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鲁0523行初31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正安路。
法定代表人崔汉刚,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建,检察员。
委托代理人吴俊东,检察员。
被告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永华,局长。
出庭负责人金文国,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繁琨,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杨**晶,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土壤固废室副主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未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人崔云建、吴俊东,被告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金文国及委托代理人孟繁琨、杨**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7年8月14日,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辖区内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所属污水处理厂中的污水处理池被发现倾倒废油。经被告现场勘查,污水处理池内贮存约1500平方米、2.5米深废油,总计约3750吨。由于废水流向原因,污水处理厂内的水池也都不同程度被废油污染,与其相邻的一侧污水处理池西侧围墙上部分区域沾染黑色废油污类物质。受被告委托,山东恒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对涉案含油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苯、甲苯、二甲苯浓度含量远超规定的浓度限值,属危险废物。
2017年8月,被告委托山东民通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通公司)编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2017年8月31日、2018年5月11日,被告两次向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下发通知,要求其落实该应急处置方案,对现场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置。但处置方案没有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危险废物未妥善处置。
2018年4月,污水处理池承租人张良欣用修路产生的浮土自西向东对被倾倒废油的污水处理池废水进行填埋,进一步加剧了污染,增大了治污成本,增加了治理难度。
2018年5月17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发出广检行公建[2018]37052300001号检察建议,建议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理,避免产生更大污染。被告期满未回复,经跟进监督发现,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广饶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处置方案,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与东营争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峰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订立《油水混合物(大唐公司院内)处置合同》、于2018年6月2日订立《污油泥清淤(大唐公司院内)处置合同》,两份合同均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处置工作,且明确在危险废物处置完毕后经验收才能进行拉土回填。但是,两合同只是对剩余部分的油水混合物、污油泥清淤的处置,未包含张良欣拉土填埋部分污水池的处置工作。目前,争峰公司油水混合物处置的主体工作仅完成40%,并没有完工,污油泥处置合同尚未开始执行(污油泥处置要在油水混合物处置完毕后才能进行);并且,在前期处置过程中所清理出的污油泥,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堆放在院子西南角的裸露地面上,院落未被依法查封,堆放地紧邻道路和居民区,院内、院外无任何防护措施,未设立任何危险物警示识别标志,涉案危险废物未得到规范、有效处置,加上天气持续高温多雨,对土壤和大气造成了新的污染;在危险废物尚未处置完毕、未经鉴定验收情况下,争峰公司就进行拉土回填,现污水处理池被填埋面积已近一半,进一步加剧了污染。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依法处置的职责,对大唐公司污水处理池的危险废物,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但被告没有全面履行职责,处置方案没有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危险废物未妥善处置,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没有按时回复,也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危险废物仍未被全部处置,更为严重的是在处置过程中还产生了二次污染,致使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告怠于履行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
为督促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好环境和土地资源,维护好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全面履行环保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中的危险废物,修复被污染的环境。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广饶县公安局对孙树云的讯问笔录二份;
2.广饶县公安局对蒋振泉的讯问笔录一份,对张文生、张建刚、张良欣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3.广饶县公安局广公(治)勘〔2017〕353号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4.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19日《关于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调查报告》、2017年8月24日《关于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池内危险废物的说明》各一份;
5.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6.恒利公司2017年8月20日DYHL检字(2017)HJ0973检测报告一份;
7.大唐公司企业信息、本院(2016)鲁0523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
8.场地租赁协议、污水池租赁协议各一份。
公益诉讼起诉人拟以第一组证据证明大唐公司污水处理池被倾倒废油,造成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组证据:
9.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份;
10.《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政办发〔2015〕16号)一份;
11.《县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一份;
12.《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广政字〔2016〕88号)一份。
公益诉讼起诉人拟以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对涉案危险废物污染事件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组证据:
13.广饶县公安局广公(治)诉字[2017]10351号起诉意见书一份;
1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一份;
15.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广检公诉刑不诉〔2018〕28号不起诉决定书一份;
16.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广检行公建〔2018〕37052300001号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公益诉讼起诉人拟以第三组证据证明本案系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已履行诉前程序,符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起诉的程序要件。
第四组证据:
17.民通公司2017年8月编制的《山东大唐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一份;
18.广饶县公安局2018年4月28日广公(刑)勘〔2018〕103号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19.广饶县公安局对张良欣的询问笔录一份;
