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绪强非法采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481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绪强,男,外号“张老三”“小张”,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浙江省温州市。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严茂财,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九江市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兴桂,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三无”吸砂船船主,现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樊庆耀,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亳州29”运力船船主,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樊庆如,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亳州29”运力船负责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航一队10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振兴,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亳州29”运力船船员,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长松,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苏洪货运1666”运力船船主,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宋瑞军,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宁高鹏2686”运力船船主,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宋家51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俞显步,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宁高鹏2686”运力船船主,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俞家133号。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一部刑诉〔2021〕Z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绪强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瑞检一部刑变诉〔2021〕Z7号起诉书变更起诉。公益诉讼起诉人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二部民公诉[2021]Z4号起诉书于同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根据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刑辖7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君龙、徐子卿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绪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严茂财、王兴桂到庭参加诉讼,其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份,张绪强伙同樊庆耀(已判)、严茂财(已判)、陈训龙(外号“陈国稳”,在逃)在上海找到吸砂船船主王兴桂(已判),2018年8月11日,王兴桂驾驶三无吸砂船到达长江九江城子镇水域盗采江砂,张绪强负责给运力船量方和收取部分运力船砂款。 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王兴桂驾驶三无吸砂船在长江九江段城子镇水域非法盗采江砂约4.88万吨,并将盗采的4.88万吨江砂以10元/吨的价格卖给运力船,共获利砂款人民币48.8万元,张绪强参与盗采次数为十余次,获利1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绪强伙同他人非法盗采江砂,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绪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绪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非法采砂73000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62400元,后当庭变更为判令上述被告赔偿非法采矿48800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77283.2元;2、判令上述被告在九江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19日,被告严茂财、被告樊庆耀、被告张绪强、被告王兴桂伙同陈训龙(在逃)在长江九江段城子镇水域,盗采江砂48800吨,非法获利488000元。