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内0902民初540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39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14年5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当时我不在本地工作,见面很少,也没有感情基础,所以一直没有建立起感情。长期家庭暴力,结婚前一个半月,他把我的胳膊打的红肿的厉害,半个月胳膊都抬不起来,一个多月淤青才逐渐散完,当时他和他的家人都再三保证绝不会再有下次,所以我才心软相信了他,有承诺书为证。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对我们来说并不是夸张,而是生活中的家常便饭。除了对我语言和身体的暴力以外,生活中的冷暴力也比比皆是,发生的频率之高,让我难以忍受。根本无法过正常的婚姻生活。在家里所有家务都是我一个人在做,他每天酗酒,每月工资用于在外喝酒,每天很晚回家,脾气也越来越爱激动,我活的越来越压抑,原本健康的身体现在出了很多毛病,刚刚40岁,没有月经,乳腺增生严重,长期失眠,神经衰弱,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我坚决要求离婚。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婚姻法第32条也有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的,应该离婚。法律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义务,他有很严重的家暴倾向,我一天也不能和他继续生活,所以恳请法官判我离婚。我们的婚姻已经没有任何调解和回旋的余地,我宁愿去死也坚决不会和他在共同生活,请求法律保护我,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官判我离婚,让我脱离苦海,过正常人的生活,所以我不同意调解,我坚决要求离婚。位于*区*号停车位、房屋装修、蒙*****小型轿车一辆,共计30万元。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装修款、购买停车位、购买小汽车共计30万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社区证明、和谐生活的双方约定两份、装修账单、家具家电账单、车位协议、蒙*****小轿车买卖合同、驾驶证、行驶证、关于房屋配套业主资料卡,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她说的不是事实,我们2011年已经经人认识了,感情一直处的挺好,2013年走到了一起。我也没有家暴,我也没有砸玻璃。买地板砖当时我哥也在,她就要下车,我们也拉她了,她绕着高速跑了。我们2014年5月结婚典礼的,4月份不可能家暴,当时我去丰镇找她,她说让我写一个保证。她说的与事实不符,我认为我们感情还有,2016年初我们去呼市还给她买的苹果手机,上下班她每天都给我做早点,还很丰盛,她每天路过单位还接送我。也给我买东西调理身体。我们一起去的呼市还体检过,身体也正常,她想要孩子。当时装修房是我父亲给我借了19万多,买车位是3万9,买车当时是刷我们同事的卡,去丰镇贷款五万。这些钱都是借的钱。
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有:借款借据一张、银行打款明细两张,以上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订《和谐生活约定》。婚后无子女。婚后共同财产:*区*号楼*单元*房屋装修费用等、*区*号停车位(3.9万元)使用权、蒙*****小型轿车一辆(7-10万元),共计30万元。蒙*****小型轿车现由原告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韩建慧请求解除与被告刘茂林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方对共同债务不认可,应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蒙*****小型轿车由原告使用,应归原告所有为宜。*区*号停车位与住房在同一小区,该车位使用权归被告为宜。考虑房屋装修折旧因素,被告适当给付原告装修差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韩建慧与被告刘茂林离婚。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蒙*****东风标致小型轿车归原告韩某某所有,*区*号停车位使用权归被告刘某某。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韩某某房屋装修差价款五万元整。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建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