20.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怀庆、孙志清、吴长增、李洪民、金文国、燕国峰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21.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31日《关于落实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广环发〔2017〕44号)一份;
22.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1日《关于落实大唐印染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油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一份;
23.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6日《关于报送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染事件处置情况的通知》一份;
24.广饶开发区管委会2018年7月16日《大唐印染公司污水处理池含油废水治理情况说明》一份;
25.争峰公司与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5月22日订立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油水混合物处置)》一份;
26.争峰公司与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6月2日订立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污油泥清淤处置)》一份;
27.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25日大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进展一份;
28.大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调度情况一份;
29.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对蒋学东的询问笔录一份;
30.广饶县气象局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气象要素简表、气象证明各一份;
31.现场照片54张;
32.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出具的《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油倾倒事件处置及污染状况评估意见》一份。
公益诉讼起诉人拟以第四组证据证明被告至今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责,涉案危险废物未得到规范、有效处置,处置不到位、不完全、不规范,且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处置不规范造成了新的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被告辩称,一、在大唐公司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危险废物正在按照方案进行处置。2017年8月18日,被告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大唐公司倾倒废油后立即采取措施,调查立案,并于8月19日委托恒利公司对本次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样,根据检测结果确认该污染物为危险废物后,就立刻委托民通公司编制“山东大唐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并于2017年8月31日将该方案送达广饶开发区管委会,并通知其按照方案内容落实处置措施。
2017年8月28日,被告经调查,发现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遂将该案件移送到广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大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5日,因大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向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报告有关事项。
2018年5月11日,被告按照《关于落实污水处理站污油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要求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7月15日前对大唐公司油污倾倒事件现场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置,若当事人无力处置,由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代履行,并向案件当事人追偿处置费用。
2018年5月17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因工作人员出差,未在7月17日前向公益诉讼起诉人进行回复,7月24日后才予以回复。
2018年5月22日、6月2日,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与争峰公司分别签订油水混合物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污油泥清淤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2018年6月13日,被告委托东营兴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唐公司含油废水进行检测;7月16日,被告督促广饶开发区管委员提报大唐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染事件处置情况。
2018年9月21日至10月1日,争峰公司将大唐公司污水处理池废水共6720吨拉至广饶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处理;10月10日至14日,争峰公司将大唐公司污水处理池废水共2140吨拉至广饶街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10月13日至18日,争峰公司将大唐公司污水处理池废水共3420吨拉至广饶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2018年10月8日,被告委托山东大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唐公司院内土壤、污水池内污泥、废水进行了采样分析;10月22日,被告委托山东典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了“山东大唐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检测结果分析及处置工作方案”,对底泥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处置建议。截至目前,共处理废油6392.12吨,处理废水12280吨,广饶开发区管委会正在组织招投标,对污泥进行处置。
二、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的主要原因:一是气象条件影响。今年入夏以来我县连降暴雨,导致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增大了处置难度。二是处理能力受限。大唐公司油水废物及油泥的量较大,能处理该类废物的全省只有九家企业,并且省内危废处置单位的处理能力已基本饱和。三是处置程序复杂。由于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较大,广饶开发区管委会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时限较长,被告正在督促其加快招投标进程,按方案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被告始终没有停止过对大唐公司环境污染事件的履职行为,由于危废量大,资金紧张,处置单位少,气象条件影响等原因,导致处理进度出现延误,并非被告主观上故意不全面履行职责,被告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恳请检察机关予以谅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大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简介一份;
2.大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进展一份;
3.大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调度情况一份;
4.现场照片21张;
被告拟以证据1至4证明其积极履行职责,督促属地政府开展污油泥处置工作。
5.恒利公司2017年8月20日出具的DYHL检字(2017)HJ0973检测报告一份,拟证明被告开展前期物质性质鉴定工作。
6.民通公司2017年8月编制的《山东大唐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一份,拟证明被告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危废处置方案。
7.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31日《关于落实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广环发〔2017〕44号)一份;
8.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1日《关于落实大唐印染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油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一份;
