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1刑初886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万州区公安局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告人赵尾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堂,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20〕Z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尾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经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江文婷、检察官助理李秋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尾在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和不具备处置“有毒物质”废水能力的情况下,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红星东路205号开设名为华锐窗花厂的私人作坊,其作为老板负责购买电镀药物、教授电镀方法,招聘工人,安排分工,对内总负责,对外总经销,采取使用药物电镀加工窗花,并将电镀后的窗花放入水池清洗,将水池内的电镀废水,通过池底阀门泄水,墙内暗管排污的方式,将清洗过电镀产品的污水排向厂房外隶属于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沱口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内。期间,因暗管位于厂外部分出现破损,导致电镀污水流出,赵尾对暗管进行了修补。2019年12月12日,经对厂外暗管排污口及厂内污水进行取样调查,并鉴定,1号清洗池厂界外暗管排口排放废水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铜,分别超标825倍、60倍、114.6倍、285倍;2号清洗池厂界外暗管排口排放废水总铬、总镍、总铜,分别超标39倍、8.8倍、35.6倍。2019年12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红星东路205号华锐窗花厂将被告人赵尾抓获归案,被告人赵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尾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诉讼中,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尾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66030元;2.判令被告赵尾承担鉴定费35000元;3.判令被告赵尾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赵尾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和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红星东路205号开设华锐窗花厂,对不锈钢门窗进行电镀加工后销售,将电镀废水约60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生活污水管网。经监测、鉴定,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铜均超标,电镀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66030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辩称,不知晓自己行为的危害这么大,触犯法律后十分后悔,认罪认罚;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愿意履行公益诉讼请求,但无力全额给付,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堂辩称,1.赵尾经营的华锐窗花厂系从他人处租赁,排水暗管系前任经营者安装,赵尾主观故意上应区别对待;2.赵尾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不同时段的经营有好有坏,应考量其排污数量和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4.赵尾经营的华锐窗花厂所排废水经过沱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危害性大为减弱,危害后果未量化,量刑时应考量;5.赵尾经营期间未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建议,是在不认为自己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实施的,可酌情从轻处罚;6.赵尾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污水进行处理,并支付了47900元治理费,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7.生态环境修复费过高,不应全部支持。鉴定认定的污水处理设备价格8万元不当;赵尾最后一次将污水4755.45千克、污染物34.90千克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费用应从中予以品除;8.鉴定意见书对污水处理设备确定折旧年限5年不当,应依相应税务条例按10年折旧年限确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尾宣告缓刑,对生态环境损害损失重新计算。
经审理查明,华锐窗花厂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红星东路205号。2017年初,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从他人处接手经营。2019年12月12日,万州区公安局环保大队与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执法中发现华锐窗花厂有污染环境行为。现场勘察查明,华锐窗花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厂区面积约4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切割机五台、冲床十四台、焊接机三台、电解生产线一条、电镀池一个、清洗池三个(其中1、2号清洗池依墙而建,底部装有阀门),主要进行不锈钢窗花加工,并对窗花进行电镀。生产工艺为:原料(主要为不锈钢管材)-加工半成品窗花-电镀-1号清洗池清洗-2号清洗池清洗-晾干-装配-成品(窗花),电镀池容积约1立方米,1号清洗池容积约0.819立方米,2号清洗池容积约1.056立方米。电镀过程中主要化学原料有硫酸、磷酸、草酸、铬酸轩。华锐窗花厂未建电镀废水处理设施,1号清洗池约2-3个月排放一次,2号清洗池约半个月排放一次,每次排放废水约1立方米,3号清洗池较少使用基本为清水。1、2号清洗池里的废水共同通过一根长约1米、内径约5厘米的塑料管道直接排入市政生活污水处理管网,流经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万州区沱口污水处理厂后流入长江。当日,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在赵尾在场的情况下对华锐窗花厂清洗池内废水、外排废水采样。经监测,废水中污染因子主要为:PH值、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铜、总锌。1号清洗池的废水外排时,外排管道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铜、总锌及PH值分别为:826mg/L、12.2mg/L、57.8mg/L、143mg/L、0.435mg/L、1.81,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铜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825倍、60倍、114.6倍、285倍;2号清洗池的废水外排时,外排管道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铜、总锌及PH值分别为:40.0mg/L、0.004L、4.90mg/L、18.3mg/L、0.322mg/L、2.52;总铬、总镍、总铜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39倍、8.8倍、35.6倍。2019年12月24日,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华锐窗花厂经营者赵尾以涉嫌通过暗管排放电镀废水立案。26日,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作出万环执改[2019]3-5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年1月6日,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以赵尾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万州区公安局。2020年3月18日,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4月18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6月18日,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西大司鉴〔2020〕鉴字第0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66030元。
其余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诉讼中被告人赵尾积极缴纳罚金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赵尾户籍信息、受案回执、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赵尾指认现场照片、赵丕松指认现场照片、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签证单、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19]H460号﹜、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案件移送书(万州执罪移字〔2020〕1号)、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批表、案件移送材料清单、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执改〔2019〕3-59号)、送达回证、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赵尾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效率登记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废(污)水采样交接原始记录、采样过程质量保证登记卡、样品交接单、华锐窗花厂现场采样原始附表、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重庆三峡水利供电有限公司电费收据、重庆长江水务集团水费收费单、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的情况说明、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证明;证人黄某、李某、李某1、朱某、赵某、秦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尾的供述和辩解;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大司鉴〔2020〕鉴字第043号)、鉴定人员杨志敏及陈玉成的资质证书、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场单、“爱采购”网中有关杭州塑料电镀厂污水废水处理方案环保设备厂家(郑州宏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供应商品价格页面的打印件、“五金商机网”中有关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设备-电镀厂废水处理系统(贵州迈科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应产品价格页面打印件、“爱采购”网中有关电镀废水处理设备,重金属电镀废水处理设备生产厂家(东莞市三人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供应产品价格页面打印件。
