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山市荣者光电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民初129号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登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院1号楼-1至5层101,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世纪金源国际公寓西区1单元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500009167K。
法定代表人:谢伯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绳欣辉,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勇,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荣者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万源街31号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MDFGXY。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苑仪,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与被告中山市荣者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者光电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函告对荣者光电公司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单位广东省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绿发会在起诉状中申请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院询问,中国绿发会明确表示不将淘宝公司变更为被告,由于中国绿发会所提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责任,且提出需要淘宝公司提供荣者光电公司相关销售数据的请求可以通过向该公司调查取证的方式予以实现,故本院认为淘宝公司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同其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必要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中国绿发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绳欣辉、王文勇、荣者光电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苑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绿发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荣者光电公司立即停止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以消除对社会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实际侵害和重大风险;二、判令荣者光电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非法损害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参照被告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的非法所得金额计算;三、判令荣者光电公司就其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四、判令荣者光电公司承担中国绿发会因此案必须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评估费、专家费、案件受理费和按照律师收费标准确定的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蚯蚓又名地龙,是环节动物门寡毛纲的陆栖无脊椎动物。蚯蚓通过挖穴松土、分解有机物,为土壤微生物生长繁殖创造良好条件,在土壤改良、消除公害、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在物质循环、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被称为“生态系统工程师”。近期环保志愿者向中国绿发会反映,网络上有商户专门销售电击蚯蚓的电子装置,该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中国绿发会经调查发现,荣者光电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u[2200744619012]”在淘宝公司设立的电商平台“淘宝网”上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荣者光电公司在店铺中详细介绍了蚯蚓捕捉机的产品参数、猎捕效果。店铺商品评论中有“一小时搞几百根”“十秒出蚯蚓大蚯蚓二三十秒内也爬出来了”“一个小时六大电容版本的搞了两斤多”以及多个用该机器电击蚯蚓的视频和多张电出蚯蚓的图片。从淘宝店铺显示的信息可见,荣者光电公司销售的产品不仅宣传用于电击猎捕蚯蚓,实际上购买客户也是用于电击猎捕蚯蚓,并且是不分大小老幼绝户猎捕蚯蚓。
中国绿发会认为,荣者光电公司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其次,众所周知,蚯蚓对于生态的价值不可估量,其对于提高土壤氧气含量,降解土壤农药残留,甚至改善空气质量,都有着超乎寻常的作用。荣者光电公司销售专门用于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的栖息地,对蚯蚓的过度猎杀,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具有损害社会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荣者光电公司是具体实施环境侵权的行为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对实施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荣者光电公司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电子诱捕装置行为,破坏了当地土壤生态,给社会公众环境权益带来了实际损害,并持续对生态环境构成巨大损害风险。为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履行环保社会组织的法定职责,中国绿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起本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荣者光电公司辩称:一、中国绿发会不具有合格的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的资格。2017年3月14日民政部发出第403号公告,对中国绿发会作出降级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31日中国科协学会发出39号通知,对中国绿发会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中国绿发会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五年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具有合格的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的资格。二、荣者光电公司不存在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荣者光电公司销售的产品是通过中山市东凤镇小春线材厂合法进货的,中山市东凤镇小春线材厂于2014年8月12日经工商部门合法注册营业,荣者光电公司开设淘宝店期间,店铺是合法注册,销售的蚯蚓捕获机属于合法销售,期间没有收到任何行政部门警告、罚款等处分,中国绿发会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仅仅证明销售蚯蚓机的情况,并没有实际证据证明荣者光电公司销售的蚯蚓捕获机与生态系统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蚯蚓机捕获机的销售使得生态系统受到了非法损害,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的事实。