薪酬是每天80元,现金结算。 我们都是在晚上干活,大约晚上7、8点钟至次日凌晨7、8点钟,每晚上加工的数量都是按吨包算的,有时两包有时三包,大约两吨左右,对得起我这80元的工资就可以了。每天的工作就是将浸油土放在锅里加水加温,再经过挤压,榨出“工业油”,具体是什么油我不知道。 每吨浸油土能出多少油不清楚,没有称过。 焦巧来以前进了多少浸油土我不知道,最近一次进货是在十几天前,具体数量我不清楚,估计有二、三十吨吧。 2019年9月份开始至今,春节前干了不到两个月,年后又干了不到一个月。 焦巧来从做榨油加工以来,往外出售过榨出的油,但卖了多少、卖到哪里去了,我就不知道啦。 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只在晚上开工干活,老板说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 焦巧来榨完油后产生的残渣有一部分放在车间西边,一部分焦巧来自己运走了,运到哪里不清楚了。 焦巧来加工浸油土,是否办理过相关的经营手续我不清楚。 焦巧来没干过榨植物油的活。 刚开始,焦巧来的榨油设备看着像新的,我也闹不清是新的还是旧的。 张某2020年9月18日所做的笔录 从去年十月份开始,我开始到焦巧来榨油厂打工的,2019年给他干了二十天左右的活儿,今年又给他干了十来天的活儿。 我们一开始干这活儿不大会干,头十来天不出活儿,老是调试设备,每天顶多消耗一千多斤原料,后来熟练了以后每天也就消耗两个吨包的原料,两个吨包的原料也就有三千多斤,不到两吨。 总共给焦巧来消耗了顶多三十多吨原料。 (2)任国军于2020年7月22日所做的笔录 我认识焦巧来,我们是一个村的,他经常雇用我给他打工,打工的厂子在我村东边路北,就是原来东史砖厂的宿舍,厂子没有名字,就是从浸油土里榨油。 我从2019年9月份至昨天晚上一直断断续续的给他打工,当他进不来原料时,就得停工,有了原料就开工。今年因疫情原因,原料就更不好进啦,所以只能这样。跟我一起打工的还有我村的张某,给他打工的薪酬是每天80元,一日一结,都是给的现金。 我们基本上都是晚上干活,上下班时间不确定,每晚上加工两吨左右的浸油土,完事了就下班,我在那里的工作就是将浸油土放在锅里加温,然后放在压缩机里加压,从而榨出类似于机油的东西,每吨浸油土能榨出二百多斤油。 我不知道焦巧来共进过几次浸油土,一共进了多少吨,他那里来了原料,我们就去给他干活,去年我在他那里零零星星干了有两个月的活。今年焦巧山共进了两次货,每次都有十多吨,最近一次是十几天前进来的,具体数目不知道了。 2019年9月份开始至今,我陆陆续续的共给他打过三个月左右的工,今年春节以来,我零零星星的给他干了有一个月货,最近给他干了有十几天,昨天晚上还在给他打工呢。 我不清楚焦巧来是否往外处理过榨出的油。 我没问过他为什么只在晚上开工干活,他没有说过,但我感觉干这活可能是违法的。 我只负责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给他堆在门口,其余的是就由焦巧来自己来处理啦。后来,听说焦巧来将其中的一部分残渣倾倒在他家房东边的坑塘里,垫宅基地了。 我不清楚焦巧来加工浸油土是否办理过相关的经营手续。 这个我不清楚焦巧来原来是否干过榨植物油的活,但我给他打工始终都是榨的浸油土。 任国军于2020年9月17日所做的笔录 焦巧来进过三次原料,2019年进过两次,大约有二十多吨,2020年进过一次,有十多吨。 给焦巧来榨油厂打工的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记得是去年十月份以后给他打的工。2019年10月份到12月份总共也就给他干了二十多天,因疫情,焦巧来进不来原料,直到2020年7月份才进了一车原料,这次给他干了十来天。 一开始不熟练,十来多天不出活儿,老是调试设备,每天就消耗一千多斤原料,后来熟练了以后每天也就消耗两个吨包的原料,两个吨包的原料也就三千来斤,不到两吨。 (3)证人孙某于2020年7月30日所做的笔录 我一开始不认识焦巧来,有一天中午我在梁集镇吃饭,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他找的我,说他那里有比废机油好一点的机油,问我要不要,这样我们就认识了。 焦巧来他就卖给过我一次油,不到两吨,每吨2400元,当时给他4700元。大约在20天前,焦巧来给我打电话,我开着货车带着两个吨桶,按照焦巧来告诉我的行驶路线,到他的榨油作坊拉的,当时是付的现金。 我不知道焦巧来卖给你的“机油”是从哪里来的,当时焦巧来的院子放着一个卧式储存罐,他从储存罐里给我抽的“机油”,抽到我这两个吨罐里,当时没多要,想试试油的质量。 我购买焦巧来的“机油”就是想做原料,再加工成润滑油。 焦巧来出售给我的油看着像是机油,他说是机油,现在我还没用。 我生产、加工润滑油有营业执照、环评手续。 我没有向焦巧来索要过油品经营许可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焦巧来于2020年7月22日所做的笔录 从2019年11月份开始榨机油的,我的小榨油厂位于,是我自己的地方。 榨机油的流程是从炼油厂购进的浸油土,放到锅里加热后,拿布裹起放到压榨机里压油,油流到地下的吨罐里,然后抽到地上的油罐和吨罐里,就是这个流程。 这榨油的工艺是从快手上学来的。 我是从快手上跟一个人私信联系的,后来又通过快手语音通话联系过,听对方口音是东北人,他快手上的个人信息写的是哈尔滨。 我从2019年9月份购进的货,一共进了两次,每次都是一车,每车都是13吨,总共进了26吨。