9.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6日《关于报送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染事件处置情况的通知》一份;
被告拟以证据7至9证明其督促广饶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方案落实措施。
10.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29日《关于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报告》(广环字〔2017〕179号)一份;
11.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1月5日《关于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广环字〔2018〕2号)一份;
被告拟以证据10、11证明其向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大唐公司相关情况。
12.争峰公司与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5月22日订立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油水混合物处置)》一份;
13.争峰公司与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6月2日订立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污油泥清淤处置)》一份;
14.东营兴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6月13日出具的DXHJ2018-422检测报告一份;
15.山东泰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12日出具的泰诺(2018)环检第010197号检测报告一份;
被告拟以证据12至15证明其委托开展危废处置工作的合同及相关检测报告。
16.广饶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8日《关于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染事件处置情况的说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检察建议书进行了回复。
17.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广环移〔2017〕第18号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卷一宗,拟证明被告及时调查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
18.大唐公司污水处理、运输明细一份,拟证明大唐公司污水、废油的处置情况。
19.山东典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2日编制的《山东大唐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检测结果分析及处置工作方案》一份,拟证明山东典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对底泥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处置建议。
20.山东大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10月编制的《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应急环境监测报告》一份,拟证明被告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经庭审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被告发现广饶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大唐公司所属污水处理厂中的污水处理池中有大量污油,经现场检查勘验,废油约3750吨;被告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日即委托恒利公司对上述污水处理池内含油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恒利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作出DYHL检字(2017)HJ0973检测报告,检测数据显示大唐公司污水厂西侧坑、东侧坑内含油废水中苯、甲苯、二甲苯浓度含量远超规定的浓度限值。被告随即委托民通公司编制《山东大唐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下发《关于落实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按上述处置方案落实环境应急处置措施。
被告认为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遂于2017年8月28日将该案移送广饶县公安局;广饶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后,经侦查认为污水处理池西侧院子的承包人孙树云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重大嫌疑,遂于2018年1月15日将该案移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饶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广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广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广检公诉刑不诉〔2018〕28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树云不起诉。
2018年4月,污水处理池承租人张良欣,用修路产生的浮土自西向东对被倾倒废油的污水处理池废水进行填埋。
2018年5月11日,被告向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下发《关于落实大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油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为:2017年8月,大唐公司污水处理站发生污油倾倒事件,为做好该事件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我局委托民通公司编制了《大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油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并于8月31日印发了《关于落实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将应急处置方案转发给你单位,要求严格按处置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你单位尚未按处置方案要求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请你单位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案件当事人按照处置方案于7月15日前对现场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置,若当事人无力处置,由你单位代履行,并向案件当事人追偿处置费用。请将处置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7月20日前报我局。
2018年5月17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发出广检行公建〔2018〕37052300001号检察建议,认为涉案污染事件发生后,被告未尽到全面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建议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理,避免产生更大污染;并限其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公益诉讼起诉人。
2018年5月22日、6月2日,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与争峰公司分别订立《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油水混合物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污油泥清淤处置)》,约定由争峰公司对大唐公司院内油水混合物及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合同还对处置费的数额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8年6月15日至7月9日,争峰公司对废水池内油水混合物共计6392.12吨按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2018年7月16日,被告向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报送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染事件处置情况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按照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请你单位于2018年7月17日10时前提供大唐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染事件详细的处置办理情况说明,包括前期已开展的处置工作、现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及预期办结时间等。