且根据专家意见,蚯蚓不属于野生动物,故不应适用《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因此荣者光电公司不存在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中国绿发会要求荣者光电公司赔偿的数额参照违法销售电子诱捕装置的非法所得金额计算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直至现在,淘宝店仍存在大量销售蚯蚓捕获机的商铺存在,该商品并非是法律、行政法规等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淘宝店等网络销售平台仍没有杜绝蚯蚓捕获机上架的情况下,仅要求荣者光电公司单独承担中国绿发会诉求显然是违背公平、合理原则。三、因本案所支出的费用,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评估费、专家费、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由荣者光电公司支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荣者光电公司不存在环境侵权责任,因此无需支付本案所有费用。
中国绿发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来源于期刊杂志贵州科学、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期刊、环境科学研究的相关文献,拟证明蚯蚓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蚯蚓挖穴松土、分解有机物,为土壤微生物生长繁殖创造良好条件,在土壤改良、消除公害、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在物质循环、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
证据二:淘宝店铺“u[2200744619012]”网页及相应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该店铺有销售电击蚯蚓机器的行为,其销售的电蚯蚓机确系用于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该电子猎捕工具被广泛用于电击蚯蚓,购买者使用该工具对蚯蚓造成灭绝性的猎捕,严重影响了蚯蚓生存和繁殖环境,对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具有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
荣者光电公司是淘宝店铺“u[2200744619012]”的经营者,依法对其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照该店铺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即非法所得,计算荣者光电公司应赔偿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为:按照荣者光电公司在淘宝网创店时间2019年3月30日起至固定证据之日2020年6月29日止,荣者光电公司违法所得:最低为140元(单价)×549台(月销量)×15个月=1152900元;最高为738元(单价)×549台(月销量)×15个月=6077430元。
证据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荣者光电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为李向东。
证据四:视频光盘两张(电击蚯蚓全过程及广东新闻“大规模电捕蚯蚓会影响生态吗?”),拟证明荣者光电公司违法销售捕杀蚯蚓的电子猎捕装置,给捕杀者提供了不分大小绝户捕杀蚯蚓的条件,帮助捕杀者实施了灭绝式捕杀蚯蚓的行为,加速了蚯蚓的灭绝速度,从而减少了蚯蚓对土壤生态价值的贡献,损害了生态环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荣者光电公司帮助捕杀者实施了损害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五:委托代理协议、票据、北京银行客户回单五份,用于证明中国绿发会为诉讼支出的必要的费用,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调查、研讨、立案、邮寄等相关费用共计8719.63元;律师费以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为基数按照约定比例收取。
证据六:相关专家意见,供法庭参考。
证据七:中国绿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无违法记录声明、关于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说明、2019年度工作报告、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报告版块网页截图,载明中国绿发会在该网公示其2014年至2018年度工作报告,拟证明中国绿发会有提起本案的主体资格。
荣者光电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荣者光电公司销售的区域经营与生态环境造成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该项证据也没有达到证明生态系统造成了实际损害。
2.对于证据二,网页首页以及淘宝网网页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涉案淘宝店实际开业的时间是2020年3月,并非是荣者光电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的时间2019年3月30日,后收到起诉材料后淘宝店就被强行关闭。
对于荣者光电公司淘宝店铺上出售商品的购买者的详情、评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荣者光电公司在销售网页中提及的产品宣传有夸大成分,不能作为此案违法性的认定依据,荣者光电公司销售的产品从合法渠道进货,并非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没有证据证实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中国绿发会计算非法所得的标准时错误的,销售产品有进货成本,销售金额并非违法所得。
3.对于证据三,对荣者光电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4.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5.对于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荣者光电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费用。认可北京银行客户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该回单并未显示是研讨本案所发生的专家费用,咨询的专家意见也没有形成书面材料,故不能作为因本案所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用。
6.对于证据六,相关专家并未出庭作证,故相关专家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对于证据七,对于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仅为表明中国绿发会身份证明资料,与其是否为适格主体无关;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说明、2019年度工作报告均为中国绿发会自行制作,并无主管部门年检情况;中国绿发会提交的2016年至2018年中国绿发会年度工作报告仅有网页截图,内容欠缺完整性,并未提交经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年检报告,故不能作为其年检的证据使用;对2014年、2015年中国绿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不认可无违法记录声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为中国绿发会单方面制作,无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荣者光电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货单,用于证明荣者光电公司销售的蚯蚓机是经过合法渠道进货的,进货的商家也是合法注册的企业,至今未曾受到工商行政部门违法生产、销售的处罚。