上述盗采江砂期间,被告樊庆如共介绍五条运力船给樊庆耀,获利10000元。 被告李振兴、刘建彬以每人6000元/月的工资被被告樊庆耀、被告樊庆如雇用到“亳州29”运力船上开船,帮助被告樊庆耀、被告樊庆如运送盗采的江砂。在被告樊庆耀、被告樊庆如的指使下李振兴、刘建彬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14日、15日、16日、19日在城子镇水域王兴桂的吸砂船装满5船(每船约994吨)4970吨江砂运到城子镇七合一砂场。其中19日的那一船994吨江砂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18年9月10日、19日,被告刘长松先后两次在被告樊庆耀的组织下,按照6000元/船收取运费,驾驶“苏洪货运1666”运力船在城子镇水域从被告王兴桂的吸砂船上装满江砂(2278吨/船)运至湖口。其中19日的那一船2278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18年9月10日、19日,被告宋瑞军、被告俞显步在陈训龙的组织下先后两次驾驶“宁高鹏2686”运力船在城子镇水域从被告王兴桂的吸砂船上装载江砂(2265吨/船)运至南京。其中19日那一船2265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专家评估,非法采砂7.3万吨造成长江河床原始结构受损,水源涵养量减少,采砂活动引起开采区及下游临近水域水体浊度上升,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骤增,下游水处理成本增加。同时扰动河道底质,破坏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而影响群落结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造成生态损害及生态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762400元。参照上述专家评估进行折算,非法采砂4.88万吨造成生态损害及生态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177283.2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另向本院提交公告及九江学院化工学院专家意见。 被告人张绪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称其只参与十几船的量方,有时因家中有事不在船上,未全程参与采砂活动。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初,被告人张绪强与严茂财、樊庆耀(均已判刑)、陈训龙(外号“陈国稳”,在逃)共同商量找吸砂船在长江九江段城子镇水域非法盗采江砂事宜,经讨论,由严茂财负责望风、找执法部门运作人际关系、提供执法信息及一旦出事找人疏通关系,由陈训龙负责联系运力船和日常管理,被告人张绪强负责给运力船量方和收取部分运力船砂款,由樊庆耀负责找吸砂船和运力船,组织运力船装载江砂。随后,樊庆耀根据约定找到在上海的三无吸砂船船主王兴桂(已判刑),安排王兴桂到九江城子镇水域盗采江砂。2018年8月11日,王兴桂根据樊庆耀的安排,驾驶三无吸砂船到达长江九江城子镇水域开始非法采砂。2018年8月11日至同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绪强伙同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陈训龙等人按照事先约定的分工在上述水域非法采砂约4.88万吨。非法盗采的江砂按10元/吨的价格出售,每吨砂款中严茂财、陈训龙、张绪强等人分得六成,樊庆耀分得四成(其中樊庆耀分得一成,即1元/吨,王兴桂分得三成,即3元/吨),王兴桂的账款由樊庆耀结算,王兴桂共获利13万元。 另外,樊庆耀与樊庆如约定,由樊庆如介绍运力船给樊庆耀,每介绍一条运力船,樊庆耀支付给樊庆如介绍费2000元。上述盗采江砂期间,樊庆如共介绍五条运力船给樊庆耀,获利10000元。 李振兴、刘建彬在樊庆耀、樊庆如雇佣下以每人每月6000元工资到“亳州29”运力船上开船,帮助樊庆耀、樊庆如运送盗采的江砂。于2018年9月13日至9月16日期间,李振兴、刘建彬在樊庆耀、樊庆如的指使下每天驾驶“亳州29”运力船在九江城子镇水域装载王兴桂的吸砂船盗采的约994吨江砂(共计3976吨)运至城子镇七合一砂场。2018年9月19日凌晨,李振兴、刘建彬又在樊庆耀、樊庆如的指使下驾驶“亳州29”运力船在九江城子镇水域装载王兴桂的吸砂船盗采的约994吨江砂。当日上午10时许,“亳州29”运力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船上装载的994吨盗采江砂被依法扣押。 2018年9月10日,刘长松在樊庆耀组织下驾驶“苏洪运货1666”运力船在九江城子镇水域装载王兴桂的吸砂船盗采的2278吨江砂运至湖口,樊庆耀支付刘长松运费6000元。2018年9月19日凌晨,刘长松在樊庆耀组织下再次驾驶“苏洪运货1666”运力船在九江城子镇水域装载王兴桂的吸砂船盗采的2278吨江砂。当日上午10时许,“苏洪运货1666”运力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船上装载的2278吨盗采江砂被依法扣押。 2018年9月10日,宋瑞军、俞显步在陈训龙的组织下,驾驶“宁高鹏2686”运力船在九江城子镇水域装载王兴桂的吸砂船盗采的2265吨江砂运至南京贩卖。2018年9月19日凌晨,宋瑞军、俞显步又在陈训龙的组织下,驾驶“宁高鹏2686”运力船在九江城子镇水域装载王兴桂的吸砂船盗采的2265吨江砂。当日上午10时许,“宁高鹏2686”运力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船上装载的2265吨盗采江砂被依法扣押。 经九江市浔阳区物价局鉴定,王兴桂等人在长江九江城子镇水域盗采的江砂颗粒度大小为0.7mm,市场价格为26元/吨。 