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佑泉、陈佑峰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03刑初85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佑峰,曾用名“陈佑峯”,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阳光花园小区12栋102室,户籍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明乡招桃村团结组89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小桂,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陈佑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湾山新村D排506室,户籍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明乡招桃村团结组81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艳,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陈佑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明乡招桃村团结组62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詹鸣,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辩护人胡淼,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 被告人陶佑翔,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桃源路双井居民小区1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雅萍,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黄山检民公〔2019〕34100300002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秋平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佑峰及其辩护人汪小桂,被告人陈佑泉及其辩护人胡艳,被告人陈佑强及其辩护人詹鸣、胡淼,被告人陶佑翔及其辩护人胡雅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乌石镇西山至章家坦水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太平湖禁渔区、禁渔期,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四人共同商定去该区域捕鱼。2019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驾驶两部汽车,携带皮划艇、电瓶、逆变升压器、电捕竿等电鱼工具到达乌石镇茶儿垄村王村河水域,经分两组后开始下河电鱼,至次日凌晨3时结束,捕获鳜鱼、鲤鱼等共计73.5斤,后在回程途中被黄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和乌石派出所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太平湖水域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且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承担如下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生态恢复费人民币25054元。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陈佑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主动赔偿了渔业损失和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佑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主动赔偿了渔业损失和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佑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主动赔偿了渔业损失和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陶佑翔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动赔偿了渔业损失和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5.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乌石镇西山至章家坦水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太平湖禁渔区、禁渔期,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四人共同商定去该区域捕鱼。2019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驾驶两部汽车,携带皮划艇、电瓶、逆变升压器、电捕竿等电鱼工具到达乌石镇茶儿垄村王村河水域,经分两组后开始下河电鱼,至次日凌晨3时结束,捕获鳜鱼、鲤鱼等共计73.5斤,后在回程途中被黄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和乌石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黄山区太平湖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评估,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为6263.50元,恢复渔业生态资源所需费用资金为18790.50元,共计2505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照片:电瓶4台、逆变升压器2台、电捕杆2根、下水裤2套、鱼筐3个、橡皮艇2个; 2.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随案移送清单、《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金寨县、黄山区等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函(2018)277号文件、黄农(2019)19号文件等书证; 3.证人陈某、杜某、陆某、刘某、苏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的供述和辩解;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黄山区太平湖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实施犯罪行为后被当场查获,渔政部门先行调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是正常的办理程序,被告人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四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赔偿渔业损害损失和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的行为对太平湖水域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佑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佑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佑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陶佑翔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6263.50元。(上述款项已预缴) 六、被告人陈佑峰、陈佑泉、陈佑强、陶佑翔承担恢复渔业生态资源所需费用人民币18790.50元。(上述款项已预缴) 七、作案工具电瓶4台、逆变升压器2台、电捕杆2根、下水裤2套、鱼筐3个、橡皮艇2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涉案渔获物变卖款1463.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国庆 人民陪审员 郑文秀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