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养、黎火根、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8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金养,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终止侦查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19年1月2日再次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火根,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龙检民公[2018]331181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金养、黎火根连带承担生态功能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48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贯省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手锯、柴刀等工具到龙泉市陈某1户“大坪山”山场内砍伐杉木8株,后将该8株杉木放在山场内干燥。2018年5月10日,陈金养、黎火根商量将之前盗伐的林木背运回来,并找郑某(终止侦查)帮忙。2018年5月11日,黎火根、陈金养、郑某三人一起到“大坪山”山场背运林木,在到山场之前,陈金养提出:“其和郑某都有案底,黎火根没有案底,万一今天被公安抓了,黎火根就承担去”。在背运杉木的过程中三人被龙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陈金养、黎火根盗伐的8株杉木蓄积5.2725立方米,被盗伐杉木价值人民币2521.32元。
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使用的柴刀2把、手锯1把已被龙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经龙泉市林业局专家的生态功能损失修复评估,建议补植生态防护和生态适应性优良的2年生红豆树等阔叶树种容器苗,采取开挖鱼鳞坑(40cm*40cm*30cm种植穴,1m*1m整地)进行栽植,共需补种24株林木,以补偿盗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快生态功能损失修复,当年营造加上三年抚育,生态功能损失修复总共需要人民币480元。
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赔偿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陈述;证人郑某、许某1、周某、许某2的证言;物证:柴刀2把、手锯1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林权证、谅解书、终止侦查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检察日报公告、户籍信息;丽水小康农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龙泉市林业局生态功能修复评估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金养有前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的犯罪行为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金养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黎火根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柴刀二把、手锯一把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被告人陈金养、黎火根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四百八十元,上交至龙泉市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金养、黎火根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王庆生
审 判 员  邓雪蓉
审 判 员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吴金梅
人民陪审员  叶裕东
人民陪审员  张伟仁
人民陪审员  罗晓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殷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