盹×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8民保令1号
申请人:曹×,女,1963年1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男,1960年9月6日出生。
申请人曹×与被申请人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曹×称:婚后,张×常因喝酒多次打骂我,我之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劝解后撤诉,后张×不思悔改,仍酒后打骂我。2017年1月6日,张×再次殴打我,造成我背部严重受伤。2017年1月9日,我诉张×离婚纠纷一案已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起诉前,张×多次殴打我,使我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我心理和身体上无法承受如此负担。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故申请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申请人曹×为证明受到家庭暴力,向本院提交照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张×殴打、威胁申请人曹×。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张×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代祖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菊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