证据二:淘宝店截图,用于证明至今为止,淘宝店仍在大量捕获蚯蚓机的存在。
证据三:荣者光电公司淘宝销售蚯蚓机刷单记录、付款记录,拟证明荣者光电公司在淘宝网销售的过程中,有委托第三方杨谦与其进行建单交易,随后又将交易金额返还的第三方,这样操作实际是为淘宝店铺冲销量,淘宝公司提交的数据部分不真实。
中国绿发会发表质证意见称:1.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若确实存在,那么中山市东凤镇小春建材厂与荣者光电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证据二予以认可。
3.证据三包含大量表格均系由荣者光电公司自行编辑填写。该表格里的会员名与淘宝提供数据中“买家昵称、评价用户昵称”不一致;表格里的店铺名称也不同,4月18日店铺名称为d[s],其后店铺名称均为u[]。中国绿发会认为,证据三中的表格证明会员名不同或者旺旺号不同的人在此期间内曾在该店铺下单;内容包括“佣金”字样的表格,最晚时间为2020年8月5日,若该类表格按照荣者光电公司的解释是其雇人刷单的证据,那只能证明8月5日荣者光电公司还在向刷单人给付佣金,这与其7月3日关闭店铺的主张不符。荣者光电公司提交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只能证明荣者公司与某巧方存在经济往来。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对于中国绿发会提交的证据一、四、六均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证据二、三荣者光电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与本案诉争事实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纳;证据五形式完备,荣者光电公司认可律师代理协议和银行回单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与中国绿发会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证据七形式完备,来源合法,与待证诉争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纳。
对于荣者光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中国绿发会亦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证据三中支付宝转账记录中转账方及收款方身份均不清,不足以证实上述转账是荣者光电公司支付给刷单第三方的报酬,相应统计表格数据亦不足以证明刷单订单汇总数量及金额,荣者光电公司未能充分证明证据三与本案诉争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诉讼中,中国绿发会还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1.请求法院依职权委托具有环境损害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拟对荣者光电公司自2019年3月30日起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荣者光电公司应赔偿破坏生态环境至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的数额。
2.请求法院向淘宝公司调取或责令荣者光电公司提供淘宝店铺“u[2200744619012]”(阿里旺旺会员名/掌柜名:志向科技有限公司,店铺ID:487468086)在淘宝网上线以来至今正在售卖和已经下架的名为“地龙仪”、“电蚯蚓机”、“蚯蚓捕捉机”等用于电击蚯蚓的各类商品(商品编号为612621071807)累计销售量及金额、商品评价详情、购买客户信息及商品收货地。
依据中国绿发会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就中国绿发会诉求的环境服务功能损害大小是否有科学可靠的鉴定技术和方法予以鉴定、鉴定材料、鉴定费用等相关问题向广东省内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即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两家机构进行了函询。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复函称“目前对于上述案件中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现行的鉴定技术和方法难以具体表征与量化,故我院暂无能力承担该项鉴定工作”。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复函称“若确切可知该蚯蚓电子诱捕装置所使用的实际地点、捕获蚯蚓数量、土壤肥力受影响程度等,可通过科学的调查手段与鉴定评估方法,评估该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及计算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本院亦依申请向淘宝公司调取淘宝店铺“u[2200744619012]”(阿里旺旺会员名/掌柜名:志向科技有限公司,店铺ID:487468086)在淘宝网上线以来至今正在售卖和已经下架的名为“地龙仪”“电蚯蚓机”“蚯蚓捕捉机”等用于电击蚯蚓的各类商品(商品编号为612621071807)累计销售量及金额、商品评价详情、购买客户信息及商品收货地等信息。淘宝公司复函将商品ID612621071807近三年的交易情况、交易金额、近六个月的买家评论等信息以光盘形式予以提供,但未提供买家收货地址信息。
根据《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引入咨询专家流程规定》,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申请引入咨询专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提供的专家名单,本院与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任海主任进行联系咨询,任海向本院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如下:“一、蚯蚓不属于《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中所列的野生动物。二、利用涉案机器在国家各类自然保护地(区)捕获蚯蚓属违反国家自然保护地类法规的行为,在其他地方捕获蚯蚓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三、蚯蚓作用包括:作为食物网的一员促进微生物和其他土壤动物的活动;破碎和分解枯枝落叶,促进物质循环;提高土壤肥力;通过翻土增加土壤的透气性;也可作环境指示生物。目前,国内外也有人开始利用蚯蚓治理土壤污染。四、使用涉案机器捕获蚯蚓对生态环境是否会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难以测定,据了解目前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衡量蚯蚓数量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对上述本院调取的证据,中国绿发会发表质证意见称:
1.认可两鉴定机构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认可淘宝公司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该数据不能全面反映荣者光电公司的销售情况。将上述数据筛除支付状态为“已退款”和“交易关闭”的订单后,计算得出荣者光电公司近三年的销售额为953217.02元。而淘宝店铺“u[2200744619012]”首页显示,其店内至少有三款同类型猎捕蚯蚓的电子装置。参照淘宝公司复函提供的销售数据,期间功能损失数额为:953217.02元×3(3款商品)=2859651.06元。
3.认可咨询专家书面意见的真实性,但不认可专家出具的意见,任海主任主要研究的是关于园林和植物等,没有关于野生物种的研究。
荣者光电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1.认可两鉴定机构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两复函证明在不能明确相应数据的具体数量的情况下无法得出合理的鉴定意见。