综上,被告人张绪强、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樊庆如参与盗采江砂4.88万吨,价值1268800元;李振兴、刘建彬参与盗采江砂4970吨,价值129220元;刘长松参与盗采江砂4556吨,价值118456吨;被告人宋瑞军、俞显步参与盗采江砂4530吨,价值117780元。 经九江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专家评估,非法采砂7.3万吨造成长江河床原始结构受损,水源涵养量减少,引起开采区及下游临近水域水体浊度上升,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骤增,下游水处理成本增加,同时造成鱼类资源损失。非法采矿活动对案发水域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生态损害的修复费用为1762400元。经征询上述专家意见,按照比例折算,非法采矿4.88万吨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生态损害的修复费用为1177283.2元。本案生态损害及生态修复评估费用10000元已由被告人张绪强先行垫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020年7月27日10时许,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沙城派出所在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福西路S2工地宿舍抓获张绪强。 2、账本照片:证明王兴桂将在长江九江段城子镇水域非法盗采江砂采砂情况记录在本子上,并拍照留存,该照片记载从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29日,盗采江砂13次,共计盗采江砂18船,记载的吨位数为3.88万吨。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非税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张绪强因驾驶三无采砂船擅自离开集中停靠点,被瑞昌市水利局罚款10000元。 4、水利部文件关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证实水利部同意《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6-2020年)》所提出的禁采期为每年6月至9月。 5、吸毒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张绪强检测结果呈阴性。 6、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2019)赣04刑终451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人严茂财、王兴桂、樊庆耀、樊庆如、李振兴、刘建彬、刘长松、宋瑞军、俞显步因犯非法采矿罪已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刑,九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上述人员非法采矿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7、公告:证明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0年11月2日发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公告。 8、被告人张绪强基本信息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张绪强身份基本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倪某的证言:证明樊庆耀打电话叫其丈夫王兴桂到九江采砂。因经常有执法人员上船检查,王兴桂很生气,便找樊庆耀。之后在九江江边的一个宾馆里,樊庆耀带其夫妻见到一个姓严的人,樊庆耀说这是大老板。姓严的跟其夫妻说,九江这边都搞定了,有砂打,还将二十多天的打砂款3万元现金给王兴桂。每次采砂前,大老板就会安排“小张”上其采砂船负责量方和联系。一共采了十几次砂。 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9月10日在王兴桂船上做事。2018年9月19日凌晨给一条“2686高淳”字样的船打砂两个半小时,后来公安民警来了,传唤船主接受调查。其一共帮王兴桂打了四次砂。 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张绪强的供述:证明2018年6月份的时候,陈国稳同其说盗采江砂很赚钱,问其愿不愿意跟着他一起干,其那段时间没有工作,便就同意了。2018年8月初,陈国稳带着其和严茂财、还有一个叫“樊总”的见了面。其之前在严茂财的砂场打工,因此严茂财同其说按照5000元/月给其钱,如果打砂的情况好、赚的钱多,会多给其一点。后来“樊总”和陈国稳从上海叫过来了一条吸砂船,船主叫王兴桂。之后便开始在城子镇海事泵船下游1公里附近的长江水域打砂。打砂的时候其住在吸砂船上,负责给运力船量方、记吨位和有时收砂款。严茂财属于大老板一般不做事,陈国稳负责安排采砂、联系运力船和日常管理,“樊总”负责联系运力船以及结账。2018年8月份王兴桂刚到九江时,其、严茂财、陈国稳、“樊总”在码头镇同王兴桂吃过一次饭,饭桌上严茂财、陈国稳、“樊总”和王兴桂约定了打砂的事情。当时约好,如果王兴桂打砂被抓便由严茂财、陈国稳、“樊总”他们负责摆平、交纳罚款。其工资是严茂财发的,严茂财给其发了1万元现金。运力船一般是按照10元/吨左右结账,王兴桂是按照4元/吨左右分成。其总共向运力船收了6万余元砂款,后经“樊总”同意将该款借给了王兴桂,王兴桂打了两张借条。王兴桂偷偷记了采砂的账。 2、同案犯严茂财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张绪强和陈国稳以前均是其手下,在其砂场做事。