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艳芃等与朱朔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保令6号 申请人:计艳芃,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朱朔,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计艳芃(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朱朔(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住所,对申请人及其父母进行殴打、谩骂,令申请人身心受到无以言语的痛苦和伤害。为保护申请人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故提出本申请,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禁止被申请人自行进入申请人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提交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受案回执、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受伤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朱朔对申请人计艳芃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朱朔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计艳芃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朱朔自行进入申请人计艳芃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朱朔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 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天驰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