2.认可淘宝公司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商品交易存在交易退款和刷单记录,荣者光电公司在淘宝开店注册时间虽然是2019年3月30日,但实际开店是2020年3月,销售期间是2020年3月至7月,销售记录与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可中国绿发会要求按照销售记录推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3.认可咨询专家书面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专家咨询意见表明蚯蚓不属于《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中的野生动物,故荣者光电公司销售蚯蚓机的行为不违反该条例,广东省亦没有任何行政法规规定捕获蚯蚓违法,故荣者光电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上述三组证据均为本院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形式完备,与涉案待证事实相关,应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中国绿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慈善组织,属基金会法人,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院1号楼-1至5层101,法定代表人为谢伯阳。中国绿发会章程第三条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政府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章程第八条规定其业务范围共八项,其中第一项为开展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培训和业务咨询活动及项目;第五项为开展和资助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推进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第六项为开展和资助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渠道多角度为其创造条件,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平台。
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年检审查,中国绿发会2014年年检合格,2015年年检不合格,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有评定等次。民政部于2017年3月14日发布民政部第403号公告,依据《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中国绿发会2015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为由对其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出科协学函管字[2017]39号《关于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三个全国学会通报批评的通知》,称在2015年年度检查中,中国绿发会因存在投资活动背离慈善目的、理事会召开不规范等问题,2015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特提出通报批评。
中国绿发会于2020年7月1日与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费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支付,一审案件律师代理费按照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和解书确定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资金、环境整治资金或者被告因此而设立的环保类基金等总数额的20%计收。中国绿发会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于2020年9月27日邀请各界人士就其提起的电蚯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召开研讨会,支出速记费700元,并向五位出席专家每人支付费用1000元共计5000元,代扣费用及手续费支出250元和10元。中国绿发会因本案及两关联案件支出邮寄费用286元,调取证据支出差旅费用2473.63元。
荣者光电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2日,属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向东,住所为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万源街31号之一二楼,经营范围为生产、涉及、销售电光源产品、照明器具、电器开关、家用电器、插座、浴霸、插头、电线电缆等。淘宝店铺“u[2200744619012]”(阿里旺旺会员名/掌柜名:志向科技有限公司,店铺ID:487468086)的经营者为荣者光电公司,该店铺在淘宝网售卖名为“蚯蚓机”等用于电击蚯蚓的各类商品,具体包括“浮能大功率地龙仪电蚯蚓机捕捉机一体地龙机器12v开肚机干湿通用”“地龙仪电蚯蚓机大功率一体机地龙机蚯蚓机捕抓机12v开肚机专通用”,荣者光电公司在该店铺网页宣传上述产品“功率调节、山地、干地、平地、湿地四季通用”。根据淘宝公司提供的数据,近三年来,编号为612621071807的商品对应两款蚯蚓捕捉机,在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共有交易记录6180单,交易成功只有3786单,共计3827台,销售金额合计953506.5元,成功交易后有166单买家作出评价。荣者光电公司辩称其在淘宝店铺上出售涉案机器的时间并非店铺注册时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荣者光电公司还辩称上述交易中有第三方刷单的虚假交易,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国绿发会主张上述证据仅显示店铺关停前某一个商品的销售数据,应按照淘宝店铺“u[2200744619012]”出售同类产品数量累积计算荣者光电公司的销售金额,但上述淘宝数据中同一商品编号已对应两种商品名称,中国绿发会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淘宝店铺“u[2200744619012]”其他同类商品与上述证据中的商品销量相当,故其提出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和有关事实,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中国绿发会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荣者光电公司的案涉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三、荣者光电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如何认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焦点一,中国绿发会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的规定,进一步对上述条件予以明确。首先,中国绿发会是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法人,宗旨为“广泛动员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业务范围包括“开展和资助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推进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等,可见中国绿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其次,中国绿发会提交了已在相关网站公示的2014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的工作报告及无违法记录声明,可以证明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关于荣者光电公司提出中国绿发会2016年至2019年度工作报告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抗辩主张,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证明的中国绿发会在起诉前连续五年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事实。