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顺城关天达加油站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正定新区)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冀0123行初43号 原告正定县顺城关天达加油站,住所地正定县顺城关。 投资人高福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芝。 委托代理人傅玉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正定新区)分局(原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正定县分局),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强。 委托代理人梁新华。 原告正定县顺城关天达加油站(以下简称“天达加油站”)不服被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正定新区)分局(以下简称“环境正定分局”)环保行政处罚行政行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达加油站委托代理人孙文芝、傅玉新,被告环境正定分局委托代理人周国强、梁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环境正定分局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正环罚[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加油站的地下储油罐未进行双层罐改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天达加油站诉称:1、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正环罚[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天达加油站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汽油、柴油的成品油零售业务,各项手续齐全。2017年正定县政府要求将加油站储存成品油的单层罐全部改为双层罐,文件同时规定,对于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在改扩建的过程中完成改造即可。原告天达加油站经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批复同意改扩建,故不在纯粹单层改双层罐的范围。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原告下发正环罚[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内容既违反了市、县规定,还将天达加油站的投资人高福全错列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俊英”。原告认为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正环罚[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故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天达加油站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原告投资人变更档案;3、听证通知书;4、听证授权委托书;5、石家庄市政府文件;6、正定县政府文件;7、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文件;8、情况说明。 被告环境正定分局辩称,2017年3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油站(点)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49号)中要求“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加油站(点)地下油罐由单层改造为双层,或单层油罐完成防渗池建设”;2017年8月22日,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加油站(点)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政办[2017]93号)中要求“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到2017年底,全县所有加油站(点)地下油罐由单层更新改造为双层或经批准单层油罐完成防渗池建设”。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通知要求,对未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或防渗池改造的加油站,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从重处罚(处罚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市县文件均要求2017年底完成双层罐的建设,没有天达加油站诉状中提出的“对于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在改扩建的过程中完成改造即可”的规定。同时,天达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投资人是翟俊英。 天达加油站地下储油罐未进行双层罐改造的事实是清楚的。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处以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环境正定分局作出的正环罚[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天达加油站地下储油罐未进行双层罐改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正确。故应对环境正定分局作出的正环罚[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天达加油站的诉讼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诉讼费由天达加油站承担。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生活环境,请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被告环境正定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案件调查报告;4、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5、原告要求听证会的理由及原告原址改扩建的批复;6、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加油站(点)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49号)、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加油站(点)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政办[2017]93号);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通知;7、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送达回证;8、笔录视频;9、听证视频。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交的9组证据,原告质证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定案依据;《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实了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据8笔录视频、证据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录像时间的年月日和具体时间以及两份笔录制作时间、人员、地点完全相同,客观现实达不到如此情形,笔录上的执法人员未到过原告现场进行执法,对真实性不认可。 对原告提交的6组证据,被告质证称,原告投资人变更是原告提起诉讼后作出的,之前没有向我局提出已经变更。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是本案诉讼标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原则,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提交的9组证据,虽然原告提出异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原则,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正定县顺城关天达加油站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现为高福全。经天达加油站申请,正定县(正定新区)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10月17日准予天达加油站投资人由高福全变更为翟俊英,后又于2018年12月10日准予天达加油站投资人由翟俊英变更为高福全。2018年10月30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调查,发现原告天达加油站的地下储油罐未进行双层罐改造,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经过立案、检查调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经原告申请,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2019年1月25日作出正环罚[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10万元罚款。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作出处罚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引起诉争。 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加油站(点)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49号)、2017年8月22日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加油站(点)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政办[2017]93号)规定工作目标为: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罐;到2017年底,所有加油站(点)地下油罐由单层更新改造为双层,或单层油罐完成防渗池建设。职责分工为:商务局负责制定加油站(点)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对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原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通知(2018年1月3日)规定:“对未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或防渗池改造的加油站,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从重处罚(处罚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按法律要求督促整改。”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迟延进行双层罐改造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还查明,2017年正定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工程建设停止,被告称未收到上级单位或政府关于改造延期的通知。原告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原址改扩建,2018年2月12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关于同意正定县顺城关天达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批复》(石行审市场[2018]0026号),同意天达加油站在原址改扩建,改扩建的地下油罐应使用双层油罐并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2018年9月28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关于同意调整〈关于同意正定县顺城关天达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批复〉的批复》(石行审市场[2018]0124号),将原批复废止,严格按照原址改扩建申请计划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备后,方可按加油站建设标准组织施工……改扩建的地下油罐应使用双层油罐并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2019年7月23日,正定县商务局作出的《关于加油站(点)双层罐改造及改扩建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三、我县加油站改扩建项目均按程序由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批复,市级批复后,尚需在我县履行土地、规划、消防、安检等部门的具体批复后方可组织施工。因各种手续批复过程相对较长,因此,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改扩建的有效期限一般在两年,特殊情况可延期一年。……在督导统计双层罐改造过程中,对进行中的改扩建项目视同双层罐已经完成,待改扩建项目完成后一并予以验收。”现原告天达加油站双层罐改造已经完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告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所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管管理的法定职责,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被告在处罚中,对原告天达加油站投资人由翟俊英变更为高福全的事实未查明,致使制作的部分笔录、文书中记载的投资人信息与事实不符。虽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天达加油站主体的认定,但该错误应予以指出。 关于原告未按期完成地下油罐更新改造理由是否合理,根据2017年3月23日《关于印发〈石家庄加油站(点)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49号)、2017年8月22日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加油站(点)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政办[2017]93号)的规定,工作目标为2017年底完成地下油罐更新改造。由于2017年正定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停止工程建设,同时,原告申请了原址改扩建,需待审批完成后,在改扩建同时完成双层罐改造。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2月12日对天达加油站原址改扩建作出批复后,又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关于同意调整〈关于同意正定县顺城关天达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批复〉的批复》,撤销原批复,重新批复原告原址改扩建。2019年7月23日,正定县商务局作出的《关于加油站(点)双层罐改造及改扩建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因各种手续批复过程相对较长,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改扩建的有效期限一般在两年,特殊情况可延期一年,对进行中的改扩建项目视同双层罐已经完成,待改扩建项目完成后一并予以验收。因上述原因,原告未按照市、县规定的期限完成改造。但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查处时,原告已经申请了改扩建项目,根据正定县商务局出具的《关于加油站(点)双层罐改造及改扩建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对进行中的改扩建项目视同双层罐已经完成”,故不应认定为原告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未考虑违法事实产生存在的客观原因,作出处罚不符合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应予以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正定新区)分局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正环罚[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会同 人民陪审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陈玉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魏春霞 书 记 员 高 云