2018年7月16日,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大唐公司污水处理池含油废水治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按照县环保局要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大唐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池内存有含油废水进行处置。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各项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对该项工作进行负责。委托争峰公司对含油废水进行处理,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6月2日与争峰公司签订油水混合物处置合同和污油泥清淤处置合同。合同签订后,争峰公司用油罐车将含油废水运到公司进行有效处置,目前已处理6000吨,估计完成处理量的40%。处理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两项,一是时间正处于雨季降水量大,雨后厂内道路进车难度大;二是地势低洼水位不断上涨,池内水清不到底,这也是影响工期的主要原因。下一步,开发区管委会将督促争峰公司加快对含油废水的处理;委托有资质公司对池内处理完废油的水进行检测;组织人员对池壁上的废油进行清理;待含油废水处置完成后,组织对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对污水处理池进行填埋处置。
2018年7月24日,被告将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公益诉讼起诉人进行回复。
2018年8月3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没有全面履行职责,危险废物未妥善处置,周边环境持续遭受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8年9月21日至10月1日、10月10日至14日、10月13日至18日,争峰公司将大唐公司污水处理池内废水6720吨、2140吨、3420吨分别拉至广饶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广饶街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饶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处理。至此,污水池内废油共计6392.12吨、废水共计12280吨已全部处置完毕。
2018年9月14日,广饶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山东典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图公司)对大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编制符合国家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编制要求的应急处置方案。9月30日,典图公司根据现场采样条件对4个点位的池底污泥进行了采样。10月22日,典图公司编制了《山东大唐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油倾倒事件检测结果分析及处置工作方案》,认为上述污泥属于《国家危废名录》(2016版)中HW49其他废物(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危废代码900-042-49)。
2018年10月8日,被告委托山东大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对大唐公司厂区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工作。10月12日至14日,大明公司对污水池内废水、污泥及污水池周边土壤进行了采样。之后,编制了《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应急环境监测报告》,认为污水池区域浅层土壤受到了轻微影响;污水池中的污泥受到了苯系物的污染;污水池中的废水,常规污染参数、苯及苯酚类污染物浓度较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1.妥善处理污水池内的废水;2.采集污水池内污泥样品,做浸出毒性实验,判断污泥是否属于危废,并依据实验结果决定下一步如何妥善处置水池内污泥;3.对污水池区域开展进一步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土壤采样深度至污水池池底以下,了解污水池是否渗漏及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于11月2日收到上述监测报告后于11月5日送至广饶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其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2018年12月7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广饶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8月22日的委托,作出了《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油倾倒事件处置及污染状况评估意见》,检验意见为:1.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检测结果及我单位现场勘查情况,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油倾倒事件采集的油泥样品为石油溶剂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2.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西侧水池和东侧水池内废水受到苯、甲苯和二甲苯的严重污染。3.根据检测结果,堆存区土壤样品及填埋边缘土壤样品石油烃含量均高于对照点土壤样品,堆存区土壤和填埋区部分土壤均受到石油烃的污染。4.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委托处置公司东营争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部分污染的含油废水进行了处置,暂未对污染场地直接倾倒污油的废水池、周边池内尚存的油泥以及西侧已填埋水池进行处置。5.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池污油倾倒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范围和污染损害额度,有待于进一步鉴定评估。
另查明,2018年4月1日至8月8日,广饶县平均气温较平年相比偏高1.22度;4月至8月降水量较平年相比偏高63毫米。争峰公司2018年8月10日之前处置废水过程中,因发现地下水位太高,便用建筑垃圾和渣土对污水处理池进行了填埋,在填埋过程中发现底部有生化污泥,把南边处理池内的生化污泥挖出后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在院子西南角的裸露地面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目前,广饶开发区管委会按被告要求,正在组织招投标对池底污油泥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对涉案污染事件未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但被告在收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建议书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也没有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故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本案中,被告作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和涉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涉案污染事件发生后,被告虽然及时委托恒利公司对污水池内含油废水进行检测、委托民通公司编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督促广饶开发区管委会按处置方案落实处置措施,被告在收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后直至诉讼过程中,对涉案污染的治理工作仍持续进行监督管理,涉案污染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但由于被告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相关单位在处置涉案污染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污染,且截至目前涉案污染尚未治理完毕,周边环境持续遭受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被告作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对东营市大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中危险废物的依法处置及被污染环境的修复工作继续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英
审 判 员  任柯浔
审 判 员  徐 利
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
人民陪审员  徐雪梅
人民陪审员  李秀亭
人民陪审员  王美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明国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