至于民政部于2017年3月对中国绿发会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学会学术部对中国绿发会作出的通报批评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以及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民政部因中国绿发会2015年年度检查不合格对其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学会学术部作出的通报批评均不属于行政处罚,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绿发会近五年内有违法记录。综上,中国绿发会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要求,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焦点二,荣者光电公司的案涉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问题。首先,人类作为地球的一员,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利用其他生物,由此带来一定的损害不可避免。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土壤生态环境尤为重要。我国各级政府根据物种濒危程度制定相应名录对野生动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实行严格管制,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蚯蚓未被列入上述名录,但其仍属在土壤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野生动物,人类对其进行经济利用的手段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杆、钢丝套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上述列举的方法均属于不利于野生动物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的猎捕方式,依据该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的规定,上述禁止性规定不仅适用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也适用于其他对土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故荣者光电公司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使购买者以电击的方式猎捕蚯蚓,对蚯蚓实施不论老幼的伤害,不利于蚯蚓和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其次,根据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任海主任向本院提供的咨询意见,蚯蚓的作用包括:作为食物网的一员可以促进微生物和其他土壤动物的活动;破碎和分解枯枝落叶,促进物质循环;提高土壤肥力;通过翻土增加土壤的透气性;也可作环境指示生物。目前,国内外也有人开始利用蚯蚓治理土壤污染。可见,蚯蚓对保护土壤生态环境具有重大作用。根据查明的事实,荣者光电公司在淘宝网公开宣传、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导致大量买家购买用于捕获蚯蚓。从案涉蚯蚓电击猎捕工具的交易数量和多个买家的评论内容来看,荣者光电公司的案涉行为对蚯蚓和土壤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显然客观存在,只是损害具有累积性、复合性、缓发性特征,现有的检测方法和手段未能将上述实际损害后果显现。综上,出售电击猎捕工具不属于可持续利用野生动物的合理手段,荣者光电公司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并被实际使用,应认定已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
关于焦点三,荣者光电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中国绿发会的诉讼请求,荣者光电公司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对于停止销售和赔礼道歉的问题。鉴于荣者光电公司已经关停涉案淘宝店铺,停止在淘宝网销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的行为,中国绿发会所提停止销售的诉讼请求已经实际履行,故本院仅予以确认。荣者光电公司的案涉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于美好生态环境的满足感、获得感降低,存在精神利益上的损失,故对于中国绿发会所提要求荣者光电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的规定,本院综合考量荣者光电公司的行为性质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和恢复的难易程度,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荣者光电公司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数额95万元。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国库。
对于其他合理费用的负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中国绿发会提交车票、发票等据以主张案件资料邮寄费用合计286元、差旅费合计2473.63元,属于中国绿发会因本案诉讼直接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中国绿发会主张为本案组织举办电击蚯蚓案专家讨论会所支出的速记费700元有发票予以证实,支出的专家咨询费5260元有北京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较为合理,本院均予以支持。鉴于中国绿发会诉请的上述费用合计8719.63元(286元+2473.63元+700元+5260元)并非仅发生在本案中,属本院受理的三宗关联案件的共同支出,故应由三宗关联案件的被告共同分担,其中荣者光电公司承担2907元(8719.63元÷3)。至于律师费问题,中国绿发会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费实行风险代理,涉案律师费并未实际确定和支付,但考虑到该案律师调查、出庭等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办理难度、工作方式等因素,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应以合理为限的原则,酌定中国绿发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为合理费用。综上,中国绿发会因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907元(2907元+10000元),应由荣者光电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中国绿发会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中山市荣者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950000元;
二、中山市荣者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山市荣者光电有限公司承担;
三、中山市荣者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付公益诉讼合理费用12907元;
四、驳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0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已经申请缓交),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负担23018元,本院减收22018元,实际负担1000元;中山市荣者光电有限公司负担9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伟民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刘秋萍
人民陪审员  毛婷婷
人民陪审员  孙艳芳
人民陪审员  孙立华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思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