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朝旺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3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朝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公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朝旺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易检公刑附民诉[2019]1号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美、耿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朝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朝旺伙同王某1(已判刑)、王某2(在逃)在未办理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易县七峪乡大富车村青草渠山沟内非法采挖山石生产石子。经国家建筑材料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测试中心检测,该石子系不等晶白云岩。经河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核查:易县七峪乡大富车村青草渠石子场采出建筑用白云岩(碎石)矿2.14万吨。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采出的2.14万吨建筑用白云岩矿市场销售价格认定金额为2996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马朝旺与王某1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299600元,并对非法采矿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案发后,被告人马朝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庭审前,被告人马朝旺向本院缴纳矿产资源损失20000元。庭审中,被告人马朝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另案被告人王某1已缴纳矿产资源损失100000元。
另查明,2006年9月1日,被告人马朝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20天。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马朝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挖国家矿产资源白云岩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朝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朝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部分矿产资源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朝旺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庭审前被告人马朝旺已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0000元,另案被告人王某1已赔偿100000元,余款二人仍应连带积极赔偿。综合考量全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朝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朝旺与另案被告人王新涛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79600元(已扣除二人已缴纳的120000元),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朝旺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非法采矿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许小亮
审判员  梁爱东
陪审员  梁 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运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