第一次送来的是吨包的,我用着不太行,我便又联系了对方,没过几天,对方又雇车给我送来了一车散装的。 用的浸油土进价是每吨二百元。 送货的时候对方都不亲自来,给我送料的车是对方雇的,这两次都是货到后与司机现金结算。送货的车牌号我没注意,反正是6.8的高栏货车,两次送货的司机是不是同一个人我也记不清楚了。 这些浸油土送到以后都卸在我的小榨油厂东边的地上了,露天放着,盖的有苫布。 和我联系进货的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也没有对方的联系电话,我和他一直都是在快手上联系的,进完了这两次货以后就联系不上他了。 我一共榨出了有3吨左右的机油,一斤浸油土大约能榨出二两的机油。榨出来的油都装在油罐和吨桶里了。榨出来的都在我的厂子里放着呢,因为疫情原因一直还没有处理呢。 今年六月份,我用拖拉机拉走了三车压榨后产生的废油渣土,都倾倒在我家房东边的坑塘里了,大约有七八方,具体多重不清楚,现在在我的小炼油厂院西侧还剩有一部分未处置。 2019年11月、12月份雇过两个工人,分别是我村的任国军和张志刚,给他们每天80元的工钱,按天结算。今年都是我自己干的。 雇用的那两个工人负责往锅里添浸油土,用不了太多的人,我们三个人就轮流工作。 我经营这个小榨油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保评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还有五个整包的和一些散的浸油土没有处置,大约有五、六吨吧,这些都在进了大门东边的空地上放着呢,上面盖的有苫布。 (2)被告人焦巧来于2020年7月28日所做的笔录 我以前说进了26吨原料,我忘记了,还有一次11吨我没说。这11吨是7月11日进的,这一次和前两次送货的不是同一个人。 7月11日送原料的人我不认识,我是通过快手认识的他,现在联系不到他了,只记得有一个送货用的电话号码,号码是139××××6085。 进的这三次的榨油原料都是同一类东西,只是含油量不一样,含油量多的原料颜色要深一些,据供货人讲,这种浸油泥土就是撒到地上的油,然后用土吸附以后收集来的泥土。 最后一次进的这些浸油泥土出油量更大一些,上两次要少一些。 榨出来的油我卖出过一次,卖给了大单镇一个姓孙的了,具体是哪个村的,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只留了一个电话号码,号码是136××××7666。一共卖出了两个吨罐,不到两吨重,是按每吨两千四百元卖的,都是现金交易的,共收了四千七百多元。 有一次我在吴桥县吃饭,正好碰到姓孙的车上拉的有油罐,我就问他收不收比废油还好的油,他说收,我就留下了他的电话号码。 2020年7月23日,你自书的补充材料我们已收到,在自书材料中,你举报于集镇南徐王村后面的废旧棉站有拉废油桶的出入,根据你的举报,我们对该棉站进行了检查,当场查扣危废油渣800余桶,并对犯罪嫌疑人李浩然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这应视为你的立功表现。 3.现场勘验笔录 吴桥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2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实:焦巧来经营的榨油厂位于吴桥县,榨油作坊位于第一排房子,榨油车间内有加热锅炉,路子正在加热,西侧是压榨机,有一油管通往地下盛油桶。对现场查获的压榨油、浸油泥土、废油渣、压榨设备予以扣押。 5.鉴定意见 江苏微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出具的说明 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焦巧来炼油厂东侧油泥土堆存处T1和T2油泥土样品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巧来在非法炼油过程中,非法购买、处置危险废物,致使生态环境遭到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危险废物由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共同监督处理的危险废物吨数为4.46吨,故涉案危险废物的吨数应认定为4.46吨。被告人焦巧来当庭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立功表现,案发后积极合理处罚危险废物。被告人焦巧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被查扣的危险废物已经由被告人焦巧来交由有资质的衡水睿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理处置,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不再审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巧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焦巧来违法所得47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双秀 人民陪审员 李丙森 人民陪审员 张玉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