2018年9月份,陈国稳、张绪强他们说搞了一条吸砂船,叫其一起搞,他们晓得其在采砂管理局内部认识的人比较多,想如果他们的吸砂船出了事,其可以出面摆平,另外可以从内部得到信息知道他们晚上是否有行动,帮他们看风。盗采江砂其未现场参与,但是其帮他们提供了执法部门的信息。其负责帮陈国稳他们望风和看风向,陈国稳他们出来打砂前会打电话给其,其通过人际关系看看最近水上公安、海事局等部门最近是否会出来巡航,有时其会自己开车到公安、海事等部门的驻点去看,如果有检查,其便马上电话告知陈国稳他们。盗采江砂的除了张绪强、陈国稳还有一个姓樊的,他们找了一个叫王兴桂的吸砂船船主在九江盗采江砂。2018年9月,王兴桂找姓樊的要打砂的钱,姓樊的没带钱,其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向王兴桂女儿王荣凤的账户上转了4万元。陈国稳等人的采砂船被扣、王兴桂被抓,其找了人帮忙想办法弄出来,但是没有成功。 3、同案犯王兴桂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初,樊庆耀打电话叫其到九江帮忙打砂,并说他们这伙人在九江势力很大,已经把九江的公安、海事和水利部门都搞定了,采砂一点事都没有。为了让其安心,樊庆耀到南通当面给了其8万元现金,船到九江后又向其女儿王荣凤建行卡转账12万元。后其到九江开始采砂。2018年8月15日给一条“金源558”的船打了3300吨砂子,8月16日给一条“金旺”的船打了一船砂,具体数量记不清,8月17日打了两船,一船4000吨,一船3300吨,8月18日给一条船打了3200吨砂,8月19日给两条船打了都打了3300吨砂。8月20日给一条船打了2700吨,船名不记得,8月21日给两条船都打了3300吨砂,船名不记得,8月22日给一条船打了2000吨,8月24日给“金源81”打了3000吨,给一条“津阳888”打了一船砂,具体数量记不清,8月25日给“振兴333”船、“金旺186”各打了一船砂,吨位不记得,8月26日,给一条“宁高鹏2866”打了2000吨砂,8月27日给一条“鸿瑞768”的船打了1300吨砂,8月29日给一条船打了砂子,船名及吨位不记得。9月份大概帮7、8条船打了砂子,9月17日凌晨帮一条船打了2500吨砂。9月19日凌晨2时左右,其把船开到城子镇海事泵船500米左右的南岸水域,看到一条叫“宁高鹏2686”号运力船在等着,然后便开始吸砂,一直作业到四点多,共打了1800吨左右的砂。天亮不久就被查了。其船是荷载340吨的运力船改装的,有五个吸砂泵。每一次樊庆耀、陈国稳通知其出去盗采江砂,其都会记载一张纸上,然后用手机拍照,方便以后对账。图片中记载“金源5589900”意思是给金源558号船打了砂,樊庆耀要给其9900元,图片记载了其给哪些船名打了砂,吨位数是多少。樊庆耀他们跟同其谈好,按照3元/吨同其结账。有时是打满一船当场结算,有时是打满几条船一起结。砂款都是樊庆耀给其结算,砂款加起来一共10多万元。樊庆耀联系其到九江吸砂,给其结算砂款,出了事由陈国稳负责摆平。其在城子镇采砂的时候只有其一条船在盗采江砂,樊庆耀和陈国稳、“小张”说这一块水域都是他们负责的,其可以在这一带随意打,“小张”在吸砂船上负责给来装江砂的运力船量方,他一共参与盗采江砂十余次。樊庆耀、陈国稳上面还有一个老板,姓严。因为之前樊庆耀说可以天天打砂,但其到九江后经常打打停停,赚不到什么钱,银行贷款都快还不起了,其找樊庆耀、陈国稳质问,他们就让其到九江二桥旁的星程宾馆,说他们的大老板严总在里面。其和妻子于9月18日在星程宾馆找樊庆耀、严茂财等人结账款,严茂财转给了其4万元打砂款,樊庆耀安排人给其转了一笔4万元的打砂款。8月25日当天,樊庆耀给其结了5万元的砂款。他们把江砂卖出去是10元/吨,给其3元/吨。 4、同案犯樊庆耀的供述:证明其通过朋友认识了陈国稳,并通过陈国稳认识了严茂财和张绪强。2018年7月份左右,严茂财、陈国稳找到其,说九江这边采砂比较多,江砂价格高,打砂很赚钱。他们已经把关系都打通了,不会出事,问其能不能找到吸砂船,还答应按照采砂的吨数给其分成,其同意了。后其找到在上海的吸砂船主王兴桂。8月初,王兴桂的采砂船开到九江,其和严茂财、陈国稳、张绪强和王兴桂夫妻在一起吃饭,说好王兴桂负责打砂,其负责找运力船,严茂财、陈国稳、张绪强负责打砂期间吸砂船、运力船的安全和管账,严茂财、张绪强、陈国稳三人分得六成,其和王兴桂分得四成,其中其一成、王兴桂三成。谈好之后8月份就开工了。打砂期间张绪强负责住在打砂船上对运力船进行量方、收款。开始其找了几条运力船,陈国稳也找了很多船。开工一段时间后,大约在9月10日左右,陈国稳和张绪强找到其说定好规矩,按照每吨10元卖给运力船,按照之前谈好的分成给其一元一吨,当时陈国稳给了其31000元,之后就按照这种模式进行。2018年9月18日在二桥附近的星程宾馆进行第二次分红,严茂财、陈国稳、张绪强、王兴桂都在,当时是严茂财进行总算账,按照一元一吨算其分得42000元,严茂财给了其现金。王兴桂闹情绪说本来说好不会有公安、海事来检查,而且就算有也会搞定,结果公安、海事三天两头检查,经常停工没有打砂,害得他还不起贷款。为了安抚王兴桂,严茂财安排会计把王兴桂的账一起结了,具体多少不清楚。王兴桂说钱不够,严茂财就把其刚分到的42000元钱借给王兴桂,说等以后打砂了就把这个钱还上。但是第二天王兴桂的船就被抓了。严茂财是陈国稳和张绪强的老板,一般很少露面,每次露面后面都跟着一个会计,那个会计负责管账、算账,对每个人分得的钱进行计算。王兴桂欠了很多钱,经常会找船上的张绪强以打白条的形式赊账。王兴桂砂款都是其结算的,一共结了两次款,一次是8月26日现金3万元,一次是9月18日在星程宾馆其安排女朋友张中萍向王兴桂的账户打了4万元。 5、同案人樊庆如的供述:证明其弟弟樊庆耀在九江这边搞砂,具体负责找运力船。樊庆耀让其帮忙联系运力船,每介绍一条船给其1000到2000元费用,其陆续介绍了五条船给樊庆耀,樊庆耀给了其10000元。 四、鉴定及专家意见 1、九江市浔阳区价格认定意见书:被扣押的江砂产于长江九江段城子镇水域,江砂颗粒度大小为0.7MM,非法采砂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价格认定时点九江市江砂市场价格为26元每吨。 2、九江学院化工学院专家意见及复函:证明经九江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专家评估,非法采砂7.3万吨造成长江河床原始结构受损,水源涵养量减少,引起开采区及下游临近水域水体浊度上升,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骤增,下游水处理成本增加,同时造成鱼类资源损失。