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7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可忠,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湖,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泮丕侬,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蒙蒙,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吴伟俊,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跃浦,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苍检民公[2019]330327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孝松、李以恒出庭支持公诉及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及其辩护人李海湖、王蒙蒙、金跃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刑事部分 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在明知是东某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共同驾驶由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无证渔船两次在苍南县炎亭口海域使用国家禁用的漂流单片刺网网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中,2018年6月10日,三被告人非法捕捞到龙头鱼20斤左右,捕获的龙头鱼被三人卖掉后钱款予以均分;2018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非法捕捞梭子蟹31斤、龙头鱼40斤,于当天5时许在炎亭口海域被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预交赔偿款,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附带民事部分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被告人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生态环境及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1.判令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共同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60元的方式修复生态;2.判令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承担鉴定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无意见,并已支付以上赔偿费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460元。 经审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 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在明知是东某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共同驾驶由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无证渔船两次在苍南县炎亭口海域使用国家禁用的漂流单片刺网网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中,2018年6月10日三人非法捕捞到龙头鱼20斤左右,捕获的龙头鱼被三人卖掉后钱款予以均分;2018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三人非法捕捞梭子蟹31斤、龙头鱼40斤,当天5时许在炎亭口海域被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二)附带民事部分 被告人王可忠、泮丕农、吴伟俊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一次性生物资源损害,按照一次性生物资源的损害补偿为一次性损害额的3倍计算,即人民币2460元,作为资源增殖修复的补偿总金额。委托评估费用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3460元。补偿经费全部用于生态修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可忠、泮丕农、吴伟俊向本院暂存赔偿款人民币346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鱼货数量清点及称重记录、证据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归案经过、王可忠等人伏某期间非法捕捞海产品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失及修复意见,评估费用付款凭证、技术咨询合同、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无视国法,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预交赔偿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60元的方式修复生态并承担鉴定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可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泮丕侬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伟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涉案物品,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龙头鱼20斤,均予以没收。 五、责令被告人王可忠、泮丕侬、吴伟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2460元、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3460元(已暂存本院),该款交由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明举 人民陪审员 林安平 人民陪审员 陈华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良波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