诉讼中,本院就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排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后能否处理等问题咨询万州区万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科科长、万州区沱口污水处理厂厂长,其明确答复:万州区沱口污水处理厂采用的是生物处理工艺,只能处理生活废水,不能处理重金属污染物;沱口污水处理厂对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日常人工监测COD(化学需氧量)、NH3-N(氨氮)、PH值、TN(总氮)、BOD(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对重金属废液不能立即发现;华锐窗花厂通过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外排的重金属废液含强酸、强碱,会抑制微生物降解处理污水,增大治污成本;华锐窗花厂外排的重金属废液会流入长江,对回游性鱼类易造成畸形、不能繁殖等不可逆转的伤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申请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陈玉成教授、杨志敏副教授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对涉案问题作出答复:1.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水量进行了核算,不涉及残留废液(污水)及其他污染物,不应予以扣除;2.鉴定意见书中污水处理设备的价格已进行专业市场调查和价格比对,8万元的定价是依据设备性能参数和污水性质,采用专业领域比价后综合确定;3.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污水处理设备折旧年限按5年计算是依据电镀废水的监测结果,其远超电镀废水处理设备进水水质要求,对设备的损耗要高于正常情况的废水处理,5年折旧是基于该条件下使用污染治理设备而确定;4.本案用于污水处理的设备的折旧计算方法采用虚拟治理方案;5.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取虚拟成本法中5倍的取值。
本院认为,地球是人类的家园,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础。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是我们国家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镀锌、镍、铬等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PH值、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铜、总锌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6~9、1.0mg/L、0.2mg/L、0.5mg/L、0.5mg/L、1.5mg/L。据此,被告人赵尾违反国家规定,违法经营作坊电镀加工窗花,使用暗管向外环境排放含铬、镍、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犯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赵尾传唤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辩护人认为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尾以暗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电镀废水,期间也对暗管有修缮加固行为,其主观逃避监管意图明确;外排含铬、镍、铜的电镀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电镀废水进入不具备处理工业废水工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会抑制微生物降解处理污水,影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镀废水流入长江,一方面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易造成畸形、不能繁殖等不可逆转的伤害,另一方面通过饮用水、水生动物体内的富集直接威胁公众健康。由此,被告人赵尾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监禁刑惩处,其辩护人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就是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使绿水青山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生态环境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利益,人民检察院履行保护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的排污行为,对长江水生态环境造成胁迫及压力,影响水生态环境安全,影响水生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增加食物链的风险,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据此,被告人赵尾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大小的确定,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并评析如下:1.污水处理设备价格8万元的合理性。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报告及鉴定人出庭均阐明了污水处理设备价格已进行专业市场调查和价格比对并依据本案污染物性质、设备性能参数而确定,8万元的定价较为合理;2.污水处理设备折旧年限5年的合理性。本案监测结果显示,电镀废水水质远超电镀废水处理设备进水水质要求,因此本案对设备的损耗应高于正常情况下的废水处理,因而鉴定意见考虑了污染物的特性确定按五年计算折旧年限较为合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主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大型设备折旧年限10年计算的理由不符合本案具体情况,该意见不予采纳;3.生态环境损害损失以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方法中5倍计算合法有据。本案鉴定意见系依据《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及《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渝府发〔2012〕4号)进行计算确定,计算方法为:虚拟治理成本×环境功能敏感系数。本案虚拟治理成本73206元(设备折旧费62667元+设备运行费8539元+人工费0元+污泥处置费2000元),本案污染物受纳水体为长江万州段,依照《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该水段水体水域功能为III类,环境功能敏感系数为5,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损失=73206元×5(环境功能敏感系数)=366030元。该鉴定意见有明确依据、科学的计算方法,应予以认定;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自行处理污染废液应否扣除。鉴定意见的计算依据是废水排放量,不涉及残留废液(污水),与赵尾自行处理污染废液不重复,不应予以扣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以自行处理污染废水4755.45千克应折合为4.75立方米扣除设备运行费的理由不成立。此外,鉴定机构本案采用以购买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案涉电镀废水确定损失的方案,是基于如果采用将电镀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的方案,则费用远高于采用本案方案计算的费用,因此本案方案既减少损失,又能实现治理污染的目的,亦有利于被告,该方案科学合理,采纳恰当。综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主张判令被告赵尾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660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35000元,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应由被告承担。
“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高尚的精神追求与享受,美丽中国就是要使中国大好河山都健康,人民的生活都美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的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追求,侵害社会公众高尚的精神向往,损害社会公众公共利益。据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在其犯罪行为影响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永续发展的根本支撑。
根据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请求判令被告赵尾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向社会公众赔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尾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人民币366030元;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承担鉴定费35000元;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尾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翔
审 判 员  熊 燕
审 判 员  张国仲
人民陪审员  林俊杰
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
人民陪审员  秦大凤
人民陪审员  包晓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方 莉
书 记 员  熊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