非法采矿活动对案发水域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生态损害的修复费用为1762400元,非法采砂4.88万吨可以按比例折算,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生态损害的修复费用为1177283.2元。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9月20日,王兴桂、倪某辨认出住在其船上给运力船量方的“小张”为被告人张绪强。 本院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被告人张绪强伙同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擅自在长江河道内非法盗采江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绪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樊庆如、李振兴、刘长松、宋瑞军、俞显步在长江非法盗采江砂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绪强获利1万元的事实,仅有被告人张绪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张绪强提出的其只参与十几船的量方,有时因家中有事不在船上,未全程参与的辩解,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绪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非法采砂活动产生的生态损失、生态修复及评估费用共计1187283.2元,被告人张绪强已垫付的评估费用10000元应予扣除。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绪强、樊庆耀、王兴桂、樊庆如应对其共同参与的非法采砂活动所造成的生态损失、生态修复费用117728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振兴应对其共同参与的非法采砂活动造成的生态损失、生态修复费用119899.54元(计算方式为4970吨÷48800吨×117728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长松应对其共同参与的非法采砂活动造成的生态损失、生态修复费用109911.93元(计算方式为4556吨÷48800吨×117728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宋瑞军、俞显步应对其共同参与的非法采砂活动造成的生态损失、生态修复费用109284.69元(计算方式为4530吨÷48800吨×117728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上述被告承担生态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1177283.2元及要求上述被告在九江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绪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有期徒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绪强的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绪强、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樊庆如在1177283.2元生态损失、修复、评估费用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振兴在119899.54元元生态损失、修复、评估费用范围内与被告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张绪强、樊庆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长松在109911.93元生态损失、修复、评估费用范围内与被告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张绪强、樊庆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宋瑞军在109284.69元生态损失、修复、评估费用范围内与被告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张绪强、樊庆如、刘显步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显步在109284.69元生态损失、修复、评估费用范围内与被告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张绪强、樊庆如、宋瑞军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二至六项判项中的所涉生态损失、生态修复用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绪强、严茂财、樊庆耀、王兴桂、樊庆如、李振兴、刘长松、宋瑞军、俞显步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九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雷 琴 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 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