䧚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6**民初3355号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姚甫燕,一般代理。
被告邵某。
原告姚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马跃独任审判,于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甫燕,被告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相识恋爱后成婚,婚后生一女邵尔乐。原告对被告缺乏婚前了解,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不顾妻子儿女,成天赌博成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已离家出走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00-400元/月,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邵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对原告很好的。原告出轨后于2013年离家出走,但这是一时的冲动,我愿意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因打错电话与被告相识,2008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9月10日生一女邵尔乐。2013年,原告离家出走,并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述称,被告婚前欺骗其说未婚,生了女儿邵尔乐后听说被告已婚并生育小孩而特别伤心。被告述称其与贵州一女子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生活,后该女子回贵州并将小孩带走了;原告为了与被告结婚而几年与父母不相认,经被告劝说后相认;虽然原告多次出轨,但其愿意原谅。双方确认仅于2013年因被告认为原告出轨而打过原告一个嘴巴。
审理中,原告以其调解后遭被告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告表示其从未有以暴力或者威胁以暴力方式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想法,不会伤害原告。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因原告打错一个电话而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可见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已生育一女,虽然双方共同生活中有时相处不融洽,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长期外出,但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愿意谅解,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人,再优秀的人都会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不断改进自己的不足以适应对方,包容对方,冷静处理家庭生活的矛盾,是恩爱夫妻和幸福家庭的基本形态。本案原、被告相恋过程中,原告不顾父母及家人的反对,面对双方年龄差距,毅然绝然地选择了被告,实属来之不易的缘份与感情,这是双方均应当极为珍惜的精神财富。孩子更是双方真挚爱情的结晶,婚姻破碎只会给家庭成员带来伤害,尤其是孩子即将就读小学,处于人生启蒙阶段,父母离异对于孩子人生的影响更为巨大,极可能成为其终生难以抹去的心灵阴影,为人父母的婚姻双方不宜仅仅考虑自己一时的感受而不顾年幼子女一生的幸福。本院希望家庭生活中,双方都反思自身的不足,回顾相识以来的美好往事,审慎处理婚姻问题,为了给原告更充分考虑的时间,给被告努力挽回婚姻感情的机会,从而换来一个家庭的重回和睦、幸福美满的结局,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暂不予准许。
此外,关于原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限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事项。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纠纷事实存在,但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或威胁实施暴力行为,且经本院释明,被告明确保证不采取任何伤害或意图伤害原告的行为,故原告所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不符合上述规定。今后,如发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可随时申请保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邵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 判 员  马 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